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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在留资格如何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通过公开案例比较日本人・永住者・就劳资格者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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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在留资格如何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通过公开案例比较日本人・永住者・就劳资格者的配偶

配偶的在留资格如何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通过公开案例比较日本人・永住者・就劳资格者的配偶

2026/09/18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中,比起是否有配偶本身,该配偶在日本处于何种地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每年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集,也按照“配偶为日本人的情形”“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的情形”等分类列出案例。本文以本所对平成26年至令和7年公开案例的整理结果为基础,针对受过刑事处分的人,按配偶的在留资格比较许可与不许可的倾向。

核心要点

  • 配偶为日本人的,即使存在附缓刑的判决,只要没有其他消极情节叠加,也有获得许可的例子。
  • 配偶为永住者・定住者的,也有附缓刑判决获得许可的例子,但罪名以非法残留和违反道路交通法为主。
  • 配偶持有就劳资格或留学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的,本人受过刑事处分的案例,已确认的8件全部未获许可。
  • 配偶的归化或永住申请正在进行中的,根据该手续何时完成,审查的类型本身可能发生变化。
  • 公开案例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因,记载有所简化,结论会因个别情况而不同。

以下公开案例中的刑罚,按照案例集的表述记载为“惩役”“禁锢”(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配偶为日本人的情形

作为日本人的配偶者,在指导方针中被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在公开案例中,每年也都有未受刑事处分者获得许可的例子。对于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也有以下许可案例。

  • 令和5年: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惩役3年・缓刑5年。本人为永住者,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获得许可。
  • 令和6年下半年:助长非法就劳,罚金20万日元。与配偶分居中。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获得许可。
  • 令和7年(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的案例):盗窃,惩役1年2个月实刑。婚姻约33年。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获得许可。

另一方面,观察未获许可的案例可以发现,除附缓刑的判决外,还叠加了以下情节:有退去强制记录或在留特别许可记录;另有其他前科;涉及助长非法就劳或卖淫等关系到入管行政根基的违法行为;婚姻或同居的真实性存疑等。即使是日本人的配偶者,多项消极情节叠加时,也难以获得许可。

配偶为永住者・定住者的情形

配偶为永住者或定住者的,家庭在日本的定着性也会得到评价,许可案例较多。受过刑事处分者的许可案例包括以下几例。

  • 令和6年上半年:非法残留,惩役2年6个月・缓刑3年。配偶为永住者。以“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获得许可。
  • 令和7年:非法残留,惩役1年・缓刑3年。配偶为永住者。以“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获得许可。
  • 令和6年下半年:出头申告,违反道路交通法,惩役1年2个月・缓刑3年。配偶和子女为定住者。以“定住者”获得许可。

另一方面,令和4年有这样一例:当事人虽已出头申告且配偶为永住者,但因违反入管法和无证驾驶被判处惩役2年・缓刑3年,最终未获许可。许可案例的罪名以非法残留和交通犯罪为主,在这一类型中,因盗窃、伪造文书等刑法犯罪被判处附缓刑判决者获得许可的例子并不多。

配偶持有就劳资格・留学等的情形

最为严格的,是配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特定活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情形。在这一类型中获得许可的3件,均为未受刑事处分的案件。受过刑事处分的案件,已确认的8件全部未获许可。主要案例如下。

  • 令和7年:行使伪造在留卡,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在日约16年,婚姻约13年9个月。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未获许可。
  • 令和6年上半年:诈骗・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等,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未获许可。
  • 令和6年下半年:出头申告,在日约12年,婚姻约12年,有未成年子女2人。过失驾驶致人死亡,禁锢3年・缓刑4年。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未获许可。
  • 令和4年:伪造有印公文书,惩役2年・缓刑3年。配偶为特定活动。未获许可。

在日时间长、婚姻时间长、有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属于过失犯罪。即使存在这些有利情节,在这一类型中也未能推翻存在刑事处分这一事实。即使是未受刑事处分的案件,也有配偶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婚姻约1年、已出头申告者未获许可的例子(令和6年上半年)。

本所案例:审查时类型发生了变化

2026年9月由本所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越南国籍男性,曾因伪造有印私文书・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被判处惩役1年6个月・缓刑3年。本人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妻子也是越南出身,正在办理归化手续。判决于2026年2月确定后,妻子于3月完成归化并取得日本国籍,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按照“配偶为日本人的情形”这一类型进行。

假如妻子仍为外国籍,且其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那么将与上述8件按照同一类型判断,前景应当相当不乐观。这是配偶地位的变化改变了审查出发点的案例。本案例经本人同意后介绍。

考虑自身案件时

公开案例对处分理由和个人情况的记载有所简化。不存在与案例完全一致的案件。应当关注的是罪名、刑罚的种类和轻重、案发经过(出头还是被查获)、配偶和子女的在留地位、婚姻和同居的实际情况、退去强制记录等因素的组合。本所在咨询阶段即从公开案例中挑选相近的案例,向您说明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

配偶正在申请归化或正在申请永住许可的,请务必确认该手续预计何时结束。根据与刑事程序和入管手续时间的关系,应采取的方针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以按类型整理入管厅公开案例的资料为基础,从咨询阶段起即向您说明前景和对策。由律师亲自负责从刑事案件到入管手续的全部流程,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职中文翻译,其他语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作办理。

此外,还有如下案例:一位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的女性,本所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也需要故意・过失,一直争议到上诉审,其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并非仅由本人的情况决定。配偶和子女处于何种在留地位,会改变审查的出发点。将全体家庭成员的手续列在同一张表中加以预判,是制定方针的第一步。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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