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因特殊诈骗被抓怎么处理:取款、收件、回收各角色的罪名与在留影响
2026/09/05
特殊诈骗案件由许多人分工完成,末端参与者往往并不了解全貌。正因如此,同一起案件中,去取现金的人与负责回收、转移资金的人,适用的罪名与处理结果并不相同。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还多出一层日本人案件所没有的后果:有罪判决可能直接导致失去在留资格。本文按角色说明罪名、争点与在留影响。
核心要点
- 上门收取现金的角色按诈骗罪处理,用他人名义的卡在ATM取现的角色按对金融机构的盗窃罪处理。
- 最大的争点是接受委托时是否已经认识到可能是诈骗,即未必的故意与有无共谋。
- 诈骗、盗窃、赃物相关犯罪都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被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2024年日本特殊诈骗的被害金额约为721亿5,000万日元,连续3年增加。
- 报道通常不追踪到判决,因此本文不谈量刑行情,只说明罪名与程序的结构。
特殊诈骗里都有哪些角色
结论:组织按角色切割,末端参与者不被告知全貌。这种切割本身,正是争执是否知情的起点。
| 角色 | 实际行为 | 主要罪名 |
|---|---|---|
| 拨打电话者 | 冒充警察、银行职员等打电话给被害人 | 诈骗罪(刑法第246条)、未遂(第250条) |
| 上门收取者 | 当面从被害人处收取现金或者卡 | 诈骗罪、诈骗未遂、盗窃罪 |
| 取款者 | 用他人名义的卡在ATM取现 | 盗窃罪(第235条)、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第246条之2) |
| 回收者 | 从上述人员处收集现金并交给上位 | 诈骗共同正犯、赃物相关犯罪、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 |
| 招募与指示者 | 招募实行人员、传达指示 | 诈骗共同正犯。认定为有组织时法定刑加重 |
| 资金转移者 | 账户间转移、兑换为加密资产、汇往境外 | 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第11条,银行法违反 |
就已公开的报道来看,尚未见到中国籍人士作为拨打电话者本身被立案的例子。需要用日语应对的角色由日本人担任,中国籍人士多被配置在资金回收、转移或者上位指示一侧。据2026年1月8日时事通信等报道,一对中国籍夫妇被指以柬埔寨为据点与日本籍拨打电话者共谋、骗取700万日元而被起诉,首次开庭时承认了起诉内容。
收件与取款为什么罪名不同
结论:因为被害人不同。上门收取者从受骗的被害人手中直接取得现金,构成诈骗罪的共同正犯;取款者用他人名义的卡从ATM取现,侵害的是金融机构对现金的占有,因而构成盗窃罪。
这一区分在实务上很重要。据2026年6月10日KSB濑户内海放送报道,一名中国籍男子涉嫌用他人名义的卡在便利店ATM取走19万9,000日元,以盗窃嫌疑被逮捕。被逮捕并不等于有罪已经确定。一般而言,金额较小、损害可以回复的案件,仍有起诉犹予或者略式罚金的余地。相反,据2025年1月9日神奈川新闻报道,一名中国籍男子涉嫌用他人名义的现金卡实施约2,000万日元的不正当转账,以使用计算机诈骗嫌疑被再次逮捕,规模较大的案件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另外,警方在被害人交付现金之前介入而当场逮捕的情形也不少。据2026年6月9日长野放送报道,一名中国籍女性在高龄女性住宅门口以诈骗未遂嫌疑被逮捕。即使没有拿到现金,也会以未遂立案。
说“我不知道是诈骗”能不能被采纳
结论:可以争,但并不容易。最高法院2017年12月11日决定认可中途参与的收取者亦成立诈骗未遂的共同正犯,实务依此框架运作。争点在于接受委托时是否已经认识到可能是诈骗,即未必的故意。
检察官用以推认故意的材料通常包括:招募途径(社交软件上的匿名招工)、报酬与劳动内容明显不相称、指示要求隐匿身份或者不得使用本人手机、交接方式不自然等。辩护一方则须依通信记录、实际收到的报酬金额等客观材料,检验这些情况当时究竟被本人认识到何种程度。
确实存在获不起诉的例子。据2026年1月29日Livedoor News刊载的报道,在一起将约8,000万日元投资诈骗被害金转移至多个账户的案件中,5人被逮捕,其中3人因嫌疑不足获不起诉。即使资金流动的外形被证明,若不能证明本人认识到那是犯罪所得并且存在共谋,仍不足以起诉。
角色不同,处理会有什么差别
结论:末端实行者与调度资金、调度人员的一方,处理明显不同。但报道多数不追踪到判决,因此无法据报道谈量刑行情,这里只说明结构。
被认定为有组织的诈骗时,依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款加重法定刑。将骗得的钱款兑换成贵金属或者加密资产的,涉及犯罪收益等隐匿(同法第10条);明知是骗得的钱款而收取的,涉及犯罪收益等收受(同法第11条)。收受罪以“明知”为要件,故意的证明门槛高于隐匿罪,若本人的认识仅停留在“受托搬运现金”,则有争执余地。
依警察厅《2024年组织犯罪情势》,2024年特殊诈骗认知20,987件,被害金额约721亿5,000万日元,连续3年增加;检举人员2,320人,而其中处于中枢地位者仅58人,占2.5%。被抓的高度集中于末端,末端参与者却可能被追究组织整体的被害金额。因此,用证据划定本人实际参与的范围,是辩护活动的核心。
被判有罪之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结论:特殊诈骗涉及的诈骗、盗窃、赃物相关犯罪,都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被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刑罚种类 | 别表第一(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 | 别表第二(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 | 不构成 |
| 罚金(盗窃的情形) | 不构成(更新审查中不利) | 不构成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构成(第4号之2) | 不构成 |
| 实刑1年以下 | 构成(第4号之2) | 不构成 |
| 实刑超过1年 | 构成(第4号之2与超过1年实刑的事由) | 构成(超过1年实刑的事由) |
这正是不能把缓刑判决当作目标的原因。对持留学或者就劳资格的人来说,缓刑判决在刑事上看似解决,在在留上却只是退去强制程序的入口。被认定为有组织的诈骗而可能判处实刑时,永住者与定住者也会因超过1年实刑这一事由被列入对象。详见强制遣返与在留特别许可。
留学生做了收取或者取款的兼职会怎样
结论:这是在留影响最重的类型。留学资格以在学校学习这一活动为依据,一旦退学,活动的实体即告丧失,除刑事处分之外还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
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2025年在留资格取消件数为1,44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留学占23.7%。加上因诈骗被判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刑事、学籍与在留三条线会同时推进,须尽早决定方针,包括如何与学校沟通。
本人实际拿到的报酬,往往与被害金额相差悬殊,客观地呈现这一落差,是佐证角色有限的重要材料。另一方面,就被害总额达成和解在现实中十分困难,可行的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进行赎罪捐款,并整备防止再犯的环境。
在中国的家属能做什么
结论:筹措资金、收集材料,并尽早确定方针。特殊诈骗属于共犯案件,多会被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家属往往长时间联系不上本人。依警察厅统计,2024年来日外国人刑法犯的共犯案件比率为41.1%,是日本人12.5%的约3.3倍。
从中国汇出赔偿资金须办理外汇管理手续,耗时较长,而处分在被捕后23天内作出,起步晚就来不及。汇款路径也需注意:反复无许可从事汇兑可能构成银行法违反,应当使用正规金融机构。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从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全程直接负责,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并以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咨询流程见中国籍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咨询。
常见问题
没有拿到报酬也会构成犯罪吗
会。有无报酬是判断是否知情与参与程度的情节之一,但不是犯罪成立要件。在拿到现金之前被查获的,也会以诈骗未遂立案。
只是把银行卡或者账户借给别人也会有事吗
会有问题。转让存折与现金卡可能触犯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若该账户被用于诈骗,还可能被追究诈骗的帮助或者共同正犯。依警察厅统计,2025年该法违反的检举件数为4,699件。
被害金额很大就不能和解了吗
即使无法全额赔偿,表明赔偿意愿并显示实际支付能力仍有意义。存在多名被害人时,通常只就本人实际参与的部分进行交涉。
回国之后中国还会追究吗
中国刑法对境外犯罪设有规定,对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有相应处理。是否实际追究由中国的司法机关判断,本所不提供中国法上的意见,建议另行咨询中国律师。
拿到不起诉就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不存在有罪判决,因此第4号之2与超过1年实刑的事由均不成立。但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中,事件经过仍可能被考虑;若已退学或者失去工作,在留资格所依据的活动也已丧失,需要另行应对。相关问答见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引用的报道事例均以报道内容为限,并不表示有罪已经确定。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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