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疑者筆記在夜間被收走是否違法|在警察署留置設施遭收走時如何爭取,以及移監至拘置所
2026/10/27
被疑者筆記的夜間收走,是指警察署留置設施(看守所)在就寢前從嫌疑人、被告手中收走被疑者筆記(嫌疑人筆記),並置於警察管理之下直到隔天早上的做法。被疑者筆記與辯護人接見密不可分,受秘密交流權的保障,因此欠缺具體必要性的收走,得被評價為違法。本所擔任在東京都內某警察署遭到此種收走的被告之辯護人,多次聲請將羈押場所移至拘置所,本人已於2026年(令和8年)10月26日移送至東京拘置所。
本文重點
- 依法院裁判,被疑者筆記「不能與嫌疑人的其他隨身物品相提並論」(名古屋高等法院2022年2月15日判決)。
- 即使內容沒有被閱讀,只要離開本人身邊就會產生寒蟬效應,可能構成對緘默權與會見交流權的侵害(札幌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日判決就約15至20分鐘的拿走行為認定違法)。
- 在熊本,據報導至少已有3件法院以收走被疑者筆記為由,將羈押場所變更為拘置所等處的案例。
- 在本所承辦的東京案件中,我們將連續5天的夜間收走記錄下來,陸續提出準抗告、請求依職權處理的陳報狀及特別抗告。本人已移送至東京拘置所,我們也正為同案其他被告聲請移監。
- 筆記被收走時,本人每晚表明「希望繼續持有」,並寫下對方的回答與理由,這會是日後聲請的關鍵資料。
被疑者筆記是什麼?為什麼受到保護?
結論:被疑者筆記是日本律師聯合會製作的格式筆記,供本人記錄偵訊內容以及與辯護人討論的內容。它與接見密不可分,受秘密交流權的保障。
人身自由受拘束的人,得與辯護人「在無人在場的情況下接見,或授受文書或物品」(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39条1項))。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此規定「可謂源自憲法的保障」(最高法院大法庭1999年3月24日判決(最大判平成11年3月24日民集53巻3号514頁))。(中文為本所譯文,以下同)
關於被疑者筆記,名古屋高等法院判示如下。
「被疑者筆記,是身為嫌疑人的被留置人為準備與辯護人等接見,而記載偵訊內容、疑問、意見等,或記載接見內容者,正如原審所述,它補充接見時的口頭溝通,或與之成為一體,因此不能與嫌疑人的其他隨身物品相提並論。」(名古屋高等法院2022年2月15日判決(名古屋高判令和4年2月15日判時2559号27頁))
起訴後被告的筆記也是如此。大阪高等法院認為,「被告記錄接見內容及防禦構想的筆記類」「基本上應對偵查機關保密」(大阪高等法院2016年4月22日判決(大阪高判平成28年4月22日判時2315号61頁))。
只是在夜間被收走,為什麼就有問題?
結論:不論內容有沒有被閱讀,只要筆記在警察手上,本人就會對書寫有所顧忌。這種寒蟬效應本身就構成權利侵害。
橫濱地方法院指出:「被疑者筆記的內容若有被警察知悉的可能,便會產生顧慮此點而避免在被疑者筆記上記載的寒蟬效應,嫌疑人向辯護人等提供必要且充分的資訊、自辯護人等獲得建議等與辯護人等之間的交流,便有受到妨礙之虞」(橫濱地方法院2023年3月3日判決(横浜地判令和5年3月3日判時2593号73頁))。
在留置管理人員未告知去向、將被疑者筆記拿走約15至20分鐘的案件中,札幌地方法院雖認為無法證明筆記遭到閱讀,仍作出如下判斷,判命北海道負賠償責任。
「雖然沒有足以認定本案留置管理人員或偵查人員閱讀本案被疑者筆記的證據,但從原告A的角度來看,擔心本案留置管理人員或偵查人員正在閱讀其記載內容乃屬通常,無法否定其對原告A包含緘默在內之供述意思形成所產生的寒蟬效應,在此意義上,本案拿走行為應認定侵害了原告A的緘默權。」(札幌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日判決(札幌地判令和6年12月3日・令和3年(ワ)第2595号))
如果不到20分鐘的拿走就已違法,那麼每晚從就寢前一直收到隔天早上的做法,是更為嚴重的限制。
警方以「因為是危險物品」「因為是規定」說明,站得住腳嗎?
結論:我們認為站不住腳。僅有抽象的疑慮並不足夠,必須就本人具體證明有發生妨礙的蓋然性。
關於對未決羈押者自由的限制,日本最高法院認為,「僅有一般性、抽象性的疑慮尚有不足」,須在具體情況下有「若放任不管將產生無法容忍程度之妨礙的相當蓋然性」,且限制「應止於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最高法院大法庭1983年6月22日判決(最大判昭和58年6月22日民集37巻5号793頁))。對於涉及與辯護人接見的限制,也有裁判進一步要求「具體且高度的必要性」(大阪地方法院2023年4月20日判決(大阪地判令和5年4月20日判タ1525号127頁))。
| 警方的說法 | 反駁要點 |
|---|---|
| 可能成為危險物品(有自殺、自傷之虞) | 信紙等紙張可以帶入舍房。札幌地方法院判決也認為,「難以認為」紙張會提高自殺或脫逃的風險 |
| 保管的私人物品夜間須放入保管櫃(《刑事收容設施法》第195條(刑事収容施設法195条)) | 該條僅允許「管理營運上必要的限制」。正如名古屋高等法院判決所示,被疑者筆記不能與其他私人物品同等對待 |
| 為了就寢、為了避免發出聲響 | 就寢時段規定為晚上9點起(國家公安委員會相關規則第3條第2款(国家公安委員会関係規則3条2号))。晚上8點收走說不通 |
| 當著本人的面放進置物櫃並上鎖 | 鑰匙在警察手上。熊本縣律師公會也認為,這種說明無法使該做法正當化 |
| 全縣所有警察署都是同樣做法 | 一律比照辦理本身,正說明欠缺個別具體的判斷 |
而且,還有更溫和的方法:在本人面前、不涉及內容地進行檢查;夜間也把筆記放在本人看得到的位置。留置設施本來就有對生活、行動下達指示的權限(《刑事收容設施法》第211條第3項(刑事収容施設法211条3項))。沒有理由選擇收走這種最強烈的限制手段。
拘置所與警察署留置設施,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結論:在法務省管轄的拘置所,保管的私人物品原則上放在舍房內。同為未決的被告,卻因羈押地點這種偶然因素而影響防禦條件,這是平等原則(日本憲法第14條第1項(憲法14条1項))的問題。
| 項目 | 拘置所(刑事設施,法務省管轄) | 警察署留置設施(看守所) |
|---|---|---|
| 保管私人物品的存放位置 | 原則上放在舍房內的保管設備(法務省矯成第3342號依命通達(法務省矯成第3342号依命通達)) | 有夜間收至舍房外保管櫃的做法 |
| 管理者 | 法務省的刑務官 | 警察(與偵查機關屬同一組織) |
| 自備物品的要件 | 《刑事收容設施法》第41條 | 同法第187條(要件幾乎相同) |
| 起訴後的原則 | 原則上羈押於拘置所(旭川地方法院1972年9月8日裁定(旭川地決昭和47年9月8日)) | 繼續留置須有特別事由 |
有沒有法院變更羈押場所的前例?
結論:有。在熊本,據報導至少有3件以收走被疑者筆記為由變更羈押場所的案例;在本所承辦的東京案件中,被告也已移至東京拘置所。
| 時間 | 地點・程序 | 內容 |
|---|---|---|
| 2025年(令和7年)11月6日 | 熊本簡易法院(羈押於熊本北合志警察署的嫌疑人) | 受理以就寢前收走為由請求依職權處理的聲請後,聽取檢察官意見,依職權變更羈押場所。隔天,本人移至其他設施(熊本縣律師公會會長聲明・共同社) |
| 2026年(令和8年)3月 | 熊本簡易法院 | 對同樣遭收走筆記的嫌疑人准許變更羈押場所(共同社) |
| 2026年(7月下旬以後) | 熊本地方法院(羈押於縣警本部留置設施的嫌疑人) | 封面寫有「請勿收走」的筆記仍遭收走的案件,將羈押地點指定為熊本刑務所(共同社) |
| 2026年9月至10月 | 東京地方法院(羈押於東京都內警察署的被告)=本所承辦 | 將連續5天的夜間收走記錄下來,提出準抗告及請求依職權處理的陳報狀。準抗告遭駁回,但以特別抗告續行爭取,被告於10月26日移送至東京拘置所 |
熊本的各件案件分別由不同的辯護人承辦。在佐賀縣,佐賀縣律師公會的聲明也揭露,鳥栖警察署以「有吞下被疑者筆記之虞」為由在夜間收走筆記,並指出縣內其他留置設施也已成為常態(2026年2月24日會長聲明)。
在本所承辦的東京案件中,我們做了什麼?
結論:請本人每晚提出要求並作記錄,以5天份的書信作為釋明資料,正面要求變更羈押場所。即使一度遭駁回,仍持續推進程序,最終得以移送至拘置所。
委任人是起訴後仍羈押在東京都內某警察署留置設施的被告。他從偵查階段起始終保持緘默,並將與辯護人接見的內容記在被疑者筆記上。
- 每晚提出要求並記錄:2026年9月23日至27日,本人每天晚上8點左右表示:「因有侵害秘密交流權之虞,希望在舍房內繼續持有。」對方的回答每天不同,有「因為是危險物品」「姑且可能成為危險物品」「因為沒有必要」等,卻從未說明任何具體的妨礙。本人每天都以書信告知辯護人。
- 準抗告與陳報狀(9月30日):同日提出請求撤銷將羈押場所定為留置設施部分的準抗告,以及請求依職權下達移監命令的陳報狀。主要論點為:侵害秘密交流權、緘默權之虞;1983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判決的標準;與拘置所處理方式的差異(日本憲法第14條第1項);熊本的前例。被疑者筆記的內容本身就是秘密,因此只向法院提出封面。
- 特別抗告(10月):10月1日,準抗告遭駁回。我們沒有就此罷手,而是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別抗告。
- 移送至拘置所(10月26日):被告移送至東京拘置所。離開夜間筆記遭收走的環境,得以在可以靜心研讀大量卷證的地方準備審判。
- 擴及其他被告(同日):同案的其他被告仍留置於警察署。我們認為沒有理由只讓處於相同立場的人留在留置設施,以平等原則為由,於同日提出聲請,要求將其他全體被告移監至東京拘置所。
移送究竟是透過哪一項程序決定的,在本所獲通知的範圍內尚無法確定。不過我們認為,即使遭駁回仍採取下一步、逐一累積事實,推動了結果的改變。
筆記被收走時,家屬或本人該怎麼做?
結論:不要默默交出,每次都表明「希望放在身邊」,並寫下對方的回答,再轉告辯護人。
- 每次都表明意願:告訴對方:「裡面寫有接見的內容,希望放在舍房裡。」也可以在筆記封面寫上「請勿收走」。
- 記錄回答與理由:如實寫下日期時間、職員的原話與理由。理由若前後改變,這本身就是一律比照辦理的證據。
- 透過書信或接見告知辯護人:註明日期的書信,可以直接作為提交法院的資料。
- 由辯護人選擇程序:聲請依職權變更羈押場所(移監)、對羈押場所指定部分提出準抗告、向留置設施提出申訴、請求國家賠償。
常見問題
被疑者筆記在晚上被收走,是否違法?
在沒有具體必要性的情況下違反本人意願收走筆記,可能侵害秘密交流權與緘默權,得被評價為違法。札幌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日判決認定,即使只拿走約15至20分鐘,也構成對會見交流權的侵害。
對於「這是危險物品」的說法,可以反駁嗎?
可以。被留置人可以將信紙等紙張帶入舍房,只把筆記當成危險物品處理,理由並不充分。札幌地方法院的判決也認為,難以認為紙張會提高自殺或脫逃的風險。
要怎麼做才能讓對方停止收走筆記?
本人每次都表明希望繼續持有的意願,並記錄對方的回答與理由。辯護人可聲請法官依職權將羈押場所變更為拘置所,或提出準抗告,同時考慮提出申訴或請求國家賠償。
有沒有因為收走被疑者筆記而變更羈押場所的前例?
有。據報導,熊本簡易法院於2025年11月及2026年3月、熊本地方法院於2026年,以收走被疑者筆記為由,准許變更羈押場所。在本所承辦的東京案件中,被告也已移送至東京拘置所。
在拘置所,晚上也能把被疑者筆記放在身邊嗎?
依法務省的通達,刑事設施原則上讓收容人將保管的私人物品存放於舍房內的保管設備。羈押在拘置所或警察署留置設施,處理方式便有所不同,這本身就是平等原則的問題。
外國籍家屬遭羈押,也可以諮詢嗎?
可以。本所由中文專職口譯或中國律師陪同接見,並前往日本全國各地的警察署出差接見。也可透過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諮詢。
本所的主要實績
本所從委任人所受的具體不利益出發,即使在判例或實務運作不利的情況下,也回歸條文意旨、立法過程與憲法原則,正面據理力爭。
- 為跟蹤騷擾冤案當事人爭取救濟:針對日本《跟蹤騷擾規制法》第4條第1項(ストーカー規制法4条1項)的書面警告,大阪高等法院2024年6月26日判決承認警告的法律效力,指出司法救濟的途徑。該判決刊載於《判例地方自治》,並在《法學教室》《社會志林》《法政研究》中受到討論。
- 為「助長非法就業」冤案當事人爭取救濟:針對毫無過失的雇主與外國人遭處以退去強制(強制出境)的問題進行爭訟,制裁性不利益處分是否須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的論點,也已在行政法學論文中受到討論。
- 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 促成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
- 取得無罪判決(一部無罪)
- 留置設施的處遇問題:針對被疑者筆記遭閱讀、寄給辯護人的信件及辯護人選任書遭拒絕寄出、辯護人送入的書籍遭拒收等問題,提出申訴與抗議。
承辦案件的報導與論文彙整於媒體報導・論文刊載,辯護方針全文見〈松村大介律師的辯護方針|為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法律依據・出處
- 日本國憲法第14條第1項、第34條、第38條第1項(日本国憲法14条1項、34条、38条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1項、第429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39条1項、429条1項2号)(e-Gov法令檢索)
- 《關於刑事收容設施及被收容人等處遇之法律》第31條、第41條、第187條、第195條、第210條第2項、第211條第3項(刑事収容施設及び被収容者等の処遇に関する法律31条、41条、187条、195条、210条2項、211条3項)(e-Gov法令檢索)
- 最高法院大法庭1983年6月22日判決(最大判昭和58年6月22日民集37巻5号793頁)、最高法院大法庭1999年3月24日判決(最大判平成11年3月24日民集53巻3号514頁)、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1995年4月12日裁定(最三小決平成7年4月12日刑集49巻4号609頁)
- 名古屋高等法院2022年2月15日判決(名古屋高判令和4年2月15日判時2559号27頁)、橫濱地方法院2023年3月3日判決(横浜地判令和5年3月3日判時2593号73頁)、札幌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日判決(札幌地判令和6年12月3日・令和3年(ワ)第2595号)、大阪高等法院2016年4月22日判決(大阪高判平成28年4月22日判時2315号61頁)、大阪地方法院2023年4月20日判決(大阪地判令和5年4月20日判タ1525号127頁)、旭川地方法院1972年9月8日裁定(旭川地決昭和47年9月8日判タ285号253頁)
- 熊本縣律師公會會長聲明(2025年11月21日)、佐賀縣律師公會會長聲明(2026年2月24日)
- 共同社〈被疑者筆記遭不當收走?熊本簡易法院裁定變更留置場所〉(被疑者ノート、不当回収か 熊本簡裁が留置場変更決定,2025年11月12日)、同〈熊本地方法院亦裁定變更羈押地點 縣警收走被疑者筆記案〉(熊本地裁も勾留先変更決定 県警の被疑者ノート回収で,2026年9月24日)、KAB熊本朝日放送〈「被疑者筆記」警察於就寢前收走……問題在哪裡?〉(日文)(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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