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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时被怀疑“这张在留卡是伪造的”怎么办|IC芯片读取与号码查询的原理、真卡被怀疑时的应对,以及不知情持有伪造卡时如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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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时被怀疑“这张在留卡是伪造的”怎么办|IC芯片读取与号码查询的原理、真卡被怀疑时的应对,以及不知情持有伪造卡时如何争取

盘查时被怀疑“这张在留卡是伪造的”怎么办|IC芯片读取与号码查询的原理、真卡被怀疑时的应对,以及不知情持有伪造卡时如何争取

2026/09/12

在车站前被警察叫住,要求出示在留卡。警察把卡贴到手机上读取,又在另一台终端输入卡号,等了一会儿之后说“这张卡读不出来”“显示号码已经失效”,随后要求你到派出所去一趟,回过神来,你已经被怀疑持有伪造在留卡。而你自己或者确信这是通过正规手续从入管领取的卡,或者是从中介手里接过一张“手续已经办好”的卡并一直在使用,从未怀疑过。本所接到过不少从这一场景开始的咨询。本文不讨论购买伪造卡的一方或雇主一方,而是专门针对两种情形,即在街头盘查中真卡被怀疑,以及不知情而被交付伪造卡,梳理当场的应对以及其后如何争取故意的认定。

核心要点

  • 警察可以依据入管法23条3项要求出示在留卡并读取IC芯片,拒绝出示构成同法75条之2的罪,因此卡本身应当出示。
  • 真卡也可能因IC芯片损坏、换发前旧卡号码失效等原因被怀疑伪造,多数情况下通过向入管查询即可澄清。
  • 伪造在留卡的持有罪(入管法73条之4)与行使罪(同法73条之3第2项)均以对伪造的认识为要件,不知情持有的情形下,故意的有无是最大争点。
  • 行使伪造卡该当入管法24条3号之5ハ的退去强制事由,不必等待刑事判决即可启动退去强制手续,因此必须在刑事与入管两个层面争取故意的认定。
  • 盘查时的说明是任意的,不应对记忆不清的取得经过作断定性陈述,通过辩护人固定取得途径的佐证,将左右最终结论。

盘查时警察可以对在留卡查到什么程度

要求出示在留卡并读取IC芯片,是有法律依据的。警察官职务执行法2条1项允许警察拦下依异常举动及周围情况合理判断有相当理由怀疑其正在或将要犯罪的人进行询问。这是盘查的依据,但回答询问是任意的;同条3项明确规定,除依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外,不得拘束其人身,不得违背其意愿带往警察署等处,也不得强迫其回答。

在留卡则由另一套框架规制。入管法23条2项规定中长期在留者须随时携带在留卡,同条3项规定,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警察、海上保安官等执行职务时要求出示的,必须出示,对于在留卡还包括接受为确认在留卡电磁记录内容所必要的措施。被要求把卡贴到终端上读取IC芯片时,配合的义务即来源于此。拒绝出示或读取的,构成同法75条之2的罪,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未携带的,依同法75条之3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

另一方面,同条4项要求索取出示的人员携带表明身份的证件,经请求应予出示。便衣警察提出要求时,可以先请其出示证件,这是正当的确认行为。此外,出示卡的义务,与让对方查看包内物品、解锁手机的义务是两回事。检查随身物品原则上属于需要本人同意的任意措施,未经同意而进行的,仅限于紧急且必要性很高的有限情形。

IC芯片读取应用与号码查询究竟在查什么

现行在留卡内嵌IC芯片,记录着与卡面印刷内容相同的姓名、出生日期、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卡号等信息以及照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免费公开了读取该芯片并与卡面记载比对的应用程序,警察用它确认卡面与芯片内容是否一致、芯片内记录的签名是否为正规签名。伪造卡多数只把卡面做得精巧,芯片是空的或记录着他人信息,因此在比对中暴露。

另一种手段是在留卡号码的失效信息查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了可查询失效在留卡号码的系统,输入号码与有效期后会显示该卡是否已失效。因遗失、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等而领取新卡后,旧卡号码即告失效。伪造卡有时会盗用真实存在的号码制作,因此查询显示失效时,怀疑就会加深。

不过,这些工具并不能直接证明“是伪造的”,只能显示“与正规卡不吻合”。不吻合的原因可能与伪造无关,下一章说明。

真的在留卡也会被怀疑伪造吗

会。典型场景有三种。第一,IC芯片物理损坏。长期放在钱包里弯折、被洗衣机洗过、接触强磁场等,都可能导致芯片无法读取,此时应用会显示无法读取。第二,号码查询显示失效。实际发生过这样的例子:在留资格变更或更新时已领取新卡,旧卡却仍留在钱包里,结果出示了旧卡。旧卡虽是真卡但已失效,法律上不算出示了有效的在留卡。第三,卡面磨损或容貌变化。距取得时已过多年,发型、体型变化很大时,可能被怀疑与照片不是同一人。

此时的应对,不是慌乱地反复辩解,而是主动提出确认的方法。具体而言,随身带有护照的即出示护照,手机里存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或在留期间更新许可通知的照片即予展示,并要求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查询。警察向入管查询后,即可确认你的在留卡号码与在留资格是否已正规登记。查证属实,伪造的怀疑当场即可消除。若原因是芯片损坏,请依入管法19条之13以显著毁损为由申请换发。

中介交付的卡是伪造的,如何争取故意的认定

此场景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两个。入管法73条之4第1项规定,以行使目的持有伪造或变造在留卡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73条之3第2项规定,行使伪造或变造在留卡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盘查时出示卡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行使”,因此出示的那一刻起,行使罪的成立与否即成为问题。此外,在留卡是公务机关制作的文书,与刑法155条公文书伪造罪、同法158条伪造公文书行使罪的关系也会被讨论,但与入管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属于解释问题,须逐案研究。

这些罪名都是故意犯。持有罪除要求认识到是伪造卡外,还要求具备行使目的;行使罪要求在认识到是伪造卡的情况下使用。如果中介说“已经在入管办好手续”并交付卡片,本人信以为真、认为是正规的卡,那么故意不成立,罪名也就不成立。

问题在于如何证明这种认识。侦查机关不会依据本人的辩解,而是从周边事实推认认识。为卡片支付的金额是否与正规手续费相差悬殊,是否亲身经历过入管窗口或申请手续,是否掌握中介的身份与联系方式,卡上记载的在留资格是否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符,是否亲自办理过在留期间更新。这些事实若都指向“相信是正规手续乃属自然”,就能导向否定故意。反之,若价格极低、只用现金交易、联系方式只有微信ID、说不清卡上记载的在留资格是什么,这些事实叠加起来,就容易被认定为至少怀着“可能是伪造的”想法接受了卡片,即未必故意。

辩护人的工作,是逐一核实这些间接事实,收集与中介往来的记录、汇款记录、中介出示过的文件复印件、使用同一中介的其他人的经历等,把它们转化为证明本人不知道是伪造的佐证材料。若在讯问中轻易承认“当时觉得有点奇怪”之类的说法,就会被当作未必故意的自白处理,因此必须准确区分认识的程度来陈述。

盘查当场应当说什么,不应当说什么

请出示在留卡。拒绝出示本身就构成犯罪。但对更多询问的回答是任意的。被问到“在哪里拿到的”“从谁手里拿到的”“付了多少钱”时,若在记忆不确定的状态下作答,其内容会原样记录为供述,日后难以更正。特别是取得经过,是左右故意认定的核心事实,应当与辩护人整理之后再谈。

被要求同行前往派出所或警察署的,这属于任意同行,没有配合的义务。不过,拒绝也可能导致逮捕,是否同行应根据现场情况以及本人手头有无资料来判断。即使同行,在供述笔录上签字之前,也可以通过通译确认内容,对无法认同的部分拒绝签字(刑事诉讼法198条5项)。然后请尽快联系律师。被逮捕的,可以指定律师申请选任辩护人。

预想的刑事程序流程

盘查中伪造的怀疑加深后,要么当场以现行犯逮捕,要么日后以通常逮捕。逮捕后48小时内警方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法官批准勾留的,原则为10日,延长后再加10日,最长23日的羁押期内决定起诉与否。

本类型的特点在于,卡片真伪的鉴定需要时间,同时为查明取得途径,对中介的侦查会并行推进。如果中介的供述是“本人知道是伪造的”,就会与本人否定故意的主张正面冲突。勾留期间的讯问中,关于与中介的关系说到什么程度、如何说,需要在逮捕后的最初阶段就与辩护人定下方针。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本类型对在留的影响比其他类型更为直接。入管法24条3号之5将行使伪造、变造或不正当制作的在留卡等的人(ハ),以行使目的提供、收受或持有他人名义在留卡的人(ロ)等列为退去强制事由。该规定以“实施了行为的人”为对象,并不以在刑事审判中被判有罪为要件。也就是说,即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告终,只要入管独自认定存在行使的事实,退去强制手续仍可推进。

其次,以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还会涉及同条4号之2。该号将因包含刑法第2编第17章文书伪造罪在内的特定罪名被处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没有排除缓刑的文字。因伪造公文书行使罪被判处附缓刑的拘禁刑,也可能该当。再者,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涉及同条4号リ,但这一项排除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至于拒绝出示的罪,中长期在留者因同法75条之2的罪被处拘禁刑的,依同条4号之4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这里的关键在于故意与过失的定位。刑事案件以故意有无为当然的出发点,而入管实务长期沿袭一种做法,即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的判断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本所在一名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的当事人的案件中,提起了追问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需要故意、过失的诉讼,并争取至上诉审。同一当事人其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该争点仍在讨论之中,无法断言结论;但对于不知情而被交付伪造卡的人,在刑事阶段细致地争取故意认定,并将该记录作为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是本所的基本框架。

为何要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若因伪造公文书行使罪被判有罪,即使缓刑也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之2。此外,行使的事实本身就是同条3号之5的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在本类型中,以缓刑判决为目标的辩护意义不大,必须把以故意不存在为理由的不起诉处分,即因嫌疑不足而不起诉,作为最优先目标。

不起诉处分在入管手续中也是重要事实,表明刑事侦查机关未能认定故意。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后,在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法务大臣裁决的各个阶段,将证明不知情的材料与刑事处分结果一并主张,并引向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被逮捕后首先应当做什么

第一,沉默权。这是宪法38条1项保障、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在讯问前予以告知的权利,行使沉默权不会受到不利对待。本类型中,关于取得经过、支付金额、与中介关系的最初供述,将决定性地左右故意的认定。应在凭模糊记忆所述内容被固定为笔录之前,先定下方针。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约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能够接触本人的只有辩护人。在此期间辩护人能否确保与中介往来的记录和汇款记录,将左右其后的举证。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通译。“我以为是真的”与“我听说是真的”,“没觉得奇怪”与“觉得奇怪但没有核实”,在故意认定上意义完全不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当事人可以在会见至公判的全过程中,使用立场上为本人服务的通译。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刑事程序之外,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在留资格方面的支援,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时的入管应对亦一并承担。

本所在一名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的当事人的案件中,提起了追问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需要故意、过失的诉讼,并争取至上诉审。同一当事人其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该争点仍在讨论之中,无法断言结论;但为不知情而陷入违反状态的人守住在留的基本姿态,正是在该案中形成的。

在一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手续,分析入管公布的过往许可案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存在同类情形获得许可的先例却予以不许可,有违平等原则,这一主张在本类型中同样处于核心。

在一名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被告人质问与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不以侦查机关的预设为前提、从证据出发重新构建认识有无的姿态,同样适用于争取伪造卡故意认定的场合。

结语

盘查时在留卡遭到怀疑的那一刻,对本人而言是不甘与恐惧交织的时间。但只要是真卡,向入管查询即可澄清;如果是不知情而被交付,证明故意不存在的材料一定留存在某处。当场履行出示义务,对取得经过的说明不要着急,尽快联系辩护人。刑事结论与在留结论按不同框架推进,但细致争取故意认定的记录,会成为支撑两者的基础。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職務質問で「この在留カードは偽造ではないか」と疑われたとき|ICチップ読取りと番号照会の仕組み、真正なのに疑われた場合と、偽造と知らずに持っていた場合の対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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