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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盗窃、超市偷东西怎么判 会被强制遣返吗|东京中文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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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盗窃、超市偷东西怎么判 会被强制遣返吗|东京中文律师解说

在日本盗窃、超市偷东西怎么判 会被强制遣返吗|东京中文律师解说

2026/09/05

在超市把商品拿在手上走出店门、结账时漏掉一件、把放在座位上的东西当成自己的拿走。对本人而言只是一瞬间的事,在日本却可能当场被现行犯逮捕,并且被继续羁押二十天以上。身在中国的家属往往难以理解:几百日元的点心,为什么会把人关进留置场。但对外国人来说,真正的问题并不在刑罚的轻重。盗窃属于这样一类罪名:依在留资格的种类不同,即使判了缓刑,也可能必须离开日本。

核心要点

  • 超市偷窃在日本法上就是盗窃罪(刑法第235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金额只有几百日元也会被现行犯逮捕。
  • 起诉与否原则上在被捕后23天内决定,和解与赔偿必须赶在这段时间内完成。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技能实习等)者,因盗窃被判拘禁刑时,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者不适用该号,只有超过1年的实刑(同条第4号第9目)才构成。
  • 正因如此,本所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而不是仅仅争取缓刑判决。

金额很小的超市偷窃,也会被逮捕吗

会。金额大小只是判断是否逮捕的因素之一,并不是决定性的。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的盗窃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金额小确实更容易走向罚金或者不起诉,但那是处分阶段的问题,不能成为当场不被带走的理由。

可以举两则报道。2026年5月,札幌市内一家土产店中,一名中国籍女性未结账带走一盒752日元的点心,被保安当场控制并以现行犯逮捕,据报道其随身现金充足。另一方面,2025年有报道称,两名中国籍男性因从茨城县的农田拿走8颗卷心菜被捕,水户地检下妻支部作出了不起诉处分。金额很小也会被捕,而最终处分另行判断,这两则报道正好说明了日本刑事程序的性格。

与被害人和解了,就能不起诉吗

和解与赔偿对不起诉的判断影响很大,但并非只要达成和解就一定不起诉。检察官会综合犯情、有无常习性、被害是否已经回复、有无前科前历、生活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依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接近半数以不起诉终结。但仅就盗窃而言,来日外国人的起诉率为52.53%,高于含日本人在内的整体44.84%达7.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外国人案件中,盗窃属于相对容易被起诉的罪名。

这里的现实障碍是汇款。从中国汇出赔偿金需要日数,在23天的期限内并不宽裕。本所在受托当时即会先行说明汇款路径与所需材料,使其与和解交涉同步推进。关于面向中文当事人的整体说明,另见中文页面

盗窃被判有罪,在留资格会怎样

结论是: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结果完全相反。如果不弄清这一点而一味以缓刑为目标进行辩护,很可能在宣判当天就失去在留资格。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第36章(盗窃及抢劫之罪)、第37章(诈骗及恐吓之罪)、第12章(侵入住居之罪)、第17章(伪造文书之罪)等所列举之罪被判处拘禁刑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并无排除缓刑的但书,因此缓刑同样构成。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实习、特定技能、家族滞在、经营管理,全部属于别表第一。

相对地,同条第4号第9目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但设有但书,全部缓刑被排除在外。该目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对永住者同样适用。

处分与判决别表第一(留学、技人国、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二(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
不起诉(起诉犹予、嫌疑不足)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构成
罚金不构成。但在留期间更新的素行审查中不利不构成
拘禁刑、全部缓刑构成第4号之2(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不构成
实刑1年以下构成第4号之2不构成(第9目以超过1年为要件)
实刑超过1年同时构成第4号之2与第9目构成第9目

不过,说“只要有刑事案件就会被遣返”同样不准确。依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退去强制令书发付7,722人中,作为单独事由的第4号之2为49人(中国15人)、第9目为41人(中国11人),绝大多数是非法居留的第4号第2目(5,778人)。但就中国籍而言,退令发付686人中,第9目单独11人加上与非法居留并列的36人共计47人,占6.9%,约为越南2.3%的3倍。国籍不同,情形确有差异。

罪名是盗窃还是遗失物等横领,结果会不同吗

会不同。同样看起来像是拿走别人放着的东西,被评价为盗窃罪(刑法第235条)还是遗失物等横领罪(同法第254条,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侵占遗失物),刑罚轻重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都不一样。

区分的标准在于该物是否仍处于他人占有之下。持有人刚刚离席、清楚记得放置地点,或者店铺、设施的管理仍及于该物时,占有并未丧失,成立盗窃。反之,遗忘已久、持有人也不知放在何处的,则可能仅成立遗失物等横领。后者的法定刑为1年以下拘禁刑,或者1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

在入管法上,这一区别是决定性的。遗失物等横领属于刑法第38章(横领之罪),并未被列入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即使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因遗失物等横领被判缓刑时,也不构成该号。处分统计上也能看出差别: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的起诉率,盗窃为52.53%,而横领(含遗失物等横领)仅为4.61%。

判了罚金或者不起诉,在留期间还能更新吗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更新能否获准,是两件事。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属于法务大臣的裁量,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资格变更及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针,将素行善良列为考虑要素。罚金前科、反复发生的案件、显示常习性的情节,在这一阶段都会不利。

关于再次入境:不起诉时不存在有罪判决,因而不构成以受刑罚为要件的上陆拒绝事由。被强制遣返出境者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曾被遣返过的为10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期间经过后,该事由即告消灭。强制遣返与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另有专页说明。

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本所不把刑事辩护与在留手续分开处理。受托时即先确定本案涉及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号,再从该结论倒推设计起诉前的活动。

  •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缓刑判决在入管上未必是安全的结果,因此把力量集中于被捕后23天的起诉前辩护,尽早展开和解、赔偿与生活环境调整,并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
  • 刑事与在留一站式对应,避免刑事辩护人与入管代理人分属两人所造成的信息断裂。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的有无。制裁性行政处分应当适用责任主义这一主张,目前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
  • 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直接负责,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会见,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
  • 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

在财产犯领域,本所曾在特殊诈骗取款人多次被再逮捕的案件中取得全部不起诉处分,也曾就被指为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亦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各案情节不同,不能保证同样结果。案件类型见外国人案件的处理事例,咨询请见咨询窗口

常见问题

把东西还回去并且道歉,就不会立案了吗

店铺有时会选择不报警,但那是店铺的判断,法律上并非如此。一旦被现行犯逮捕,即使归还被害物品,案件仍会移送检察官并作出处分判断。归还与赔偿的意义,在于作为使处分从轻的情节。

我是永住者,会因为超市偷窃失去永住资格吗

永住者属于别表第二,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因盗窃被判缓刑不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须达到超过1年的实刑(第9目)才构成。但在留资格取消制度与近年永住许可运用的收紧是另一回事,并不意味着可以掉以轻心。

我是留学生,判了缓刑之后会怎样

留学属于别表第一,因盗窃被判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进入退去强制程序。程序中可以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但许可与否取决于在留期间、家庭关系、素行、人道上的考虑等个别事情,无法保证结果。

在中国的家属可以汇赔偿金过来吗

可以。但国际汇款需要日数与材料,有时赶不上起诉与否的决定期限。本所在受托后会立即说明汇款路径,必要时也可使用律师的保管账户。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留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有很大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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