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借出的手机被人滥用,以盗窃、伤害嫌疑被逮捕|驳回羁押请求次日获释,最终不起诉
2026/10/18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一名外籍男性借出的手机被人滥用,以盗窃、伤害嫌疑被逮捕。松村大介律师以全面否认的方针应对,使法院驳回羁押请求,实现次日释放,并经过陪同审讯和具体主张无辜,最终获得不起诉处分。
本文要点
- 有时会因借给熟人的手机号码,或者姓氏相同,而在毫无印象的案件中被逮捕。
- 本案中,律师事先向法院提交了请求驳回羁押请求的意见书,羁押请求被驳回,委托人在逮捕次日获释。
- 此后的传唤由律师陪同,要求律师在审讯时在场,并向警察和检察官具体主张委托人无辜。
- 检察官认为无需审讯,作出不起诉(不起訴)处分。盗窃、伤害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但只要是不起诉,就不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
外国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从逮捕起最长23天的人身拘束结束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由法院判决刑罚。程序与日本人相同,但外国人还面临翻译和在留资格的问题。
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勾留)(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在此期间,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开庭,也不会留下前科。被起诉后进入庭审,法院会判处拘禁刑(实刑或缓刑)或罚金等刑罚。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外国人在审讯和庭审中会配备翻译。但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的审讯中说了什么,会同时影响之后的处分和在留资格。
| 阶段 | 期限与内容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 | 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
| 移送与羁押请求 | 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 | 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请求驳回 |
| 羁押(勾留) | 原则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和解(示談)交涉 |
| 起诉或不起诉 | 检察官作出处分(同法第248条) | 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说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 庭审与判决 | 拘禁刑(实刑、缓刑)、罚金等 | 申请保释、证明酌定情节、主张无罪 |
刑事案件会对签证(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和刑罚种类(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的组合。尤其是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很多罪名即使判处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盗窃(刑法第2编第36章)和伤害(第27章)都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即使是毫无印象的案件,一旦被起诉并判有罪,也可能失去在留资格。在否认案件中,争取尽早释放和以嫌疑不足等理由不起诉,本身就是在守护在留。
| 刑事案件的结果 |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在更新、变更、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永住审查中属于不利情节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盗窃、诈骗、伤害、暴行、伪造文书、侵入住宅等罪,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 | 即使刑期超过1年,也不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上述罪名的,构成第24条第4号之2的事由。超过1年的,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超过1年的,构成第24条第4号第9目(リ)的事由 |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第24条第4号第8目(チ)的事由 |
※毒品案件等符合其他各号的情形除外。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后,原则上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也可能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1项)。
实际案件是什么情况?
委托人因3年前在一家餐饮店发生的盗窃、伤害案件,被警察要求到案。由于完全没有印象,委托人在到案之前咨询了松村大介律师。松村大介律师建议,万一被逮捕,要立即叫律师。委托人随后主动到案,却当场被逮捕。
逮捕当天会见听取情况后得知,委托人平时经常把手机借给朋友,在被认为是作案时间的时段,手机也借给了朋友。据警察说,犯人在现场留下的电话号码是委托人的号码,被害人听到的犯人名字也与委托人的姓氏一致。委托人出于好意借出手机,结果被犯人滥用,自己成了嫌疑人。
最终结果如何?
羁押(勾留)请求被驳回,委托人在逮捕次日获释。此后,检察官认为没有必要审讯委托人,作出不起诉处分。
松村大介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辩护方针?
1 确信无辜,以全面否认应对
在会见中确认事实后,松村大介律师确信委托人无辜,以全面否认的方针应对。
2 在羁押请求之前提交请求驳回的意见书
逮捕次日,检察官认定委托人是犯人,请求羁押。松村大介律师在此之前已向法院提交了请求驳回羁押请求的意见书。意见被采纳,羁押请求被驳回,委托人在逮捕次日获释。
3 在不羁押的审讯中也陪同,并要求在场
此后,委托人接到了警察的传唤。为防备再次逮捕,律师陪同前往审讯,做好随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同时,要求律师在审讯时在场,而这在日本制度上并未得到承认。
4 具体、详细地主张无辜
律师向警察和检察官具体、详细地主张了委托人无辜。
辩护方针全文请参阅《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note,日文)。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1 接到到案要求后,到案前先找律师
即使是毫无印象的到案要求,也可能当场被逮捕。到案前咨询律师,并事先决定被逮捕时的联系方式,非常重要。
2 在羁押请求之前提交意见书
要阻止羁押,需要在羁押请求前后的短暂时间内,向法官说明没有羁押的理由和必要。能否在逮捕当天采取行动,决定了结果。
3 找出证据与犯人身份之间的空隙
电话号码或姓氏一致,并不能直接证明本人就是犯人。具体指出证据与犯人身份之间的空隙,是否认案件辩护的核心。
4 要求审讯时律师在场
目前律师在审讯时在场几乎得不到准许,但在审讯前与警察协商、牵制不当审讯,从而带来有利处分的例子并不少。
常见问题
Q.只是借出手机,也会被逮捕吗?
A.可能会作为犯人所留号码的签约人而受到怀疑并被逮捕。请尽早把借给谁、什么时候借出的情况告诉律师。
Q.毫无印象时,应该应警察的传唤到案吗?
A.是否到案、如何到案,应在到案前与律师商量决定。律师也可以陪同前往。
Q.外籍家人在日本被逮捕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A.首先确认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然后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逮捕后的72小时内,家属通常无法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本人。最初如何应对审讯,会同时影响处分结果和在留资格。
Q.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A.可以。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接受中文咨询。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外国人刑事案件咨询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体负责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不仅着眼于刑事处分,也会预先考虑之后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会见,由事务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作为翻译陪同。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的警察署会见。
电话:050-7587-4639 / 咨询表单 /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夜间、周末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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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在委托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加工,以免识别出个人。结果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保证同类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