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什么|日本律师详解与民事案件的区别、从逮捕到判决的流程、羁押期限及刑罚种类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刑事案件,是指对于有实施犯罪行为嫌疑的人,由警察和检察官进行侦查,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在起诉后由法院判定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再决定科处何种刑罚的案件。它与围绕私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民事案件,在目的和程序上都不相同。
本文要点
-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和受到犯罪嫌疑的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并不是当事人。
- 被逮捕后,自人身受到拘束时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勾留);羁押原则上为10日,普通案件包括延长在内最长20日(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
- 即使存在犯罪嫌疑,检察官也可以考虑情节等因素决定不起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同法第248条)。
- 主刑有死刑、拘禁刑、罚金、拘役(日本法的“拘留”)、科料(小额罚款)5种;自2025年(令和7年)6月1日起,惩役和禁锢统一为拘禁刑(刑法第9条)。
- 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和选任辩护律师的权利,被逮捕后也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律师会见(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第30条、第39条第1项)。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什么不同
刑事案件是由国家决定是否科处刑罚的程序,民事案件是解决私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
例如,骗取他人钱财时,由国家决定是否以诈骗罪处罚的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求返还被骗钱款或赔偿损失的是民事案件。同一件事可能同时引发两种案件,两者分别按各自的程序进行。在刑事案件中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示谈)后,民事上的赔偿问题往往也会一并得到解决。
| 项目 | 刑事案件 | 民事案件 |
|---|---|---|
| 目的 | 认定犯罪,决定是否科处刑罚 |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 |
| 当事人 | 检察官与嫌疑人、被告人 | 原告与被告(个人、公司等) |
| 开始方式 | 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官的起诉 | 当事人提起诉讼 |
| 结论 | 有罪(刑罚)、无罪、不起诉 | 支持或驳回请求、和解 |
| 主要法律 | 刑法、刑事诉讼法 | 民法、民事诉讼法 |
| 人身拘束 | 可能被逮捕、羁押 | 原则上没有 |
刑事案件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
按照侦查、决定是否起诉、刑事审判、判决的顺序进行。案件分为被逮捕的案件(在押案件)和不逮捕而进行侦查的案件(不羁押案件,在宅案件)。
警察逮捕嫌疑人后,必须在48小时内办理移送检察官的手续(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自接收嫌疑人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向法官请求羁押还是予以释放(同法第205条第1项)。上述时间限制,自人身受到拘束时起合计不得超过72小时(同条第2项)。羁押获准后,如果自请求羁押之日起10日内不起诉,就必须释放;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在合计不超过10日的范围内延长(同法第208条)。
在不羁押案件中,嫌疑人照常生活,在接到警察或检察厅的传唤时接受讯问(取调)。没有被逮捕、羁押时,可以拒绝为接受讯问而到场,到场后也可以随时离开(同法第198条第1项但书)。不过,不应传唤的态度有时会被作为判断是否有逃亡之虞的材料,因此应对方式最好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 阶段 | 期限上限 | 法律依据 | 主要事项 |
|---|---|---|---|
| 从逮捕到移送检察官 | 48小时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 辩解的机会、讯问 |
| 从移送到请求羁押 | 24小时(自逮捕起合计72小时) | 同法第205条 | 检察官讯问、请求羁押或释放 |
| 羁押 | 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 | 同法第208条 | 讯问、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
| 起诉后的羁押 | 2个月,此后每1个月更新一次(原则上只能更新1次) | 同法第60条第2项 | 请求保释、准备公审 |
| 公审、判决 | 因案件而异 | 刑事诉讼法 | 证据调查、判决 |
“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么区别
在起诉前的阶段受到犯罪嫌疑的人是嫌疑人,被起诉后的人是被告人。
新闻报道中有时称为“容疑者”(嫌犯),但在法律上称为嫌疑人。即使被起诉成为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也被推定为无罪。嫌疑人阶段没有保释制度,要求解除人身拘束,需要通过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等方式。起诉后可以请求保释,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事由,就必须准许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
即使有犯罪嫌疑,也有可能不被起诉吗
有可能。即使犯罪嫌疑充分,检察官也可以考虑各种情况而不起诉,这称为起诉犹豫(暂缓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证据不足(嫌疑不充分)或犯罪不成立(无嫌疑)时,也会作出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就不会进行刑事审判,也不会留下前科。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是否达成和解(示谈)、是否赔偿损失,对是否起诉犹豫的判断有很大影响。
起诉除了在公开法庭进行审理的普通起诉外,还有由简易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科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的略式命令(简易罚金程序)(同法第461条)。略式命令科处的罚金也是有罪裁判,会成为前科。
刑罚有哪些种类
主刑有死刑、拘禁刑、罚金、拘役(日本法的“拘留”)、科料5种,附加刑有没收(刑法第9条)。
根据2022年(令和4年)的刑法修改,自2025年(令和7年)6月1日起废除惩役和禁锢,统一为拘禁刑。拘禁刑是将人拘置于刑事设施的刑罚,对被判处拘禁刑的人,为促使其改过自新,可以让其从事必要的作业,或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刑法第12条第2项、第3项)。
| 刑罚种类 | 内容 | 法律依据 |
|---|---|---|
| 死刑 | 剥夺生命的刑罚 | 刑法第9条、第11条 |
| 拘禁刑 | 拘置于刑事设施的刑罚。分为无期和有期,有期为1个月以上20年以下 | 刑法第12条 |
| 罚金 | 缴纳1万日元以上金钱的刑罚 | 刑法第15条 |
| 拘役(拘留) | 拘置于刑事设施1日以上不满30日的刑罚 | 刑法第16条 |
| 科料(小额罚款) | 缴纳1000日元以上不满1万日元金钱的刑罚 | 刑法第17条 |
| 没收 | 收缴与犯罪有关之物的附加刑 | 刑法第9条、第19条 |
被宣告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时,可以根据情节,自裁判确定之日起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间内,暂缓执行全部刑罚(刑法第25条第1项)。附缓刑(执行犹豫)的判决仍然是有罪判决,会成为前科。
被逮捕后享有哪些权利
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选任辩护律师的权利,以及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
在讯问之前,必须告知嫌疑人“无须违背自己的意思进行供述”的意旨(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制作的供述笔录(供述调书)内容有误时,可以要求更正,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同条第4项、第5项)。除嫌疑人本人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也可以独立选任辩护律师(同法第30条);人身受到拘束的嫌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律师会见(同法第39条第1项)。如果有禁止会见的决定,家属不能探视,但与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受禁止。
外国人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应注意什么
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在留资格,因此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就需要预见入管法上的影响并加以应对。
例如,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如果因盗窃、诈骗等被判处拘禁刑,即使附缓刑,也属于强制遣返事由(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另一方面,如果以罚金结案,则不属于该号。由于在留资格的类别不同,标准也不同,详情请参阅“在留资格的别表第一・别表第二是什么”。此外,讯问是通过翻译进行的,确认供述笔录内容时的注意事项,请参阅“供述笔录是什么”。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接到警察通知说家人被逮捕,但不知道人在哪个警察署、什么时候可以探视时。
- 收到警察传唤,想了解应如何应对讯问时。
- 想与被害人和解(示谈),但不知道联系方式,或被告知不要直接联系时。
- 羁押被延长,想了解是否会被起诉的前景时。
- 身为外国国籍,想了解刑事案件的结果会对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时。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配备中文翻译,并有中国律师(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者)在职。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一体处理,刑事案件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入管案件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在行政案件中曾使违法的行政处分被撤回,所办理的部分案件被法学学术刊物所讨论。律师的辩护理念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note,日文)。
常见问题
前科和前历有什么区别?
前科是指受到有罪判决(包括罚金和附缓刑的判决)的经历。前历是指成为侦查对象的经历,也包括以不起诉结案的情形。不起诉不会留下前科,但会作为前历留在侦查机关的记录中。
有没有不被逮捕而接受侦查的情况?
有。在没有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等情况下,会在不逮捕的状态下进行侦查(不羁押案件)。即使是不羁押案件,如果检察官起诉,也会进入刑事审判,被判有罪就会留下前科。由于没有在押案件那样的时间限制,侦查有时会持续数个月乃至1年以上。
达成和解(示谈)后,刑事案件就结束了吗?
即使达成和解,刑事案件也不会仅因此而终结。不过,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是否达成和解、是否赔偿损失,在是否起诉犹豫的判断和量刑上都会受到重视。对于没有告诉就不能起诉的亲告罪,如果撤回告诉,就不会被起诉。
家人被逮捕后,可以马上探视吗?
在逮捕阶段(最长72小时),通常不允许家属探视。被羁押后,如果没有禁止会见的决定,可以在警察署规定的时间探视。辩护律师自逮捕后即可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
略式命令是什么?
略式命令(简易罚金程序)是简易法院根据检察官的请求,不开庭审理,通过书面审理科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461条)。嫌疑人需要以书面形式表明对适用略式程序没有异议(同法第461条之2)。这种程序结案较快,但属于有罪裁判,会成为前科。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刑法第9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25条(经e-Gov法令检索的现行条文确认。2026年10月11日)
-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9条、第60条、第89条、第198条、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第248条、第461条、第461条之2(同上)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之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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