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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中国籍经理・会社员被指控業務上横領・特別背任之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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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中国籍经理・会社员被指控業務上横領・特別背任之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保护

在日中国籍经理・会社员被指控業務上横領・特別背任之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保护

2026/05/13

在日中国籍经理・会社员被指控業務上横領・特別背任之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保护

(2026年5月時点/松村大介 弁護士 監修)

1. 引言:在日中国系企业之经理职务与刑事风险

随着在日中国系企业之扩大,担任经理・会计・财务等职务之中国籍人士所面临之业务上横领(刑法第253条)・特别背任(会社法第960条)等罪名追诉风险逐年上升。这类事件并非「典型外国人犯罪」之范畴,多发生于企业内部纠纷・股东间冲突・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紧张之背景下。

本文以同种类型之事案为前提,对中国籍当事人之刑事手续、退去强制风险、企业内部背景下之辩护方针予以一般性解说。本文不针对任何特定个人・特定企业,仅就普遍性论点予以整理。

2. 适用罪名及法定刑结构

日本刑法第253条「业务上横领罪」:「业务上占有他人之物者,将其侵占者」,处10年以下之拘禁刑(日本2025年6月起施行之统一自由刑)。

会社法第960条「特别背任罪」:株式会社之取締役・代表取締役・执行役・监查役・其他特别地位者,为图自己或第三者之利益、或加损于株式会社,违背任务之行为造成株式会社之财产损害者,处10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之罚金(或并科)。

两罪之根本要件为「主观侵占意思」「为图利之主观目的」「任务违反性」。客观上即便有资金移动,若主观上认识不到「他人之物」之占有関系,或不存在「为图利或加损」之意图,则不构成本罪。

3.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退去强制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一年以上之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业务上横领罪及特别背任罪之法定刑均为10年以下之拘禁刑,损害金额规模大之事案中,被处一年以上之拘禁刑(即使附执行猶予)之可能性高。该号末尾之执行猶予全部除外条款之适用范围受限,退去强制风险显著上升。

另外,外国人企业经营者・代表者之事案中,在留资格之类型(「経営・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転勤」等)与刑事处分之关系尤需精密化分析。罚金乃至小额损害事案中,可能不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仍存在在留资格更新拒否(入管法第21条)之风险。

企业内部之追诉中,告诉人即被害企业本身之协商立场对最终处分有重大影响。被害企业若为同一中国系经营者之关联企业,或与当事人有家族・血缘关系之企业,则告诉之撤回・宥恕状取得之可能性相对较高,乃辩护活动之重要切入点。

4. 不起诉处分获得之中核地位

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业务上横领・特别背任事案之不起诉处分获得,意味着在留资格之保全、企业经营者之资格保持、家族・子女之教育环境之维持等多层面之利益保护。

不起诉处分获得之主要论点:(1) 主观侵占意思之争点化(资金移动是否系基于经营判断・合法之社内借贷・合理之报酬支払等);(2) 任务违反性之争点化(特别是「为图利」「为加损」之主观目的之争点化);(3) 与被害企业之实质性赔偿・告诉撤回・宥恕状取得;(4) 企业内部纠纷之背景客观化(如代表权之争夺・股东间纠纷・派系之斗争等);(5) 业务上之记帐・会计关系之客观资料之系统整理。

企业内部纠纷之背景下,「以刑事告诉之手段,争夺企业之实质支配权」之事案不在少数。在此种事案中,辩护人不仅需对刑事程序作精密对应,亦需对民事的・公司法的视角作综合分析,方能为依頼者构筑全方位之保护。

5. 初动对应之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緘黙権。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保障被疑者之緘黙権。在与辩护人会见前,对警察・检察之任何提问不应作详细供述,特别是关于「资金移动之经纬」「与公司之关系」等核心事项。

第二,尽早委任辩护人。「当番弁护士」制度可于警察拘留期间免费派遣弁护士一次接见。但企业犯罪事案因法律论点复杂、资料庞大,应尽早委任经验丰富之私选弁护人。

第三,资料之保全。业务上横领・特别背任事案之核心证据,乃业务上之会计帐簿・契約书・社内决裁文件等。在与辩护人协议下,对客观证据资料予以系统整理・保全,乃后续辩护活动之基础。

6. 本所之辩护体制及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階)由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

与业务上横领・特别背任事案具有共通论点之本所解决案例如下。

其一,虚伪株主总会决议による代表取締役解任事件中,本所松村弁护士主张株主总会决议之不存在,于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高等裁判所均获得胜诉判决。本案件展现了对公司内部纠纷之精密分析能力,与本罪类型中「企业内部纠纷之背景下之刑事追诉」之争点高度同构。

其二,外资系企业之支配权纠纷中,本所获得依頼者侧之胜诉。此外,对取込詐欺被害事件之代理活动中,本所通过刑事告诉之端绪、对相手方之特定、最终获得超过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之解决金。此种「民事・刑事并合战略」能力,对企业内部之业务上横领・特别背任事案之防御亦具有方法论价値。

其三,于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本所松村弁护士曾获得前例之少之在留特别许可,将责任主义之射程延伸至行政处分判断。此对于业务上横领・特别背任事案中「主观侵占意思」「为图利之主观目的」之争点之深化,亦具有理论价値。

其四,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案件中,本所通过对入管庁公表事例之横向比较、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之论证,曾获得多件许可实绩。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此外,本所对外国语会计资料・中文契约书等之解读经验丰富。

7. 结语

业务上横领・特别背任事案,对中国籍企业经营者・会计・经理担当者而言,不仅是刑事程序之挑战,更是在留资格・企业经营基盘・家族生活之根本威胁。72小时之黄金窗口内联系熟悉日本入管法且具有企业法务实务经验之辩护人,构筑刑事不起诉与在留资格保全之双重防御线,乃最重要之手段。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事案之不起诉处分、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前例之少之在留特别许可、虚伪株主总会决议に基づく代表取締役解任事件之地裁・高裁胜诉判决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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