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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当事人在日本因公務執行妨害・对警察官之暴行傷害被逮捕之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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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当事人在日本因公務執行妨害・对警察官之暴行傷害被逮捕之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保护

中国籍当事人在日本因公務執行妨害・对警察官之暴行傷害被逮捕之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保护

2026/05/13

中国籍当事人在日本因公務執行妨害・对警察官之暴行傷害被逮捕之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保护

(2026年5月時点/松村大介 弁護士 監修)

1. 引言:在日中国人面对警察执法时不应轻视之论点

近期,东京都内多重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撞伤巡逻中之警察官等多人重伤之类同事件,引发对中国籍当事人之社会关注。无论事故起因为过失驾驶致伤,抑或因警察执法过程中之物理性冲突,一旦警察官受伤,多数情况下检察官将以「公务执行妨害罪」与「伤害罪」之观念的竞合(即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提起追诉,案件之严重性骤增。

本文以同种类型之事案报道为前提,对中国籍当事人之刑事手续、退去强制风险及辩护方针予以一般性解说,并不针对任何特定个人。

2. 适用罪名及法定刑结构

日本刑法第95条第1项规定之「公务执行妨害罪」:「对正在执行公务之公务员,加以暴行或胁迫者」,处3年以下之拘禁刑(日本2025年6月起施行之统一自由刑)或50万日元以下之罚金。

若进一步致使警察官受伤,则同时构成刑法第204条之「伤害罪」(15年以下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之罚金)。两罪之关系为「观念的竞合」(刑法第54条第1项前段),按重之刑(即伤害罪之法定刑)处断。

如同时存在公务执行妨害与伤害,法定刑下限为伤害罪之罚金,但实务中,对警察官之实伤事案常被严肃追诉,被处实刑或一年以上之拘禁刑之可能性高。

3.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退去强制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规定:「被处无期或一年以上之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伤害罪一旦被处一年以上之拘禁刑(即使附执行猶予),同号末尾之执行猶予全部除外条款适用范围受限,退去强制风险显著上升。

此外,对警察官之暴行・伤害事案易被认定为「悪质」,在裁量基准上偏重,且其「素行不良」性将直接影响在留资格更新(入管法第21条)及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即便未达退去强制水平,亦可能因「素行不良」之记录而导致在留资格之中断。

需特别注意者:对在日中国人之家属在中国本土之居住状况影响。在留资格丧失意味着在日所有家庭・就业基盘之中断,亦影响日本国籍之子女之养育环境。

4. 不起诉处分获得之核心地位

对在日中国籍当事人而言,「执行猶予判决=可继续居留日本」之认识极为危险。判决主刑一旦达一年以上之拘禁刑(即使全部缓刑),亦可能进入退去强制框架。故辩护活动之首要目标应为: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使案件不进入公判阶段。

不起诉处分获得之关键论点:(1) 因果关系之争点化(警察官受伤是否系当事人之直接行为所致,抑或系警察官自身之过失所致);(2) 故意之争点化(当事人是否对暴行行为有积极故意,抑或为反射性・自卫性反应);(3) 醉酒・药物影响下之责任能力争点化;(4) 与受伤警察官・所属警察署之实质性赔偿・宥恕状取得交涉。

特别在因警察之职务质问・拘束过程中发生之冲突事案中,「公务之适法性」乃公务执行妨害罪之消极构成要件。若警察官之职务行为本身违法(如未告知理由之拘束、过当之实力行使等),则公务执行妨害罪不成立。此论点之精密化论证,乃本所之核心辩护方向。

5. 初动对应之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緘黙権。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保障被疑者之緘黙権。在与辩护人会见前,对警察・检察之任何提问不应作详细供述,特别是对「事件之经纬」「与警察官冲突时之心情」等主观性事项。

第二,尽早委任辩护人。「当番弁护士」制度可于警察拘留期间免费派遣弁护士一次接见。但应尽早委任私选弁护人,以确保后续之一体化辩护活动。

第三,要求与有经验之中国语翻译同行。捜査机关指定之通译之中立性时有不足,特别是关于「冲突时之心情」「事件之经纬」等主观性事项,译文之微小偏差可在公判中产生重大影响。

6. 本所之辩护体制及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階)由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

与公务执行妨害・伤害事案具有共通论点之本所解决案例如下。

其一,对于在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警告处分取消等请求控诉事件中,本所松村弁护士曾获得画期之高裁胜诉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裁判决)。该判决首次正面承认警察处分之处分性,对警察行政之違法性论证具有先例价値。本案件中所体现之对警察行政之违法性主张能力,与公务执行妨害事案中「公务之适法性」之争点之精密论证高度同构。

其二,于裁判员裁判对象事件・国际刑事事件・世界关注度高之重大事件中,本所积累了丰富之辩护经验,对于警察官受伤・社会关注度高之事案有相应之实务对应能力。

其三,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案件中,本所通过对入管庁公表事例之横向比较、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之论证,曾获得多件许可实绩。可作为本案件类型在退去强制段阶之参考。

其四,于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本所松村弁护士曾获得前例之少之在留特别许可。此乃将责任主义之射程延伸至行政处分判断之画期性成果,对于警察官受伤事案中之「故意」「未必之故意」之争点深化亦具有方法论价値。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务。

7. 结语

公务执行妨害・对警察官之伤害事案因社会关注度高、检察追诉之严肃化趋势明显,被处一年以上之拘禁刑之可能性高,对中国籍当事人之在留资格构成直接威胁。72小时之黄金窗口内联系熟悉日本入管法之辩护人,构筑「公务之适法性」之争点化与不起诉获得之双重防御线,乃保护在留资格之最为重要之手段。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階)

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弁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事案之不起诉处分、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以及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事件中前例之少之在留特别许可、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警告处分取消之高裁胜诉判决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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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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