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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SNS上「有报酬之委托」之陷阱——在日中国人留学生・年轻人不可不知之刑事风险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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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SNS上「有报酬之委托」之陷阱——在日中国人留学生・年轻人不可不知之刑事风险与在留资格

微信等SNS上「有报酬之委托」之陷阱——在日中国人留学生・年轻人不可不知之刑事风险与在留资格

2026/05/23

微信等SNS上「有报酬之委托」之陷阱——在日中国人留学生・年轻人不可不知之刑事风险与在留资格

1. 引言

近来日本警视厅相继摘发由微信(ウィーチャット)等SNS委托而执行之「闇バイト(暗黑兼职)」型犯罪。2026年5月之报道显示,某中国籍补习班讲师因接受微信群组「替考有报酬」之委托,潜入日本大学之入学考试会场被逮捕;另有报道指出,2025年内多名中国籍人士于英语检定考试中受组织化指示进行替考被起诉。同种类型亦多见于特殊诈骗之取款代理(出し子)・现金回收(受け子)、银行账户・在留卡之买卖、未告知内容物之物品运送(实为违法药物)、不明信用卡之代领等案件。

本文针对在日中国人留学生及年轻在日华人朋友,简要说明此类「SNS报酬型委托」之刑事法律构造、「不知情」「轻率参与」是否能免责、外国人特有之退去强制风险,以及万一已涉案时应如何初动应对。

2. 「SNS报酬型委托」之犯罪结构与典型类型

由捜査机关近年之摘发实例可归纳,此类型犯罪通常具有下列共通构造。

第一,委托人均通过SNS(微信・LINE・Telegram等)匿名联系,以「轻松日工」「短时间高报酬」等说辞吸引参与。报酬通常为数万至数十万日元一案,明显高于一般兼职。

第二,委托内容初看似无害(「替朋友考个试」「去某地领取一个包裹」「去银行ATM取一笔钱」),实际却构成有印私文书伪造、组织犯罪、麻药取締法违反、组织化诈骗等重大罪名之一环。

第三,参与者多为留学生、技能实习生、特定技能在留者等经济基础不稳定之年轻外国人。委托方往往充分了解此种弱势心理,针对性地展开诱招。

典型类型包括:替考事件(有印私文书偽造罪・建造物侵入罪);特殊诈骗之出し子・受け子(诈欺罪・组织犯罪处罚法);银行账户・在留卡之转让买卖(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入管法违反);未告知内容物之国际邮件代领(麻药取締法违反之未必故意问题);他人名义信用卡之非法使用(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罪・不正访问禁止法违反)。

3. 「轻率参与」亦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共谋共同正犯与未必之故意

许多依赖人于初次咨询时表达:「我不知道这是犯罪」「只是被朋友拜托一下而已」「我并未直接接触违法物品」。然而,日本刑法之运用并不会因此而轻易免除刑责。

第一,关于共谋共同正犯之成立。日本最高裁所确立之「共谋共同正犯」法理,即便未亲手实行犯罪之实行行为,只要与他人「共谋」实施犯罪,即可作为正犯被处罚。「共谋」之内容并不要求详细周到之事前协议,「相互理解犯罪计划之概要」之程度即足。

第二,关于未必之故意。「未必之故意」,是指「认识到可能发生犯罪事实,但仍容认其发生」之心理状态。「这或许是违法之事,但即使如此也没办法」之状态,仍构成故意,并非「过失」。「未告知内容物之包裹运送」之类型中,被告人之未必故意之有无往往成为公判争点。

第三,关于举证之实务。侦查机关倾向于通过押收之手机内之微信记录、被指示之行为模式、报酬金额之异常性等客观证据,推论被告人之「认识」。在被告人陈述「不知情」之情形下,仅以陈述本身并不足以推翻基于客观证据之推论。徹底争议「认识」之关键,在于侦查阶段如何说明客观证据之合理解释,以及如何防止侦查阶段供述之轻率自爆。

此一构造意味着——「我不知情」之陈述,若没有由熟悉外国人刑事案件之弁护人提供徹底之初动支援,将难以转化为「不起诉处分」之结果。

4. 外国人特有之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丧失

即便最终获得「执行缓刑」之判决,外国人当事人之在留资格仍极有可能蒙受致命影响。下列各点须特别留意。

第一,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本号在全部缓刑判决之情形虽设有除外规定,但「数罪并罚之合算结果是否超过1年」「缓刑期间是否完整」等条件须逐一精查。

第二,入管法24条4号チ:薬物関係罪名之有罪。「未告知内容物之包裹运送」案件中,若内容物被认定为大麻・覚醒剂等违法药物,即便缓刑判决,亦构成本号事由。本号不要求实刑,缓刑判决仍直接产生退去强制效果。

第三,入管法24条4号ヌ:组织犯罪处罚法处罚对象罪名之相关事由。特殊诈骗之出し子・受け子案件中,组织化要件被认定者,本号适用风险较高。

第四,「在留资格更新拒否」与「在留资格取消」之风险。即便未达「退去强制」程度,下次在留资格更新时,入管认定为「素行不良」而拒否更新之实例并非罕见。「留学」「家族滞在」「特定技能」「技能实习」之在留资格,皆可能因本类型刑事案件而失效。

结论是:「即便执行缓刑亦能在日本生活」之说明,对SNS报酬型犯罪之外国人当事人而言,从入管法之构造观之,绝不能仅以缓刑判决为终点。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是守护在留资格之决定性手段。

5. 万一感到「不妙」时之初动应对3要点

第一,立即停止与委托人之联系并保全证据。若已收受委托但尚未实行任何行为,请立即拒绝。已实行部分行为者,请勿删除手机内之微信记录・转账记录・报酬接收记录——这些可成为「被诱招」「主观面薄弱」之有力立证资料。

第二,被捕之情形下行使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保障被告之不自证己罪权。在尚未与辩护人面谈之阶段,对侦讯人员之提问可基于沉默权拒绝回答。SNS报酬型案件中,「委托主是谁」「明知是诈骗对吧」等问题之轻率回答,将直接决定共谋范围与情状之轻重,初期供述之失误往往成为公判致命伤。

第三,尽早选任熟悉外国人刑事案件之私选辩护人。日本设有当番辩护士制度,被捕后可一次免费选任辩护人;但当番辩护士仅为初次面谈所派,长期辩护须另行选任私选辩护人。SNS报酬型案件之入管法解读极为复杂,请尽早委任有外国人刑事案件经验之私选辩护人。

6. 本所辩护实绩与体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布施大厦本馆3楼,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依赖者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领域。下列三例与SNS报酬型案件之解决进路具有共通价值。

解决事例之一:覚醒剂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被起诉案件中,本所通过徹底之证据分析、被告人质问・反対尋問之展开,获得无罪判决。覚醒剂取締法违反之营利目的所持类型,与「未告知内容物之包裹运送」之SNS报酬型案件结构相似——客观状况能否充分立证「主观面(营利目的之认识・所持物之认识)」,是争议核心。即便客观侦查证据看似不利,徹底之主观要件争议仍能翻转结果。

解决事例之二:特殊诈骗之受け子(现金回收担当)行为遭多次再逮捕之事案中,本所通过徹底之取调对应・对不当侦查之抗议・主张立证,获得全部不起诉处分。SNS报酬型案件中,被怀疑构成共谋共同正犯之外围参与者,其「共谋之范围」「未必故意之有无」之争议手法,与本案件之辩护方针完全共通。多次再逮捕之复杂事案亦能获得全件不起诉之实绩,是本所之特征之一。

解决事例之三:以观光目的来日之相谈者,与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但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不法滞在罪被逮捕・起诉之事案中,本所于困难局面下成功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一次性获得)。婚姻・认知手续未了之困境中,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入管当局展开交涉,使婚姻・认知成功;其后即便国籍国发行之公的书类极为有限,仍收集到对依赖人有利之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事例,最终一次性获得在留特别许可。SNS报酬型案件之外国人当事人若不幸于刑事案件被定罪,于退去强制手续阶段仍有此类「构筑积极有利情节」之第三道防线可争。

本所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之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者本人服务。SNS报酬型案件中,依赖人母语之微妙陈述之准确翻译,往往直接影响主观要件之立证强度。

提携行政书士之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等手续,可通过本所提携之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7. 结语

「微信群组里看到的轻松日工」「朋友介绍的高报酬短工」——此类邀约背后所潜藏之犯罪结构,远比一般年轻外国人所能想象更为严重。一旦被卷入,刑事责任之追究与在留资格之丧失,将同时压向当事人之未来。

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是守护在留资格之决定性手段。请尽早选任熟悉日本入管法之弁护人,与之共同构筑刑事・入管之双重防御体制。中国本土之家属若获悉在日亲人涉入此类案件,请通过本所微信(matsumura1119)或网站直接联系。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者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

覚醒剂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取、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获取、难关在留特别许可获取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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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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