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诈骗的取现者、回收员被捕会怎样|假警察诈骗与「假装受骗行动」的报道案例及量刑预期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作为特殊诈骗的取现者、回收员被逮捕后,即使在收到现金之前被捕,也会作为诈骗未遂罪(刑法第246条、第250条)的共同正犯受到处罚,初犯也可能被判实刑。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被判缓刑,也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本文要点
- 取现者在收到现金前被捕也构成诈骗未遂罪,法定刑与既遂相同,为10年以下拘禁刑(刑法第246条、第250条)。
- 即使被害人配合警方「假装受骗」,取现者仍可能构成诈骗未遂的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017年12月11日决定)。
- 「不知道是诈骗」的辩解,常因报酬和指令内容等被认定具有未必故意,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主张。
- 量刑因被害金额、次数、角色、是否赔偿而差异很大,初犯也有被判实刑的例子。
- 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诈骗罪(含未遂)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报道案件概要
据报道,2026年10月,在福冈县久留米市,一名居住在东京都内的30岁中国籍男性,作为冒充警察向82岁女性骗取现金的诈骗案的现金接收者,以诈骗未遂嫌疑被当场逮捕。据称该女性觉得可疑而向警方咨询,并应警方要求继续「假装受骗」,随后出现在交接地点的男性被守候的警察逮捕。案件处于嫌疑阶段,尚未有有罪判决。
取现者、回收员构成什么罪?
收到现金或银行卡的构成诈骗罪,收到之前被捕的构成诈骗未遂罪,均作为共同正犯受罚。
刑法第246条的诈骗罪是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的犯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由于没有规定罚金刑,一旦起诉就会进入正式审判,不会以简易命令的罚金结案。根据第250条,未遂也受处罚,法定刑与既遂相同(是否减轻由法院裁量)。取现者是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角色,但与打电话者和指挥者有意思联络并分担角色,因此即使自己没有打电话,也作为共同正犯(刑法第60条)对整个诈骗承担责任。在骗取银行卡的手法中,也有取现者被以盗窃罪追究的类型。
什么是「假装受骗行动」?被害人没有受骗也构成未遂吗?
这是被害人识破诈骗后继续配合警方假装应允、逮捕前来的取现者的手法,最高法院认为取现者可构成诈骗未遂的共同正犯。
在假装受骗行动中,被害人已经识破诈骗,现金实际上没有被交付的危险。因此曾有争议:是否属于不能犯而无罪?在被害人识破之后才参与的取现者是否不承担未遂责任?最高法院在2017年12月11日的决定中判断,对于在假装受骗行动开始后以取现者身份参与的人,由于共犯的欺骗行为已经实施,其承担了包括接收行为在内的完成诈骗所必需的本质性角色,因此构成诈骗未遂罪的共同正犯。报道中久留米的案件预计也会按照这一判例的框架处理。
说「不知道是诈骗」就能无罪吗?
没有故意则无罪,但审判实务中多根据客观情况认定未必故意,单纯否认行不通。
构成诈骗罪,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诈骗的一部分。即使没有确定地知道,只要有「怀疑可能是诈骗仍然接受」的未必故意即可。法院会根据以下线索推定故意:报酬与工作内容相比高得不自然、通过高度保密的通讯软件接受指令、被要求使用假名或假头衔、从老年人手中收取现金或存折的方式与正常交易不同等。因此,主张「不知道」时,需要具体说明招募经过、指令内容、报酬金额、本人的日语能力和社会经验等,以证明确实没有怀疑诈骗的契机。
取现者会被判多重?
因被害金额、次数、角色、是否赔偿而不同,初犯也有被判实刑的例子。
特殊诈骗作为针对老年人的有组织犯罪趋于从严处理,取现者虽是末端,但作为直接面对被害人的角色不会被轻视。一般趋势是:仅一次未遂、未造成损失、初犯且已充分反省并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多数能获得缓刑;而既遂且金额大、多次参与、或作为回收员处理过大额现金的,即使初犯也有被判实刑的例子。具体预期因案而异,无法断言具体数值。
| 罪名 | 法定刑 | 对附表一在留资格的影响 |
|---|---|---|
| 诈骗(既遂)・刑法第246条 | 10年以下拘禁刑 | 被判拘禁刑(含缓刑)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 诈骗未遂・刑法第250条 | 与既遂相同(是否减轻由法院裁量) | 同上 |
| 盗窃(骗卡手法)・刑法第235条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拘禁刑则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罚金不适用第4号之2,但影响更新审查 |
被捕后程序如何进行?
当场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之后经最长20天羁押,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检察官在24小时内申请羁押(第205条)。羁押为10天,有不得已事由的可延长最多10天(第208条)。特殊诈骗案件为防止与共犯联络,通常附加禁止会见的决定,家属无法会面。律师可以从逮捕后立即会见(第39条第1项)。讯问时会被告知沉默权(第198条第2项),但如果没有充分确认通过翻译制作的笔录内容就签名盖章,事后很难更正。被问及其他共犯时如何应对,应在考虑司法交易可能性的基础上与律师商量后再决定。
对外国人(中国籍人士)在留资格的影响
诈骗罪及其未遂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的犯罪。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家族滞在、经营・管理等)的人因第37章的犯罪被判拘禁刑的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即使缓刑也同样适用。像报道案件中居住在东京的男性那样持有工作或留学类在留资格的,即使被判缓刑,原则上也会进入强制遣返程序。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定住者等附表二的人不适用第4号之2,但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符合第24条第4号第9目(全部缓刑除外)。
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但参与特殊诈骗会被作为不利因素评价。被强制遣返的人原则上5年内禁止入境(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则无期限地被拒绝入境(同项第4号)。要保住在留资格,最重要的是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家人以取现者、回收员身份被当场逮捕,因禁止会见而无法会面时。
- 原以为是「代收包裹」「代理签收的兼职」,想争辩对诈骗的认识时。
- 因假装受骗行动被捕,想争辩未遂是否成立及参与程度时。
- 希望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争取不起诉或缓刑时。
- 持有留学、工作类在留资格,想知道处分结果是否还能留在日本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要求律师到场陪同讯问(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在讯问前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涉本身就有意义)。我们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境(入管)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在刑事案件中有过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因充当取现者被捕,会判几年?
因被害金额、参与次数、角色、是否赔偿、有无前科等差异很大,无法一概而论。诈骗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刑。初犯、仅一次未遂且已完成赔偿的,多数能获得缓刑;而既遂且金额大、或多次参与的,即使初犯也有被判实刑的例子。无论如何,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缓刑也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因此争取不起诉的辩护至关重要。
我只听说是「代收包裹」,不知道是诈骗,能判无罪吗?
没有诈骗故意的,不构成诈骗罪。但法院往往根据报酬过高、指令不自然、被要求冒充身份、收取地点和方式异常等情况,认定为「怀疑可能是诈骗仍然接受」(未必故意),仅仅说「不知道」是不够的。需要根据具体经过和客观证据进行主张。
因「假装受骗行动」被捕,被害人并没有受骗,难道不是无罪吗?
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被害人假装受骗、财产没有被交付的危险,参与接收行为的取现者仍可能构成诈骗未遂罪的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017年12月11日决定)。不会因被害人未受骗而无罪。
赔偿了被害人就能不起诉吗?
赔偿是决定不起诉或缓刑的重要情节,但并不因此保证不起诉。特殊诈骗作为有组织犯罪趋于从严处理,即使是未遂、没有造成损失也有被起诉的例子。尽早通过律师与被害人方联系很重要。
留学期间因充当取现者被捕,学校会怎样?
羁押持续则无法上课,视在学情况可能被除籍。而且留学属于附表一在留资格,因诈骗罪(含未遂)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要保住在留资格,起诉前阶段的辩护具有决定性意义。
依据条文与出处
- 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第235条(盗窃)、第246条(诈骗)、第250条(未遂)(已在e-Gov法令检索核对)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第198条第2项、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
- 最高法院2017年12月11日决定(假装受骗行动与诈骗未遂的共同正犯)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50条
- 2026年10月的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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