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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笔录(供述调书)是什么|在日本通过中文翻译接受讯问时,签名盖章前必须确认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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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笔录(供述调书)是什么|在日本通过中文翻译接受讯问时,签名盖章前必须确认的要点

供述笔录(供述调书)是什么|在日本通过中文翻译接受讯问时,签名盖章前必须确认的要点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供述笔录(供述调书),是指警察或检察官在讯问(取调)中听取嫌疑人或参考人的陈述后,由侦查人员整理成文字的书面材料(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项)。笔录并不是原封不动地记录本人的话,通常是由侦查人员整理成“我……做了……。”这种第一人称的文章。经签名盖章的供述笔录,在之后的刑事审判中可能被用作认定有罪的证据,因此必须充分确认内容之后,再决定是否签名。

本文要点

  • 供述笔录由侦查人员制作,并让本人阅览或向本人宣读,确认是否有误(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项)。
  • 本人要求更正时,侦查人员必须将该陈述记入笔录,本人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同条第4项、第5项)。
  • 有被告人签名或盖章的供述笔录,如果内容是承认不利事实,可以在审判中作为证据(同法第322条第1项)。
  • 不通晓日语的人接受讯问时会配备翻译,但笔录用日语制作,只能通过翻译的宣读来确认内容。
  • 对内容无法认同时,在签名之前咨询辩护律师非常重要。

供述笔录是如何制作的?

侦查人员将讯问中所说的内容整理成文字,通过向本人宣读等方式确认无误后,要求本人签名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讯问时须事先告知沉默权(第2项);可以将陈述录取于笔录(第3项);应让本人阅览笔录或向其宣读,询问是否有误,本人要求增删修改的,必须将该陈述记入笔录(第4项);本人陈述无误时,可以要求其签名盖章,但本人拒绝的除外(第5项)。对嫌疑人以外的参考人进行讯问时,也准用该条第3项至第5项(同法第223条第2项)。

阶段内容本人可以做的事法律依据
讯问开始告知沉默权不想说的可以不说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
制作笔录侦查人员将陈述整理成文字注意是否写入了自己没说过的表述同条第3项
宣读・阅览让本人确认笔录内容要求更正错误(增删修改)同条第4项
签名盖章本人陈述无误时被要求拒绝签名盖章同条第5项
刑事审判可能被申请作为证据调查争辩任意性和可信性同法第319条、第322条

签了名的供述笔录,在审判中如何使用?

内容为承认不利事实的供述笔录,只要有签名或盖章,就会被用作认定有罪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1项规定,录取被告人陈述的书面材料,有被告人签名或盖章的,仅限于该陈述的内容是承认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等情形,可以作为证据。即使在之后的审判中主张“我不是那个意思”,要推翻已签名盖章的笔录内容也并不容易。因强制或胁迫而作出的自白等有非任意作出之嫌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同法第319条第1项),但要在审判中证明这一点,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此外,在属于裁判员审判对象的重大案件、检察官独自侦查的案件等中,法律规定对被逮捕、羁押(勾留)的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录音录像(同法第301条之2第4项)。在此以外的许多案件中,讯问的全过程不一定会被录音录像。

通过中文翻译接受讯问时,应注意什么?

笔录用日语制作,内容只能通过翻译的宣读来确认,因此逐句确认是否按照自己的原话记载非常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就法院的程序规定:“让不通晓国语的人陈述时,必须让翻译人进行翻译。”(此处“国语”指日语)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可以委托翻译(同法第223条第1项)。讯问时也会配备翻译人,但一般的做法是供述笔录用日语制作,由翻译人用中文宣读来确认。本人在无法阅读日语原文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名,在翻译过程中,“大概”“记不太清楚”之类的保留可能被遗漏,或者被替换成“我知道”“我明白”之类的断定性表述。

特别是在特殊诈骗(电信诈骗)的取款人、运送包裹的人、交接在留卡或银行账户等案件中,“是否知道是违法的东西”这一认识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必须确认这一点是否被整理成比本人记忆更强烈的表述。如果感到翻译的中文难以听懂,或因方言差异而意思难以沟通,可以将此告诉讯问人员,并要求在笔录中也记载这一情况。

行使沉默权和拒绝签名,应如何区分使用?

选择不说话是行使沉默权,选择不在整理了所说内容的笔录上签名是拒绝签名盖章。两者都是法律所认可的。

行使沉默权的话,这部分就不会制作供述笔录。另一方面,对于整理了所说内容的笔录,如果感到有错误或不准确,可以要求更正,仍无法认同的,可以拒绝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本身不构成犯罪。在什么场合说什么、在哪份笔录上签名,要根据案件内容和证据情况作出不同判断,因此最好在讯问前与辩护律师商定方针。

感到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应该怎么办?

当场要求更正,不予更正的就拒绝签名,并尽快告知辩护律师。

本人要求更正时,侦查人员必须将该陈述记入笔录(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项)。在未予更正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名时,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同条第5项)。将讯问的日期时间、讯问人员的发言、要求更正的地方等记录在嫌疑人笔记等中,日后争辩陈述的任意性或可信性时可以作为材料。如果讯问方法存在问题,辩护律师会采取向侦查机关发送申请书等应对措施。

本所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秉持要求辩护律师在场陪同讯问的方针。目前要求在场几乎不会获准,但通过在讯问前与警察协商,有时可以要求其在讯问方法上给予照顾。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家人被逮捕,不知道其在通过翻译进行的讯问中说了什么而感到不安时。
  • 感到讯问中被宣读的内容与自己所说的不同时。
  • 被告知“不签名会对你不利”,犹豫是否应该签名时。
  • 在特殊诈骗或代收包裹等案件中,不知道该如何表达“我不知道”这一认识时。
  • 发现已经签名的供述笔录内容有误时。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配备中文翻译,并有中国律师(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者)在职。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一体处理,刑事案件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入管案件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在行政案件中曾使违法的行政处分被撤回,所办理的部分案件被法学学术刊物所讨论。律师的辩护理念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note,日文)。

常见问题

拒绝签名,会受到不利对待吗?

拒绝签名盖章是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5项但书所认可的,拒绝本身不构成犯罪。在讯问现场可能会被强烈要求签名,但在有错误的情况下签了名,日后要在审判中推翻并不容易。对于无法认同的笔录不签名,这种态度很重要。

盖章必须使用印章吗?

在留置设施中的嫌疑人大多没有印章,实务中一般被要求按手印(在手指上沾印泥按下)。按手印与盖章具有同样的意义,因此与签名一样,请在确认内容后再作判断。

可以拿到供述笔录的复印件吗?

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及其家属通常无法取得供述笔录的副本。被起诉后,对于检察官申请作为证据调查的笔录等,辩护律师可以阅览并复制。

我会说一点日语,可以拒绝翻译吗?

即使能进行日常对话,要准确理解法律用语和微妙的措辞也并不容易。拒绝翻译的话,就只能凭自己对日语的理解来确认用日语制作的笔录。只要有一点不安,建议配备翻译接受讯问。

已经签名的笔录内容有误时,应该怎么办?

可以在下一次讯问时提出更正,并要求将更正内容记入新的笔录。同时,请将错误的内容和经过告知辩护律师,并留下记录。在审判中,将结合其他证据和讯问情况,主张笔录内容与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198条、第223条第1项・第2项、第301条之2、第319条、第322条(已通过e-Gov法令检索的现行条文确认。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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