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在留期间届满时 家属从现在起可以推进的准备
2026/09/09
「丈夫一直被羁押,可是在留期间的届满日就要到了」「儿子的在留卡下个月到期,连会面预约都取不到」。这样的咨询,我们既从居住在日本的家属那里听到,也从中国的家中听到。刑事程序与在留程序,由不同的官厅依据不同的法律运作。一边停滞不前,另一边的期限却在悄然推进。本文按顺序梳理:羁押期间在留期间届满时会发生什么,以及家属一方从现在起可以逐步积累的准备。
核心要点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入管法21条)原则上以本人亲自到场为前提,羁押中或服刑中难以提出申请。
- 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可能构成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
- 刑事程序结束后,可能经收容令书(入管法39条)收容,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 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调取中国方面的公证书、备妥身元引受书,都宜及早推进。
- 刑事阶段能否取得不起诉处分,对此后在留的前景影响极大。
刑事程序的流程与在留期间的关系
从逮捕到羁押,再到起诉与否的判断,人身拘束的时间并不短。逮捕后,警察方面的可用时间为48小时以内,检察官接收身柄后须再在24小时以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刑事诉讼法203条、205条)。法官准许羁押的,期间原则上为10日,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延长,最长再加10日(同法207条、208条)。从逮捕之日到判决历时数月的案件并不少见,其间在留期间的届满日到来,绝非罕见的例外。
羁押中办理在留期间更新在实际上十分困难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入管法21条)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原则上以本人到场申请为前提。羁押中或服刑中的本人,自然无法前往窗口。在一定情形下,接收机构的职员或已备案的行政书士可以代为递交申请,但这以本人的意思表示与必要文件齐备为前提,而羁押期间确认本人意思与取得签名都不容易。「由家属代为更新即可」的想法,在多数情形下并不能直接奏效。
超过在留期间会怎样
超过在留期间的届满日仍留在日本,可能构成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身处刑事设施或留置设施,并不能使期间的进行停止;即使本人无法凭自身意思出境,期间的计算依然照常推进。此外,一旦丧失在留资格,在留卡的效力也会成为问题,居住地申报(入管法19条の9等)这类义务事实上亦无从履行。为避免日后被作出不利评价,宜由辩护人向入管说明原委。
刑事程序结束后移交入管程序的流程
无论是不起诉获释,还是服刑期满出所,对于已丧失在留资格的人,届时入国警备官会进行违反调查,并可能发付收容令书(入管法39条)。走出刑事设施大门之际身柄即被移交,直接转往入管的收容设施。其后,须经入国审查官的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最终决定是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还是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24条以下)。
家属从现在起可以推进的准备
- 取得委任状。有本人签名的委任状,是代为调取文件与代办手续的前提。
- 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查明是在逮捕时被扣押,还是留在家中或由工作单位保管,有效期也要一并确认。
- 与工作单位、学校联络。雇用是否延续、有无复职可能,也会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 维持住所。房租停缴而被迫退租的,获释后的生活基础即告丧失。
- 调取中国方面的文件。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户口簿复印件等,办理与翻译均需相当时间。
- 准备身元引受书。可委托日本人配偶或持有正规在留资格的亲属等能够承诺监督与扶助的人士。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刑事案件的结论会直接反弹到在留的结论上。入管法24条4号リ把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获得全部执行犹予的不在此列。另一方面,同条4号チ对毒品相关犯罪、旅券法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等一定罪名,采取不问刑罚轻重即可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结构。依罪名不同,即便执行犹予也会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因此先确定本案涉及哪一号,才是出发点。
另外,关于长期以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本所已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此点并非确立的解释,谨作为有待今后讨论的论点提出。
把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目标的理由
从守住在留的角度看,不应把取得执行犹予判决当作最终目标。多数罪名即便获判执行犹予,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若能取得不留前科的不起诉处分,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中,对素行的评价将大为不同。因此本所把辩护活动的重心放在起诉与否作出判断之前的阶段,集中进行被害人应对、供述内容的梳理、证据关系的检讨,以及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
初动应对中值得把握的三点
- 沉默权。宪法38条1项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述。在讯问中是否开口,可以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
- 尽早选任辩护人。判断是否羁押的时间十分短促,这段时间内的活动足以左右结论。
- 翻译的质量。除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外,能否确保一位为本人而工作的翻译,直接影响供述的准确性。本所常驻有专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本应在同一张图纸上加以设计。本所自羁押阶段起即确认在留期间的届满日,梳理更新申请是否可行、获释之际是否会被收容,并视需要与入管同步进行联络与协调。松村大介弁护士从接见的初动到公判的辩论终结均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办。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由合作的行政书士协同办理。
D-1 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并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D-2 一位女性因冤罪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B-2 特殊诈欺的受け子案件,当事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倾力于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对家属而言,连会面都难以实现,期限却步步逼近,这段时间想必格外令人不安。但在此期间能做的事确实存在。收集文件、守住住所、整备接收体制,日后在入管的判断中会显出意义。即便还处在不知从何入手的阶段也无妨,请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身柄拘束中に在留期間が満了するとき ご家族が今から進められ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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