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者为「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时的在留特别许可|有刑事处分的案例与对策
2026/10/11
配偶者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包括缓刑判决)时,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公开案例中没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的例子,关键在于判决确定前能否让配偶者成为永住者或日本人。
在日华人家庭中,丈夫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妻子持家族滞在的组合很常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刑事案件、进入入管程序,家庭情况很难得到充分评价。不过,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退去強制)事由在判决确定时才产生,确定前的时间如何利用,可能改变结果。
核心要点
- 审查标准把婚姻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仅限配偶者为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不包括「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
- 配偶者为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共8件,其中5件配偶者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全部不许可。
- 本人也持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资格时,因盗窃、诈骗等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在判决确定前推进配偶者的永住许可或归化,是切实可行的对策。
配偶者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有什么不同?
家庭关系无法适用「在留特別許可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以下简称“审查标准”)中的“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同样是夫妻,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不同,评价的起点就不同。
「当該外国人が、入管法別表第二に掲げる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る者と法的に婚姻している場合」(审查标准第2之2(2))
别表第二是指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属于别表第一,不在其列。与之结婚,只能作为一般积极要素考虑。
本人有刑事处分的公开案例结果如何?
全部不许可。即使婚姻超过10年、主动出头申报、有未成年子女,结论也没有改变。
| 公开案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类型) | 本人的刑事处分 | 主要情况 |
|---|---|---|
| 令和2年 不许可第4例 | 入管法违反(协助制作虚假文书)惩役(当时的刑名,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2年2个月、缓刑3年 | 婚姻约6年,未成年子女1人 |
| 令和5年 不许可第2例 | 入管法违反(介绍非法就劳、资格外活动)惩役10个月、缓刑2年、罚金30万日元 | 本人持家族滞在 |
| 令和6年(6月9日前)不许可第3例 | 诈骗等 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婚姻约3个月 |
| 令和6年(6月10日后)不许可第2例 | 过失驾驶致死 禁锢3年、缓刑4年 | 主动出头申报,婚姻约12年4个月,未成年子女2人 |
| 令和7年 不许可第1例 | 入管法违反(使用伪造在留卡)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 | 婚姻约13年9个月,子女在本国由祖父母照顾 |
加上配偶者为留学、「経営・管理」(经营·管理)、特定活动的案件,共8件全部不许可。相比之下,配偶者为定住者或永住者、本人被判缓刑而获许可的例子是存在的。
没有刑事处分的话,有希望获得许可吗?
有,但许可例只有1件,也有没有刑事处分却不许可的例子。
令和6年(6月10日后)许可第2例:主动出头申报,在日约9个月,婚姻约15年3个月,无刑事处分,获家族滞在(10个月)。而令和6年(6月9日前)不许可第1例同样是主动出头申报、无刑事处分、有未成年子女1人,但婚姻约1年,结果不许可。这一类型即使没有刑事处分,也需要慎重判断。
本人也持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资格时,要注意什么?
判罚金还是判拘禁刑,结果天差地别。持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因特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刑法上的罪,或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的罪等被判处拘禁刑的,属于退去强制对象。只判罚金则不属于该号,但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因此,侦查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罚金,是保护在留最有效的时机。华人夫妻的具体情况可参阅中国人夫妻(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与家族滞在)的情况。
判决确定前有多少时间?
视案件而定,一审到上告审可能需要数年。以刑事判决为理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实务中按判决确定时产生处理。
控诉期间为14天(刑事诉讼法第373条),上告期间同样(第414条准用)。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对事实或量刑有争议时可以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上也延长了确定前的时间。仅被告人控诉的,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第402条)。同时要注意不要让本人的在留期间在审理中届满。
在这段时间里,如何提升配偶者的在留地位?
申请永住许可或归化。只要实现其中之一,婚姻就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方法 | 主要标准 | 实现后的定位 |
|---|---|---|
| 永住许可(入管法第22条) | 原则在留10年以上,其中工作类或居住类资格5年以上(「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属于工作类资格),本人没有受过罚金刑、拘禁刑等 | 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婚姻 |
| 归化(国籍法第5条) | 法律规定连续5年以上住所;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在留10年以上 | 与日本人的婚姻 |
配偶者并非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不能适用永住的配偶特例,也不适用简易归化(国籍法第7条)。审查有长期化倾向,应根据配偶者的在留经历,选择能更早达到的一方,立即着手准备。配偶者的申请按其本人的条件审查,但也可能确认家庭情况,建议与律师商量后推进。
应该什么时候咨询律师?
被逮捕后立即咨询。争取不起诉或罚金、预估确定时间、准备配偶者的申请,越早选择越多。
本所曾为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整顿配偶者的在留地位,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即使是公开案例中没有许可例的类型,整顿情况、构建主张后也可能找到出路,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无法保证许可。整体内容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与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Q1. 配偶者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就拿不到在留特别许可吗?
无刑事处分的案件有1件许可例。但本人有刑事处分(含缓刑)的公开案例,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全部不许可。
Q2. 判了缓刑,能继续以家族滞在留在日本吗?
因盗窃、诈骗等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的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只判罚金则不属于该号,但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属于第4号チ。
Q3. 丈夫的案件会影响妻子的永住申请吗?
永住许可按申请者本人的品行、生计等审查,但也可能确认家庭情况。申请时机和说明方式,建议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Q4. 上诉会不会反而加重刑罚?
仅被告人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
Q5. 配偶者应该申请永住还是归化?
归化自2026年4月1日起运用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永住也以原则在留10年为标准。应根据配偶者的在留经历和条件,选择能更早达到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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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具体的前景,请在了解您的情况后由律师说明。
最后更新日: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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