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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下赌场、网络赌博被捕时|赌博罪与外国人之在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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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下赌场、网络赌博被捕时|赌博罪与外国人之在留风险

因地下赌场、网络赌博被捕时|赌博罪与外国人之在留风险

2026/06/26

在日中国人社群中,可见因受熟人邀约出入地下赌场、参与经由海外网站之网络赌博、或在店内帮忙等方式牵涉赌博案件之咨询。不少人抱持「只是玩玩」「以为是日本以外之网站便无妨」之认知,然只要于日本国内从事赌博,纵对手或经营者身处海外,仍可能成处罚对象。本文为此类案件之本人及家属而作。

可能被问之罪名

以金钱等下注决胜负之行为,构成赌博罪(刑法185条);若认定具常习性,则以常习赌博罪(同186条1项)从重处罚。开设赌场以谋利之经营一方,则负赌博场开张图利罪(同186条2项)之更重责任。纵为网络赌博,只要自日本国内参与,仍可能成赌博罪之对象。看店、接送、兑换等帮忙,依参与态样,亦可能被问以共犯、幇助。

角色之评价左右结果

赌博案件中,系单纯赌客,抑或担当经营之一端,处分轻重大不相同。常习性之有无、利益之归属、对赌场经营之参与程度等皆为争点。「仅受托帮忙」「未收取报酬」等情事,于避免角色被过度评价上至关重要。须留意于讯问初期,勿令制作出将自身参与描绘得重于实情之笔录。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在留资格)

因赌博相关犯罪被处拘禁刑者,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各号之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依号别仍可能不脱离退去强制对象,此与其他类型相同。于在留期间更新之场合,亦可能被评为「素行不良」而遭拒绝。若被评价为组织性经营,处分更易趋严,此点亦须留意。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

就守护在留而言,争取起诉前之不起诉处分至为关键。本所将就仅属赌客之一时、偶发参与、对经营之无涉与无利益、防止再犯态势之构筑,逐一主张,向检察官争取起诉猶予。若仅以争取缓刑为目标,纵刑事程序终结,亦恐于入管手续丧失在留。

初动须把握之三点

  • 行使沉默权,避免就常习性与对经营之参与制作不准确之笔录。
  • 尽早选任当番弁護士、私选弁護人,确立就参与态样之方针。
  • 确保为本人服务之中国语翻译,保障讯问中译文之准确。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本所就组织性成问题之案件,及着眼于外国人在留之辩护,已累积大量经验。

本所于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举世瞩目案件之对应经验丰富,亦曾多次对应中国籍人士之案件。

于特殊诈欺取款角色多次再遭逮捕之案件中,凭彻底之讯问应对,就全部案件获取不起诉处分。

亦曾就丧失在留资格、以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当事人,分析过往许可事例,获取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専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服务。

结语

赌博案件,依系赌客抑或经营、有无常习性等评价,结论便有所不同。及早整理参与之实态,乃通往不起诉与维系在留之捷径。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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