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匿流」(匿名・流动型犯罪集团)|中国籍指挥者、回收员被捕的机制与刑事责任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匿流」(日语「トクリュウ」,全称「匿名・流动型犯罪集团」)是指通过社交软件松散联结、利用匿名性反复聚散、实施特殊诈骗和抢劫等犯罪的团伙。日本警察厅于2024年设立对策本部,正在从指挥者到回收员逐级抓捕各类角色。
本文要点
- 匿流不同于暴力团,没有固定组织,「指挥者、打电话者、取现者、取款者、回收员」在互不相识的情况下分工作案(警察厅的定义)。
- 没有亲手收钱的指挥者和回收员,也要作为共谋共同正犯承担诈骗罪(刑法第246条,10年以下拘禁刑)的责任。
- 作为团伙活动有组织地实施的诈骗,可能依据《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加重处罚。
- 持附表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技能等)的人,因诈骗罪被判拘禁刑(含缓刑)即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据报道,已有通过司法交易(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依据共犯供述逮捕上级角色的案例。
报道案件概要
据报道,2026年10月,一名30多岁的中国籍女性因涉嫌在埼玉县内一家餐饮店的包间厕所内交接诈骗赃款、充当「回收员」,以诈骗罪嫌疑被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涉案赃款据称约7500万日元。另据报道,2026年9月末,广岛县警在一起匿名・流动型犯罪集团参与的诈骗案中,以协议・合意制度(即日本的司法交易)获得的信息为线索,逮捕了一名被认为处于上级地位的30多岁中国籍公司董事。以上均处于嫌疑阶段,尚未有有罪判决。
什么是匿流(匿名・流动型犯罪集团)?
这是警察厅对通过社交软件聚集、保持匿名、反复聚散的犯罪集团的称呼。
传统的暴力团以老大为顶点,组织固定,成员情况被警方掌握。匿流则是通过「黑工」(闇バイト)招募等方式在社交软件上聚集的人,经由高度保密的通讯软件接受指令,每次作案后人员更换。成员之间往往不知道彼此的真名和长相,即使末端被捕也很难追查到上级。警察厅2024年设立对策本部,对特殊诈骗、抢劫、洗钱等进行一体化侦查。
指挥者、打电话者、取现者、取款者、回收员是怎样分工的?
匿流的诈骗按角色分工,无论哪个角色都作为诈骗罪的共犯受到处罚。
一般而言,「指挥者」策划整个犯罪并通过通讯软件下达指令;「打电话者」冒充警察或亲属给被害人打电话;「取现者」直接从被害人手中接收现金或银行卡;「取款者」用骗来的银行卡在ATM取现;「回收员」收集取现者和取款者得到的现金并上交。像报道中埼玉的案件那样,在餐饮店包间厕所等隐蔽场所交接现金,就是为了让取现者和回收员不必看到对方的脸。
为什么回收员会被从重处理?
因为回收员从多名取现者手中集中大额现金,涉案金额大,容易被认定为接近团伙核心。
取现者每次只面对一名被害人,而回收员汇集多起案件的赃款,被立案的被害总额达到数千万日元并不罕见。量刑时被害金额和角色的重要性是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回收员往往比取现者被判得更重。此外,回收员通常与指挥者直接联络,侦查机关会分析回收员的通讯记录以追查上级。因此,以回收员身份被捕的人在讯问中会被反复追问其他共犯的情况。
没有收过钱的指挥者也构成诈骗罪吗?
构成。即使没有亲自实施,基于共谋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也作为共谋共同正犯承担诈骗罪的责任。
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均为正犯」,判例认为参与共谋者即使未分担实行行为也构成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指挥者既不打电话也不碰现金,但策划犯罪、分配角色、获取大部分利益,通常反而承担最重的责任。报道中广岛的案件,正是末端共犯接受司法交易提供上级信息后,疑似指挥者被逮捕的例子。
会依据《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加重处罚吗?
如果团伙被认定为「团体」,且诈骗是作为其活动有组织地实施的,就可能依据该法第3条加重处罚。
《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规定,诈骗等犯罪「作为团体的活动,由为实行该犯罪行为而设的组织实施」时,适用比刑法更重的法定刑。匿流虽以聚散为特征,但在能够认定指挥命令系统和持续性分工的情况下,有可能被判断为「团体」,实际上也有特殊诈骗团伙被适用该法的案例。此外,转移、隐匿诈骗赃款还可能构成该法的隐匿犯罪收益罪(即洗钱)。这些法定刑的具体数值需核对条文后说明,但必须以比普通诈骗罪更重的刑罚为前提制定辩护方针。
被逮捕后程序如何进行?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羁押后,由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 阶段 | 期限 | 依据条文 |
|---|---|---|
| 警察逮捕、讯问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
| 检察官申请羁押(勾留) | 移送后24小时内 |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
| 羁押(勾留) | 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
| 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 羁押期满前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
在诈骗案件中,常常按每名被害人作为不同事实反复再逮捕、再羁押,人身羁押持续数月的例子也不少。此外,为防止与共犯串供,往往附加禁止会见的决定,与家属的会面和通信受到限制。律师可以从逮捕后立即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
对外国人(中国籍人士)在留资格的影响
诈骗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的犯罪。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附表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经营・管理等)的人因第37章的犯罪被判拘禁刑的,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即使附带缓刑也同样适用。因此,附表一的人即使被判缓刑,原则上也会进入强制遣返程序。
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定住者等附表二在留资格的人不适用第4号之2,但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全部缓刑除外)。被认定作为回收员参与数千万日元规模赃款的,一旦判处实刑,刑期往往超过1年,附表二的人也面临强制遣返的危险。
即使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如有日本人配偶或子女等情况,仍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法已将申请程序和考虑事项法定化。另一方面,被强制遣返的人原则上5年内(再次被遣返的为10年内)禁止入境(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则无期限地被拒绝入境(同项第4号)。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家人以「回收员」「取现者」身份被捕、接到警察通知时。逮捕初期的供述会左右在留资格的命运。
- 在讯问中被追问其他共犯和指挥者的情况时。需要在了解司法交易和共犯供述可信性的基础上应对。
- 原以为只是「代收包裹的兼职」等,对诈骗的认识(故意)有争辩余地时。
- 希望通过赔偿和和解争取不起诉或罚金,保住在留资格时。
- 已被起诉,想知道即使缓刑是否也会被强制遣返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要求律师到场陪同讯问(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在讯问前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涉本身就有意义)。我们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境(入管)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在刑事案件中有过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匿流(托克流)与黑社会(暴力团)有什么区别?
暴力团是成员和组织结构固定的团体,受《暴力团对策法》管制。匿流的特点是不隶属于特定组织的人通过社交软件聚集,每次作案后即散伙。但刑法上共犯是否成立、是否适用《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并不取决于团伙叫什么名字,而是根据实际的分工和意思联络来判断。
只参与过一次末端工作,也会被逮捕吗?
即使只参与一次,也可能作为诈骗罪或诈骗未遂的共同正犯被逮捕。尤其是回收员和取款员,容易通过被害人和其他共犯的供述、监控录像、通讯记录被锁定;涉案金额越大,被羁押和起诉的可能性越高。
指挥者人在海外,日本也能处罚吗?
只要诈骗的结果发生在日本境内,就适用日本刑法(刑法第1条)。身在海外的指挥者也可能在回日本时或通过国际侦查合作被逮捕。
赔偿了被害人,在留资格就能保住吗?
赔偿在量刑上非常重要,但持有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只要因诈骗罪被判拘禁刑(含缓刑),就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强制遣返事由。要保住在留资格,必须争取不起诉或罚金。
警察通知说家人被逮捕了,应该怎么办?
逮捕后的最初阶段家属通常无法会见(很多案件还会附加禁止会见的决定)。律师可以从逮捕后立即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请尽快委托律师,让本人了解沉默权以及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意义。
依据条文与出处
- 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第246条(诈骗)、第250条(未遂)(已在e-Gov法令检索核对)
- 《有组织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法》第3条(有组织的诈骗等)、第10条(隐匿犯罪收益)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第350条之2(协议・合意制度)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50条
- 警察厅关于「匿名・流动型犯罪集团」的公开资料
- 2026年9月至10月的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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