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什么|构成要件与刑罚、特殊诈骗的取款人、与盗窃侵占的区别、对外国人在留的影响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诈骗罪是指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或者取得财产上不法利益的犯罪(刑法第246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规定罚金刑。因此,一旦被起诉并被判有罪,必定会被判处拘禁刑,能否获得缓刑(执行犹豫)就成为关键分水岭。对于外国人来说,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即使是附缓刑的判决,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退去强制事由)。
本文要点
- 诈骗罪由欺骗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交付、财物或利益的转移依次相连而成立(刑法第246条)。
- 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刑,未遂也要处罚(同法第246条、第250条)。
- 作为团体活动、由组织实施的诈骗,刑罚加重为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第13号)。
- 在特殊诈骗中,从被害人处接收现金等的取款人(受け子),多数情况下作为诈骗罪的共同正犯受到处罚。
- 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诈骗罪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欺骗他人,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或给予利益,由此导致财物或利益发生转移时成立。
| 要素 | 内容 | 例子 |
|---|---|---|
| 欺骗行为 | 就对方判断是否交付财物所依据的重要事项进行欺骗 | 假装是家人打电话说“挪用了公司的钱” |
| 错误认识 | 对方受骗,产生与事实不符的认识 | 相信家人真的陷入了困境 |
| 交付行为 | 基于错误认识,对方交付财物或给予利益 | 亲手把现金交给前来收取的人 |
| 财物、利益的转移 | 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转移到行为人一方 | 现金落入犯罪人一方手中 |
| 故意、非法占有的意思 | 对欺骗的认识,以及将财物作为自己之物加以利用的意思 | 根本不打算归还的借款 |
这些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对方并没有受骗,只是出于同情交付了现金等,则仅构成诈骗未遂罪(刑法第250条)。如果对象不是人而是机器,例如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支付等,则涉及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同法第246条之2)。
诈骗罪的刑罚有多重
10年以下拘禁刑。由于没有罚金刑,不会以略式命令(简易罚金程序)处以罚金了结。
盗窃罪规定有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刑法第235条),初犯的商店盗窃等有时以罚金了结;但诈骗罪一旦被起诉,就要在公开法庭审理,如果有罪就会被判处拘禁刑。初犯、被害金额相对较少且已达成和解的,获得缓刑的可能性较高。另一方面,在特殊诈骗或有组织的诈骗中,根据被害金额和所担任的角色,即使是初犯也可能被判处实刑。
诈骗罪的公诉时效为7年(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项第4号)。
特殊诈骗的取款人、取现人会构成什么罪
从被害人处接收现金等的取款人(受け子)多被追究诈骗罪,用骗取的银行卡从ATM提取现金的取现人(出し子)多被追究盗窃罪。
在特殊诈骗中,打电话的人(掛け子)、接收现金或银行卡的取款人、在ATM提取现金的取现人、统筹全局的指挥者等分工合作。取款人即使自己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也多被认定为分担了整个犯罪的一部分,构成诈骗罪的共同正犯(刑法第60条)。在调包盗取银行卡的手法中,取款人也成立盗窃罪。
即使本人说“以为只是收取包裹的兼职”,如果被认定在认识到里面可能是诈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接收,就会被认为具有故意。由于在什么时间点认识到了什么会成为争点,在讯问(取调)中的供述必须慎重。根据新闻报道案例所作的解说,请参见《因特殊诈骗的取款人、回收人被逮捕会怎样》。
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恐吓罪有什么不同
区别在于:受骗的对方是否自己交付了财物(诈骗),是否违背对方意思拿走(盗窃),是否将保管的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侵占),是否通过威胁使其交付(恐吓)。
| 罪名 | 区别要点 | 法定刑 | 条文 |
|---|---|---|---|
| 诈骗罪 | 受骗的对方自己交付财物 | 10年以下拘禁刑 | 刑法第246条 |
| 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 向机器输入虚假信息等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10年以下拘禁刑 | 刑法第246条之2 |
| 盗窃罪 | 违背对方意思拿走财物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刑法第235条 |
| 恐吓罪 | 通过威胁使对方交付财物 | 10年以下拘禁刑 | 刑法第249条 |
| 侵占罪 | 将自己保管的他人之物据为己有 | 5年以下拘禁刑 | 刑法第252条 |
| 业务上侵占罪 | 将因业务而保管的他人之物据为己有 | 10年以下拘禁刑 | 刑法第253条 |
这一区别也会影响外国人的在留。诈骗、恐吓(刑法第2编第37章)和盗窃(同第36章)之罪被列举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中,但侵占之罪(同第38章)没有被列举。
和解(示谈)和赔偿损失对处分有什么影响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失,在是否起诉的判断和量刑两方面都受到重视。
诈骗罪是侵害财产的犯罪,因此被害是否得到恢复会受到重视。在被害金额相对较少的案件中,如果尽早全额赔偿并达成和解,就有可能获得起诉犹豫(暂缓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即使被起诉,在判断是否给予缓刑时也会被重点考虑。另一方面,像特殊诈骗这样有组织且被害人众多的案件,即使达成和解也很难避免起诉,多数情况下只是作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直接与被害人联系,可能被怀疑隐灭证据,因此和解谈判应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外国人被追究诈骗罪时,在留会怎样
诈骗罪没有罚金刑,一旦有罪就是拘禁刑,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附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因刑法第2编第37章(诈骗及恐吓之罪)的犯罪等被判处拘禁刑的,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如果是盗窃罪,还有以罚金了结的余地,但诈骗罪没有这种余地,因此对于持有留学或工作类在留资格的人来说,是否被起诉就成为左右在留的分水岭。
持有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人,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的,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4号リ)。此外,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在离开日本后再次申请入境许可时,构成拒绝入境(上陆拒否)事由(同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即使是附缓刑的判决,在缓刑期间内也被视为属于这一情形。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家人作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被逮捕,本人说“以为只是兼职”时。
- 被客户或熟人说要以诈骗为由报案时。
- 因使用他人名义的银行卡或账户购物,接到警方联系时。
- 希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争取不起诉时。
- 持有留学或工作类在留资格,因涉嫌诈骗正在接受讯问时。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配备中文翻译,并有中国律师(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者)在职。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一体处理,刑事案件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入管案件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在行政案件中曾使违法的行政处分被撤回,所办理的部分案件被法学学术刊物所讨论。律师的辩护理念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note,日文)。
常见问题
把钱还了,就不构成诈骗罪了吗?
即使退还了钱款,在骗取的时间点诈骗罪就已经成立,罪责并不会因此消失。但是,赔偿损失和达成和解,在起诉犹豫的判断和量刑中会受到重视。
借的钱还不上了,也会构成诈骗罪吗?
如果借款时有归还的打算,只是由于其后的情况变化而无法归还,则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上的还款问题。如果借款时既没有归还的打算,也没有归还的可能,却隐瞒这一点借款的,则涉及诈骗罪。
吃霸王餐属于诈骗罪吗?
如果一开始就没有付款的打算,却装作要付款而点餐、用餐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是用餐后才发现无法付款,则根据其后的行为,判断会有所不同。
因诈骗罪被逮捕,一定会被判实刑吗?
并不一定。初犯、被害金额相对较少且已达成和解的案件,获得缓刑的可能性较高。另一方面,即使是特殊诈骗的取款人,如果参与的次数多或被害金额大,初犯也可能被判处实刑。
我是外国人,被怀疑涉嫌诈骗。如果不起诉,对在留就没有影响了吗?
如果不起诉,就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等以刑事处分为理由的强制遣返事由。但是,在在留期间更新等审查中,案件的经过可能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此外,如果存在超过在留期间等其他强制遣返事由,则会被移交入管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刑法第60条、第235条、第246条、第246条之2、第249条、第250条、第252条、第253条(依据e-Gov法令检索的现行条文确认。2026年10月11日)
- 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的规制等的法律第3条第1项第13号、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250条第2项第4号(同上)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24条第4号リ、第4号之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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