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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与SIM卡的名义出借及转让为何构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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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与SIM卡的名义出借及转让为何构成刑事案件

手机与SIM卡的名义出借及转让为何构成刑事案件

2026/09/09

决定回国,于是把还在用的号码交给学弟继续使用。熟人开口说「只要借个名义就好」,附带谢礼,便签下几份合约。此类行为日后在特殊诈欺、投资诈欺的侦查中被顺着通信记录追查,最终导致名义人本人被逮捕。这一类型的案件屡见报端。在当事人眼中或许只是帮个小忙,但从法律角度看,它本身即成立独立的犯罪,且影响不止于刑事处分。本文梳理手机与SIM卡名义出借、转让可能触犯的罪名,并说明外国籍人士所面临的在留资格风险。

核心要点

  • 未经运营商同意有偿转让手机或SIM卡,手机不正利用防止法已将其列为独立犯罪。
  • 号码若被用于诈欺,可能以诈欺罪共同正犯(刑法60条、246条1项)或帮助犯(同法62条1项)追究。
  • 仅辩称「不知情」并不足够,是否存在未必的故意将依客观情事认定。
  • 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可能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以报酬为目的者另须审视。
  • 即便获得缓刑判决,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亦属重大不利因素。目标应设定为不起诉处分。

出借名义与转让本身即构成犯罪

先说结论。名义出借与有偿转让,无论该号码此后被用于何处,其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犯罪。手机不正利用防止法20条规定,未经运营商同意而以营业方式有偿转让或受让可通话终端设备等者,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其中包含SIM卡。该法21条另就签约或转让之际就姓名等作不实告知的行为规定罚金刑。因此「我只是转给朋友」,在这部法律面前并不成立抗辩。

号码被用于诈欺时会被追究什么

侦查通常并非从出借行为本身开始,而是从利用该号码实施的诈欺案展开。首先要审视的是刑法246条1项的诈欺罪。纵未分担实行行为,只要被认定共享犯罪计划并承担其中一环,即成立同法60条的共同正犯,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仅止于使犯行更易实施的,成立同法62条1项的帮助犯;未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部分,依同法250条以未遂论处。倘若谢礼来自诈骗所得,组织性犯罪处罚法10条的犯罪收益隐匿罪亦在审查之列。

「不知情」的辩解与未必的故意

此类案件的最大争点在于故意。故意并不以确信为限,只要被认定抱持「或许是诈欺,但无所谓」的心态,即成立未必的故意。可供参考的是最高裁判所平成30年12月11日判决(刑集72卷6号672页),该判决就特殊诈欺的受け子,综合所受托行为的内容与指示的异常之处等客观情事,认定足以肯定诈欺的故意及共谋。惟须留意,该判决处理的是受托领取包裹的案型,不能原封不动地套用于名义出借案件,其射程应审慎把握。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自逮捕起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声请羁押。裁判官准许羁押的,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其间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诈欺案件通常按每一笔被害分别立案,因而可能因另一号码所涉被害而再度被逮捕,辩护活动须预见后续案件通盘设计。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的分号结构

退去强制事由依各号而结构互异。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但受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另一方面,如就毒品相关法令违反所设的チ,不问刑罚轻重即可该当。若不锁定与本案相关的号别逐一检视,判断极易失准。

名义出借案件另须审视4号ロ。该号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专门从事在留资格范围外的经营活动或获取报酬的活动,以取得报酬为目的反复签订号码合约的事实,从这一角度同样会受到评价。此外,入管法22条の4规定在留资格的取消,长期羁押持续时即可能进入审查范围。更新审查同样以素行良好为考量要素。另须说明,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本所已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目前仍在系争中。

目标应设定为不起诉处分,而非缓刑

目标应是不被起诉。缓刑判决终究仍是有罪判决,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会被列为素行方面的消极情事,视判决内容还可能直接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刑事审判纵然争得缓刑,若其后的入管程序不予在留,结果并无二致。而以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无法等到起诉之后才着手,必须在羁押期间这一有限时间内收集资料并向检察官提示。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审慎考虑行使沉默权。取调中并无供述义务。方针未定之际零碎作答,往往会限缩日后可主张的空间。
  • 尽早选任辩护人。若在羁押可否作出判断之前辩护人已到位,即可迅速提出意见书并着手被害赔偿的交涉。
  • 确保通译的品质。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人终究服务于侦查。确保一位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通译,是防御的前提。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次接见起直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通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在特殊诈欺受け子而遭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倾力于取调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解决案例B-2)。在被指涉入特殊诈欺出し子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等主观情事,获得不起诉处分(解决案例B-1)。另有一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解决案例D-2)。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出借手机名义,对被请托的一方而言,往往披着难以拒绝的小忙的外衣。然而当那个号码成为夺走他人财产的工具,被追究责任的正是名义人本人。无论是本人刚被问话,还是家属刚接到通知,能采取的措施依然存在。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携帯電話とSIMカードの名義貸し・譲渡はなぜ刑事事件にな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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