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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就开店时|食品卫生法・风营法的无许可营业,与资格外活动这第二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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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就开店时|食品卫生法・风营法的无许可营业,与资格外活动这第二道墙

未取得许可就开店时|食品卫生法・风营法的无许可营业,与资格外活动这第二道墙

2026/09/08

「开店一段时间后,保健所的工作人员和警察一起来到店里」。围绕餐饮与深夜营业的咨询,常常从这样的场面开始。把手续一拖再拖而继续营业,或者借用熟人的名义经营店铺,这类情形并不罕见。对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而言,此时立起的墙不止一道。无许可营业这一刑事问题,与超出在留资格范围经营事业这一入管问题,会由不同机关按各自的时间轴并行推进。本文把这两条线索分开梳理,逐一说明可以着手的余地究竟在哪里。

核心要点

  • 餐饮店营业属于食品卫生法上的许可制,无许可营业设有包括拘禁刑在内的罚则。
  • 深夜提供酒类或伴有陪侍的营业属于风营法的许可・申报对象,欠缺该手续同样构成罚则对象。
  • 超出在留资格所许可的活动范围经营事业,即构成资格外活动(入管法19条1项),可能触及24条4号ハ与在留资格取消(22条之4)。
  • 让不具就劳资格者在店内工作的,涉及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73条之2)与24条4号ヌ。
  • 保健所、警察与入管各自行动。刑事结束不等于在留无虞,因此在起诉之前争取不起诉处分意义重大。

餐饮店营业属于许可制

先说结论。经营餐饮店,须经保健所取得食品卫生法上的营业许可;未取得许可而营业的,将成为该法罚则的对象,其中包括拘禁刑。此外,深夜0时以后以提供酒类为主的营业,以及伴有陪侍客人的营业,属于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风营法)的许可或申报对象,欠缺该手续而营业的同样构成罚则对象。具体适用哪一条文、如何适用,会因营业形态与时期而异,故本文不对个别条文编号与法定刑作断定性表述。您的案件究竟适用什么,请务必向律师确认。

外国人面前的第二道墙

刑事问题告一段落,在留问题仍留在原地。各类在留资格分别有其被认可的活动范围,一旦超出该范围经营伴有收入的事业,即落入入管法19条1项的资格外活动。即便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类允许就劳的资格,其所认可的也是基于雇佣契约的活动,并不当然包含自行经营事业。若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则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ハ的退去强制事由;纵未至此,也会面临入管法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即便刑事程序以不起诉终结,入管法21条的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仍会重新评价素行。

只把名义放在他人名下的情形

未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却实质经营店铺的结构,常以「名义是熟人的」这种形态出现。对此,入管与侦查机关看的不是登记上的名义,而是事业的实体:开业资金由谁出,租赁契约与银行账户由谁掌握,进货与定价、员工的录用与解雇由谁拍板。意思决定的归属,正是由这些客观事实拼合出来的。「只是借了名字」的说明,若无资料支撑便难以被采信;出借名义的一方与借用名义的一方,都会被置于危险的位置。

店内员工的在留资格

若让不具备就劳资格的人在店内工作,将涉及入管法73条之2的不法就劳助长罪。该罪采取的构造是:除非能表明就其不知情并无过失,否则难以免责;仅以「对方出示了在留卡,所以我相信了」作为说明,有时并不足够。该当此罪的行为,同时被规定为入管法24条4号ヌ的退去强制事由。另外,入管实务长期采取的立场是,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刑事法上的责任主义究竟能在多大范围内延伸至行政处分,仍有讨论余地,本所曾就此正面提起诉讼。该论点至今仍在争论之中,尚不能断言结论。

被逮捕之后的72小时与不起诉这一目标

一旦被采取人身拘束,时间的走法与其他案件并无不同。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于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这72小时里,家属原则上无法会面。勾留一旦成立,原则为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初期对应有三件事:正确理解并行使沉默权,尽早选任辩护人,确认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是为程序服务的,并不站在本人的立场。

保健所、警察与入管各依不同依据行动,刑事案件结束并不意味着在留问题自动消解。入管法24条4号リ将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期执行的情形除外);即使刑罚较轻,留下前科这一事实本身,仍会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被作为素行评价。正因如此,在被起诉之前争取不起诉处分分量极重。是否重新取得营业许可、是否改变营业形态、是否建立确认员工就劳可否的流程,这些整改若以书面与资料留存,便可在检察官面前与日后的入管手续中,用同一套资料加以说明。

本所可以提供的协助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東京都豊島区,专注于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代表松村大介弁護士隶属第一東京弁護士会(律师登录号59077),长期处理刑事与在留彼此纠缠的事案。

在一起因冤罪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原则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外资企业支配权纠纷中,本所为委托人一方取得胜诉。以资料证明究竟是谁在实质推动事业的这项工作,与名义成为争点的营业类案件相通。

在一起被指参与特殊詐欺取款环节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综合主张来自指使者的欺瞒与胁迫处境、缺乏犯意等主观情事,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松村弁護士自会见的最初一刻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采取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对应的方针。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委托人本人而行动的立场。在留资格与签证手续方面与合作的行政書士联动,把刑事与入管集中在同一窗口承接。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也可依循在留特别许可的既往获得经验予以应对。

结语

询问当初为何开店时,常听到「想养家」「想凭自己的手艺闯一闯」这样的回答。欠缺手续的责任仍须承担,但走到这一步的经过,以及此后如何重整,需要有人认真听取并记录下来。把刑事与入管这两条线一并看清,再决定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路并没有被封死。请先从把处境分开梳理这一步开始,让我们一同面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律师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許可を取らずに店を始めてしまったとき|食品衛生法・風営法の無許可営業と、資格外活動という二つ目の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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