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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期限届满被职务询问・逮捕之时 ― 中国本土与在日中华系家属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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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期限届满被职务询问・逮捕之时 ― 中国本土与在日中华系家属之指南

在留期限届满被职务询问・逮捕之时 ― 中国本土与在日中华系家属之指南

2026/05/19

在留期限届满被职务询问・逮捕之时 ― 中国本土与在日中华系家属之指南

1. 前言

近期,新潟县警方在接获居民「有可疑人物徘徊」之通报后,对一名中国籍男子实施职务询问,因发现其在留期限早已届满,遂以入管难民法违反(不法残留)嫌疑予以逮捕。同种类型之事件,每月均有数十件在日本各地发生。

正在中国本土阅读本文之亲属、正在日本国内为家人焦急奔走之家属,本所深知此种通知到达之瞬间,您之内心所遭受之冲击。本文旨在抽象化讨论同种类型案件之处理流程与法律论点,绝非针对个别事件之断定。

2. 不法残留之刑事手续概要

不法残留(入管法70条1项5号)之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日本2025年6月起新设之统一自由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表面上虽属轻微之罪,但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逮捕后72小时内,警察将身柄送检至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声请勾留。勾留一旦决定,原则可达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之身柄拘束。「勾留决定前之72小时」乃左右整体走向之最关键节点。

第二,刑事手续结束后,原则上身柄由警察・检察直接交予入管,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即便刑事段获不起诉处分或起诉猶予,退去强制手续仍可能继续进行。

3. 退去强制(强制送还)风险之构造

入管法24条4号ロ列举之退去强制事由含「不法残留」,与刑事处罚之轻重无关。亦即,无论拘禁刑实刑、罚金、不起诉,只要客观上存在「在留期限届满后仍留滞日本之事实」,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此构造亦留有重要例外:自主出头申告之情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16年以后陆续公开历年「在留特别许可・不许可事例」,从中可见,自主出头申告者较被摘发者,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之比例明显更高。本所于受理同种案件时,必查阅入管厅公开之事例库,并以此作为「同种事情已有许可前例」之主张依据,进而展开宪法14条1项(法之下平等)违反之论争。

4. 不起诉之意义与「执行猶予判决=安全」之误解

部分弁护士向中国籍依赖者解释「若获得执行猶予判决,即可继续留在日本」之意旨。对于不法残留事案而言,此种说明并不准确。

入管法24条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判断,并不以「无执行猶予之实刑」为前提。亦即,即便刑事程序获得执行猶予判决,退去强制手续仍照常进行。

正确之弁护方针,应自起诉前阶段即以「获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并同时着手退去强制段之主张・立证准备。在不起诉之追求与退去强制段之防御之双重战线上同时推进,方能为依赖者保留最大限度之回旋空间。本所采取之即此种刑事段・入管段一体化之弁护方针。

5. 初动应对之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日本国宪法38条1项保障何人不得被强迫为不利于己之供述。即便取调中态度温和,亦不应在弁护人确认全部事实关系前轻率陈述。一旦签字之供述调书,公判中欲翻案极为困难。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弁护人。当番弁护士制度虽属即时可利用之资源,但弁护士之经验领域不一。涉及外国人事件・入管法解释之类型者,宜选择具备外国人刑事弁护经验之私选弁护人。

第三,关注翻译人员。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并非全面熟悉法律用语,亦有方言对应不足之情形。家属若有能力,应在弁护人协助下提早安排独立中文翻译,避免微妙之语感差异在调书中固定为不利证据。

6. 本所之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護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担纲。本所以中国籍依赖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多年来积累如下解决实绩。

事例D-1: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一次性」获得。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之相谈者与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但在留资格已丧失而被以不法滞在逮捕起诉。婚姻・认领手续未办妥,当局一度予以不受理。松村弁护士从宪法之视角与当局交涉,成功办妥婚姻与认领,并于刑事公判中实施被告人讯问与证人讯问。在国籍国发行之公证书几乎不存在之困难情况下,仍收集对依赖者有利之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之许可事例,最终获得一次性在留特别许可(出处:弁護士.com 案例79877号)。

事例D-2:不法就劳助长事件之责任主义争点(係争中)。本所近年代理之事案中,被告女性遭遇冤罪而被认定为不法就劳助长(入管法73条之2),面临强制退去之危机。松村弁护士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应受责任主义之约束」「无故意・无过失之退去强制违反宪法31条・13条・14条1项」,向行政处分领域提出宪法论之提案。此论争目前仍在系争中,但已于关联在留特别许可阶段获得前例所无之成果。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駐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者本人服务。提携之行政书士事务所亦可在刑事手续结束后,处理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在特申请等后续业务。

7. 结语

不法残留事案之处理结果,于「自主出头」与「被摘发」之间已有显著差距,于「不起诉」与「起诉」之间又再次拉开差距。「执行猶予判决=可继续留在日本」之误解,往往源于不熟悉入管法24条各号构造之弁护方针。家属遭遇此种事件时,请尽早咨询具备入管法解释经验之弁护士。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依赖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

具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欺事案之不起诉处分获得、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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