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怀疑假结婚时 委托方外国人本人与充当配偶角色的日本人各自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6/09/09
为取得在留资格而提交有名无实的结婚申报,外国籍人士与日本人同时被逮捕。进入本年度以后,各地仍不断出现此类案件的报道。媒体重点报道的多是中介掮客被查处,但我们在实务中接到的咨询,绝大多数来自委托一方的本人,以及被请去充当配偶角色的日本人。家属常常问:只是借了个名字,为什么会被逮捕?本文将梳理委托方与充当配偶角色的一方各自可能触犯何种罪名,以及在留资格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核心要点
- 在没有结婚意思的情况下提交结婚申报,可能构成刑法157条1项之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
- 被不实记录之户籍一旦处于可供使用之状态,还会涉及刑法158条1项之供用罪。
- 委托方外国人本人另需考虑入管法70条1项2号之2,即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之行为。
- 充当配偶角色的日本人通常也会以共同正犯被立案,若收取报酬,量刑上将处于不利地位。
- 除刑事处分外,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1号至4号规定之在留资格取消,将直接连接至退去强制程序。
何种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在缺乏结婚意思之状态下提交结婚申报,属于使户籍这一公共记录记载虚伪内容之行为,通说认为构成刑法157条1项之罪。现行户籍以电磁记录形式管理,故实务上多按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罪处理,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此外,被不实记录之户籍一经备置,并可用于交付各类证明书,即另行构成刑法158条1项之供用罪。实务上,两罪通常作为一连串行为一并起诉。
对委托方外国人本人而言,还多出一层:其以该婚姻关系为前提,取得了向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之变更或在留期间之更新。入管法70条1项2号之2将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之行为列为处罚对象,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至于具体适用哪一条文、适用范围如何,因行为样态而异,请向辩护人确认。
充当配偶角色的日本人所负责任
被请去充当配偶角色的日本人,通常同样以刑法157条1项、158条1项之共同正犯被立案。所谓只是借个名字之辩解,鉴于其本人以申报人身份签名并向政府机关提交文件,往往难以被采纳。
在量刑层面,是否认定收受报酬影响甚大。若收取金钱,动机会被评价为谋取经济利益,从而加重犯情。若长期接受中介介绍、多次实施同类申报,还会被追究常习性,处分将进一步趋重。
另一方面,生活陷入困顿之情形、因交往关系延伸而受人所托之经过、未收取任何报酬等,均属可能有利之情节。日本人一方虽不发生退去强制问题,但留下前科对职业与社会生活造成的不利益,绝非小事。
刑事程序的一般走向
此类案件之侦查,通常从户籍记载、向入管提交之申请文件、汇款记录等书面证据入手。侦查机关先从外形上固定申报前后当事人居住何处、如何生活,然后才实施逮捕。
逮捕后原则羁押10日,含延长最长20日,讯问在此期间密集进行。由于属共犯案件,侦查机关会反复利用双方供述之出入展开讯问。外国籍当事人因住所与身份保证人方面之情况较易被羁押,且常以防止串供为由附加禁止接见等处分。
若被起诉,初犯且报酬数额不大者,亦有可能获得缓刑判决。但正如下文所述,缓刑并不能解决在留问题。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在留资格取消与退去强制
此类案件最重之后果并非刑事处分本身,而是丧失在留资格。
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规定了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时之在留资格取消。其中1号、2号针对上陆许可之场合,3号针对未使用不正当手段但以虚伪事实为前提取得许可之场合,4号针对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永住许可等场合。若被认定以有名无实之婚姻为前提取得向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之变更或更新,即可能落入4号。此外,持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在留者,无正当理由而6个月以上未从事配偶身份之活动的,亦可能成为取消对象(同项7号)。
取消的后果依据条号而不同。若依1号或2号取消,依入管法24条2号之2,将直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依3号以下取消者,则会被指定出国期间,逾期仍留在日本,即落入同条2号之3。无论何种情形,丧失在留资格后仍继续滞留日本,还会产生同条4号ロ之非法残留问题。
从刑事一侧看,问题出在同条4号リ。该号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全部缓刑者除外。因此,若在刑事审判中获得缓刑,即不落入4号リ。然而,在留资格之取消走的是与4号リ完全不同之路径,并不能靠取得缓刑来回避。这一点,正是此类案件中最容易被误解之处。
为何要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基于上述结构,辩护活动必须以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设计。缓刑判决所能回避的,仅仅是4号リ而已。
有罪判决确定这一事实本身,会被带入其后在留资格取消之判断,也会在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作为素行评价影响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反过来说,在起诉前阶段就结婚意思之事实关系、有无报酬、参与程度充分展开主张与举证,其意义远超刑事结果本身。若把获得缓刑设为最终目标,真正应当守住的东西反而守不住。
婚姻确有实体却被怀疑的情形
婚姻确有实体,却因年龄差距、交往期间短、居住状况、收入差距等外形因素而遭受怀疑者,为数不少。此时真正管用的,不是抽象地陈述彼此有感情,而是日常生活所留下的痕迹。
能够证明同居实态者(租赁合同、水电燃气费缴纳、快递与邮件记录、邻居陈述);能够证明生计实态者(汇款记录、共同账户、家庭开支);能够证明交往实态者(通话与消息记录、照片、与双方亲属之往来)。这三个层面能够具体累积到何种程度,往往就是胜负所在。
关键在于:不是被怀疑之后才去制作,而是从结婚之初就自然地保存下来。同时,在讯问中,切勿轻率地在载有其实只是形式而已之旨的笔录上签名。供述笔录一旦制作完成,事后推翻绝非易事。
初期应对必须把握的三个要点
其一,行使沉默权。共犯案件中,双方供述之出入往往成为决定性证据。记忆模糊时不要迎合作答,在方针确定之前选择不作供述,同样是相当合理的判断。
其二,尽早选任辩护人。羁押期间有限,若以不起诉为目标,就必须在这20天左右的时间内完成主张与材料的整备。家属联系得越早,可用之手段越多。
其三,翻译的质量。在结婚意思这种微妙内心状态成为争点的案件里,翻译精度直接左右结论。本来就不打算一起住与当时还无法马上一起住,含义截然不同。本所常驻专责外国人案件之中文翻译,除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使用为其本人服务之翻译。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本所自初次接见起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弁护士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办。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曾有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协助其完成结婚与认领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构建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该案正面涉及如何证明婚姻关系之实体。
另有一名女性遭冤枉被指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要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被指参与特殊诈欺出し子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与胁迫等主观情节,取得不起诉处分。就参与程度与内心状态之认定构成争点而言,与本文所述类型相通。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一纸结婚申报,有时会彻底改变往后的人生走向。无论是已经提交申报的人,还是婚姻确有实体却被投以怀疑目光的人,都请先与辩护人一同梳理事实关系。只要介入得早,可选择的余地往往比想象中宽。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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