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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者笔记在夜间被收回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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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者笔记在夜间被收回是否违法|在警察署留置设施被收走时如何争取,以及移监至拘置所

被疑者笔记在夜间被收回是否违法|在警察署留置设施被收走时如何争取,以及移监至拘置所

2026/10/27

被疑者笔记的夜间收回,是指警察署留置设施在就寝前从嫌疑人、被告人手中收走被疑者笔记(嫌疑人笔记),并将其置于警察的管理之下直至次日早晨的做法。被疑者笔记与辩护人会见是一体的,受秘密交流权的保障,因此缺乏具体必要性的收回可被评价为违法。本所作为在东京都内某警察署遭遇这种收回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多次申请将羁押场所移至拘置所,本人已于2026年(令和8年)10月26日被移送至东京拘置所。

本文要点

  • 根据法院判例,被疑者笔记“不能与嫌疑人的其他随身物品相提并论”(名古屋高等法院2022年2月15日判决)。
  • 即使内容没有被阅读,只要离开本人身边就会产生寒蝉效应,可能构成对沉默权和会见交流权的侵害(札幌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日判决就约15至20分钟的拿走行为认定违法)。
  • 在熊本,据报道至少已有3起法院以收走被疑者笔记为由,将羁押场所变更为拘置所等处的案例。
  • 在本所承办的东京案件中,我们将连续5天的夜间收回记录在案,先后提出准抗告、请求依职权启动的呈报书和特别抗告。本人已被移送至东京拘置所,我们也在为同案的其他被告人申请移监。
  • 笔记被收走时,本人每晚提出“希望继续持有”,并记下对方的回答和理由,这将成为日后申请的关键材料。

被疑者笔记是什么?为什么受到保护?

结论:被疑者笔记是日本律师联合会制作的格式本,供本人记录讯问内容以及与辩护人商谈的内容。它与会见是一体的,受秘密交流权的保障。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可以与辩护人“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或者授受文书或物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刑事訴訟法39条1項))。日本最高法院认为,该规定“可以说是源于宪法的保障”(最高法院大法庭1999年3月24日判决(最大判平成11年3月24日民集53巻3号514頁))。(中文为本所译文,下同)

关于被疑者笔记,名古屋高等法院作出如下判示。

“被疑者笔记,是作为嫌疑人的被留置者为准备与辩护人等的会见而记载讯问内容、疑问、意见等,或记载会见内容的材料,正如原审所述,它补充会见时的口头沟通,或与之构成一体,因此不能与嫌疑人的其他随身物品相提并论。”(名古屋高等法院2022年2月15日判决(名古屋高判令和4年2月15日判時2559号27頁))

起诉后被告人的笔记也是如此。大阪高等法院认为,“被告人记录会见内容及防御构想的笔记类材料”“基本上应当对侦查机关保密”(大阪高等法院2016年4月22日判决(大阪高判平成28年4月22日判時2315号61頁))。

仅仅是在夜间被收走,为什么就有问题?

结论:无论内容是否被阅读,只要笔记在警察手中,本人就会对书写有所顾忌。这种寒蝉效应本身就构成权利侵害。

横滨地方法院指出:“如果被疑者笔记的内容有可能被警察知悉,就会产生顾虑这一点而避免在被疑者笔记上记载的寒蝉效应,嫌疑人向辩护人等提供必要且充分的信息、从辩护人等处获得建议等与辩护人等之间的交流,就有受到妨碍之虞”(横滨地方法院2023年3月3日判决(横浜地判令和5年3月3日判時2593号73頁))。

在留置看守人员未告知去向、将被疑者笔记拿走约15至20分钟的案件中,札幌地方法院虽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笔记被阅读,但仍作出如下判断,判令北海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没有足以认定本案留置看守人员或侦查人员阅读了本案被疑者笔记的证据,但从原告A的角度看,担心本案留置看守人员或侦查人员正在阅读其记载内容是通常的反应,不能否定其对原告A包括沉默在内的供述意思形成所产生的寒蝉效应,在此意义上,本案拿走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了原告A的沉默权。”(札幌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日判决(札幌地判令和6年12月3日・令和3年(ワ)第2595号))

如果不到20分钟的拿走就已违法,那么每晚从就寝前一直收到次日早晨的做法,是更为严重的限制。

警察“因为是危险物品”“因为是规定”的说法站得住吗?

结论:我们认为站不住。仅有抽象的担忧是不够的,必须就本人证明存在具体妨碍的盖然性。

关于对未决羁押者自由的限制,日本最高法院认为,“仅存在一般的、抽象的担忧是不够的”,需要在具体情况下存在“若放任不管将产生不可容忍程度之妨碍的相当盖然性”,且限制“应当止于必要且合理的范围”(最高法院大法庭1983年6月22日判决(最大判昭和58年6月22日民集37巻5号793頁))。对于涉及与辩护人会见的限制,也有判例进一步要求“具体且高度的必要性”(大阪地方法院2023年4月20日判决(大阪地判令和5年4月20日判タ1525号127頁))。

警方的说法反驳要点
可能成为危险物品(有自杀、自伤风险)信纸等纸张可以带入监室。札幌地方法院判决也认为,“很难认为”纸张会增加自杀或逃跑的风险
保管的私人物品夜间应放入保管柜(《刑事收容设施法》第195条(刑事収容施設法195条))该条仅允许“管理运营上必要的限制”。正如名古屋高等法院判决所述,被疑者笔记不能与其他私人物品同等对待
为了就寝、为了防止发出声响就寝时间规定为晚上9点起(国家公安委员会相关规则第3条第2项(国家公安委員会関係規則3条2号))。晚上8点收走无法自圆其说
当着本人的面放入储物柜并上锁拿着钥匙的是警察。熊本县律师协会也认为,这种说明不能使该做法正当化
全县所有警察署都是同样的做法一刀切的做法本身,恰恰说明缺乏个别具体的判断

而且,还有更温和的方法:在本人面前不涉及内容地进行检查;夜间也将笔记放在本人看得见的位置。留置设施本就拥有对生活、行动作出指示的权限(《刑事收容设施法》第211条第3款(刑事収容施設法211条3項))。没有理由选择收走这一最强的限制手段。

拘置所与警察署留置设施,处理方式有何不同?

结论:在法务省管辖的拘置所,保管的私人物品原则上放在监室内。同为未决的被告人,却因羁押地点这一偶然因素而在防御条件上受到左右,这是平等原则(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憲法14条1項))的问题。

项目拘置所(刑事设施,法务省管辖)警察署留置设施(看守所)
保管私人物品的存放位置原则上放在监室内的保管设备(法务省矫成第3342号依命通达(法務省矯成第3342号依命通達))存在夜间收回至监室外保管柜的做法
管理者法务省的刑务官警察(与侦查机关属同一组织)
自备物品的要件《刑事收容设施法》第41条同法第187条(要件几乎相同)
起诉后的原则原则上羁押于拘置所(旭川地方法院1972年9月8日裁定(旭川地決昭和47年9月8日))继续留置需要特别事由

有没有法院变更羁押场所的先例?

结论:有。在熊本,据报道至少有3起以收走被疑者笔记为由变更羁押场所的案例;在本所承办的东京案件中,被告人也已移至东京拘置所。

时间地点・程序内容
2025年(令和7年)11月6日熊本简易法院(羁押于熊本北合志警察署的嫌疑人)收到以就寝前收回为由请求依职权启动的申请后,听取检察官意见,依职权变更羁押场所。次日,本人被移至其他设施(熊本县律师协会会长声明・共同社)
2026年(令和8年)3月熊本简易法院对同样被收走笔记的嫌疑人准许变更羁押场所(共同社)
2026年(7月下旬以后)熊本地方法院(羁押于县警察本部留置设施的嫌疑人)在封面写有“请勿收走”的笔记仍被收走的案件中,将羁押地点指定为熊本刑务所(共同社)
2026年9月至10月东京地方法院(羁押于东京都内警察署的被告人)=本所承办将连续5天的夜间收回记录在案,提出准抗告和请求依职权启动的呈报书。准抗告被驳回,但通过特别抗告继续争取,被告人于10月26日被移送至东京拘置所

熊本的各起案件分别由不同的辩护人承办。在佐贺县,佐贺县律师协会的声明也披露,鸟栖警察署以“有吞食被疑者笔记的风险”为由在夜间收回笔记,并指出县内其他留置设施也已常态化(2026年2月24日会长声明)。

在本所承办的东京案件中,我们做了什么?

结论:请本人每晚提出申请并作记录,将5天的书信作为疏明材料(释明材料),正面要求变更羁押场所。即使一度被驳回,也继续推进程序,最终实现移送至拘置所。

委托人是起诉后仍被羁押在东京都内某警察署留置设施的被告人。从侦查阶段起,他始终保持沉默,并将与辩护人会见的内容记录在被疑者笔记上。

  1. 每晚提出申请并记录:2026年9月23日至27日,本人每天晚上8点左右提出:“因有侵害秘密交流权之虞,希望在监室内继续持有。”对方的回答每天都不一样,有“因为是危险物品”“姑且可能成为危险物品”“因为没有必要”等,但一次也没有说明具体的妨碍。本人每天都通过书信将情况告知辩护人。
  2. 准抗告与呈报书(9月30日):同日提交了请求撤销将羁押场所定为留置设施部分的准抗告,以及请求依职权作出移监命令的呈报书。主要论点为:侵害秘密交流权、沉默权之虞;1983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的标准;与拘置所处理方式的差别(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熊本的先例。被疑者笔记的内容本身就是秘密,因此只向法院提交了封面。
  3. 特别抗告(10月):10月1日,准抗告被驳回。我们没有就此止步,而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特别抗告。
  4. 移送至拘置所(10月26日):被告人被移送至东京拘置所。从夜间笔记被收走的环境中解脱出来,得以在能够静心研读大量案卷的地方准备庭审。
  5. 延伸至其他被告人(同日):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仍被留置在警察署。我们认为没有理由只让处于同样立场的人留在留置设施,以平等原则为由,于同日提交申请,要求将其他所有被告人移监至东京拘置所。

移送究竟是通过哪一程序决定的,在本所获得通知的范围内尚无法确定。不过我们认为,即使被驳回也继续采取下一步行动、逐一积累事实,推动了结果的改变。

笔记被收走时,家属或本人应当怎么做?

结论:不要默默交出,每次都表明“希望放在身边”,并记下对方的回答,再转告辩护人。

  1. 每次都表明意愿:告诉对方:“里面写有会见的内容,希望放在监室里。”也可以在笔记封面上写明“请勿收走”。
  2. 记录回答与理由:如实写下日期时间、工作人员的原话和理由。如果理由前后变化,这本身就是一刀切做法的证据。
  3. 通过书信或会见告知辩护人:注明日期的书信,可以直接作为提交法院的材料。
  4. 由辩护人选择程序:申请依职权启动变更羁押场所(移监)、针对羁押场所指定部分提出准抗告、向留置设施提出投诉申诉、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常见问题

被疑者笔记在晚上被收走,是否违法?

在没有具体必要性的情况下违背本人意愿收走笔记,可能侵害秘密交流权和沉默权,可被评价为违法。札幌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日判决认定,即使只拿走约15至20分钟,也构成对会见交流权的侵害。

对于“这是危险物品”的说法,可以反驳吗?

可以。被留置者可以将信纸等纸张带入监室,只把笔记当作危险物品处理缺乏理由。札幌地方法院的判决也认为,很难认为纸张会增加自杀或逃跑的风险。

怎样才能让对方停止收走笔记?

本人每次都表明希望继续持有的意愿,并记录对方的回答和理由。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官依职权将羁押场所变更为拘置所,或提出准抗告,同时考虑提出投诉申诉或国家赔偿请求。

有没有因为收走被疑者笔记而变更羁押场所的先例?

有。据报道,熊本简易法院于2025年11月和2026年3月、熊本地方法院于2026年,以收走被疑者笔记为由,准许变更羁押场所。在本所承办的东京案件中,被告人也已被移送至东京拘置所。

在拘置所,晚上也能把被疑者笔记放在身边吗?

根据法务省的通达,刑事设施原则上让被收容者将保管的私人物品存放在监室内的保管设备中。羁押在拘置所还是警察署留置设施,处理方式就不同,这本身就构成平等原则的问题。

外国籍家属被羁押,也可以咨询吗?

可以。本所由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陪同会见,并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出差会见。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本所的主要业绩

本所从委托人所遭受的具体不利出发,即使在判例或实务运作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下,也回归条文宗旨、立法过程和宪法原则,正面据理力争。

  • 为跟踪骚扰冤案当事人争取救济:围绕日本《跟踪骚扰规制法》第4条第1款(ストーカー規制法4条1項)的书面警告,大阪高等法院2024年6月26日判决承认了警告的法律效力,指明了司法救济的路径。该判决被收录于《判例地方自治》,并在《法学教室》《社会志林》《法政研究》中受到讨论。
  • 为“助长非法就业”冤案当事人争取救济:就毫无过错的雇主和外国人被处以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问题进行争讼,制裁性不利处分是否须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这一论点,也已在行政法学论文中受到关注。
  • 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 促成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
  • 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
  • 留置设施的处遇问题:针对被疑者笔记被阅读、寄给辩护人的信件及辩护人选任书被拒绝发出、辩护人送入的书籍被拒收等问题,提出了投诉申诉和抗议。

承办案件的报道与论文汇总于媒体报道・论文刊载,辩护方针全文见《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为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法律依据・出处

  • 日本国宪法第14条第1款、第34条、第38条第1款(日本国憲法14条1項、34条、38条1項)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第429条第1款第2项(刑事訴訟法39条1項、429条1項2号)(e-Gov法令检索)
  • 《关于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处遇的法律》第31条、第41条、第187条、第195条、第210条第2款、第211条第3款(刑事収容施設及び被収容者等の処遇に関する法律31条、41条、187条、195条、210条2項、211条3項)(e-Gov法令检索)
  • 最高法院大法庭1983年6月22日判决(最大判昭和58年6月22日民集37巻5号793頁)、最高法院大法庭1999年3月24日判决(最大判平成11年3月24日民集53巻3号514頁)、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1995年4月12日裁定(最三小決平成7年4月12日刑集49巻4号609頁)
  • 名古屋高等法院2022年2月15日判决(名古屋高判令和4年2月15日判時2559号27頁)、横滨地方法院2023年3月3日判决(横浜地判令和5年3月3日判時2593号73頁)、札幌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日判决(札幌地判令和6年12月3日・令和3年(ワ)第2595号)、大阪高等法院2016年4月22日判决(大阪高判平成28年4月22日判時2315号61頁)、大阪地方法院2023年4月20日判决(大阪地判令和5年4月20日判タ1525号127頁)、旭川地方法院1972年9月8日裁定(旭川地決昭和47年9月8日判タ285号253頁)
  • 熊本县律师协会会长声明(2025年11月21日)、佐贺县律师协会会长声明(2026年2月24日)
  • 共同社《被疑者笔记遭不当收回?熊本简易法院裁定变更留置场所》(被疑者ノート、不当回収か 熊本簡裁が留置場変更決定,2025年11月12日)、同《熊本地方法院也裁定变更羁押地点 县警收回被疑者笔记一案》(熊本地裁も勾留先変更決定 県警の被疑者ノート回収で,2026年9月24日)、KAB熊本朝日放送《“被疑者笔记”警察在就寝前收回……问题何在?》(日文)(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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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陪同会见。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出差会见。

执笔: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最终更新:2026年10月26日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保证个别案件的结果。文中介绍的案件,为避免委托人被识别,已对部分事实作抽象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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