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空置房屋、施工现场与盗窃(刑法第130条、第235条):共犯脱离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05
在社交平台看到「短时间高收入」的招募,按指示前往空置房屋或施工现场,搬运金属与材料。在咨询现场,我们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我只是负责望风」「我只是开车」。近来,以此种方式被召集的人员从空置房屋或施工现场搬走金属类与材料而遭摘发的案件屡见报道。即便当事人自认只是随手接了个活,可能成立的罪名却是建造物侵入与盗窃,并且直接牵动在留资格。本文依次梳理共犯责任的范围、中途退出如何评价,以及对在留的影响。
核心要点
- 即便只负责望风或开车,也可能依刑法第60条被认定为共同正犯,承担与实际搬走财物者同等的责任。
- 进入空置房屋或施工现场可能构成刑法第130条,但管理实态薄弱时,构成要件本身即成为争点。
- 「中途退出」的主张,在着手实行之前与之后评价截然不同。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即使被判处附缓期执行的拘禁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一 「只是望风」「只是开车」同样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者均为正犯。实务上,即使未分担搬取财物本身的行为,只要基于事前意思联络发挥了重要作用,仍会被认定为共同正犯。望风的作用在于防止被发现,开车的作用在于使抵达现场与搬出财物成为可能,二者均非轻微参与。真正应当争执的是:合意形成到何种范围、报酬如何约定、抵达现场之前被告知了多少信息。
二 进入空置房屋、施工现场的行为(刑法第130条)
刑法第130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住居,或他人看守之宅邸、建造物、船舰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132条并处罚未遂。即便是空置房屋,只要处于上锁状态并受定期管理,仍可能被评价为他人看守之宅邸;施工现场设有围挡、出入口受管理时亦同。反之,若管理实态已经丧失,构成要件本身便成为争点,现场照片与门锁状态即成为重要材料。
三 盗窃、着手实行与未遂
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243条并处罚未遂。着手实行的时点,取决于是否已产生侵害他人对财物事实支配的现实危险:是进入用地之时,是开始翻找目标物之时,还是着手切断材料之时。这一区分也直接影响下文所述脱离的评价。
四 如何主张脱离共犯关系
「因为害怕,中途就回去了」是常见的说法,但中途退出本身并不当然导致责任的否定。一般认为,若在着手实行之前脱离,须向其他参与者表明脱离意思并获得谅解等,从而消除自己此前所施加的影响;着手之后则不同,仅仅离开尚不足够,还须评价是否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工具是带回还是留下、通信记录中留下了什么,都会左右结论。因不安而删除通信记录的做法请务必避免,那不仅可能被评价为湮灭证据,也等于亲手毁掉佐证脱离的材料。
五 涉及金属类场景的新增规制
《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等相关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75号)第22条规定,违反禁止隐匿携带指定金属切断工具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指定金属切断工具指电缆剪、断线钳等由政令指定的工具。须注意的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已将该罪一并列入。
六 逮捕后的72小时与禁止会见
此类案件除现场现行犯逮捕外,经监控影像与通信记录解析后择日逮捕的情形亦不少见。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请求勾留(羁押)或予以释放,合计72小时。勾留原则上为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有共犯的案件往往附加禁止会见等决定,届时能够自由会见的只有辩护人。
七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最须留意之处)
此类案件最须留意的是:即使取得附缓期执行的判决,仍可能丧失在留资格。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留学、家族滞在等)者,因刑法第2编第12章(侵害住居之罪)、第36章(盗窃及抢劫之罪)等罪被判处拘禁刑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号未就刑期设限,附缓期执行者亦可能落入。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获宣告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定住者等)者不属第4号之2的对象,故主要适用此号。
- 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第22条之4:更新仅在有相当理由时方得许可;若出现未从事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期间,取消程序亦可能成为问题。
请先确认自己的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
八 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的理由
对以留学或就劳资格居住者而言,附缓期执行的判决并不意味着能够继续在留。目标只能设定在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尽早完成被害赔偿与和解,依实际情况限定共谋范围,并以客观材料呈现角色轻重与脱离事实。这些都须在检察官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成形。
九 初期应对的三点
- 行使沉默权。关于角色与认识的说明,待与辩护人核对事实之后再作亦不迟。「当时想得太简单」这类说法,常被记录为承认共谋的供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一旦附加禁止会见等决定,能够与外界联系的只有辩护人。
- 确认翻译的品质。角色的说明与脱离的经过,措辞的细微差异足以分出结论。
十 本所简介
在本所,松村大介律师自最初会见至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独立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以当事人一方的立场陪同会见。
以下介绍两则解决案例。其一,本所在含国际因素的刑事案件、属于裁判员裁判对象的重大案件,以及受到世界范围报道的案件中均有承办实绩。其二,当事人被认定为特殊诈欺的取款人并遭多次再逮捕,本所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
结语
「他们只说是搬重物」「到中途我都不知道在做什么」。此类案件中,我们听过许多这样的陈述。不知情的说法未必都能被接受,但只要依据事实,细致呈现在哪个时点知悉了什么、合意到达何种范围,责任范围与处分轻重都有改变的余地。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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