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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就不会立案」这一理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撤回告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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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就不会立案」这一理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撤回告诉的效力

关于「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就不会立案」这一理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撤回告诉的效力

2026/09/08

「对方说已经不生气了,也表示不会报案。那这件事应该就不会成为案件了吧。」在咨询的场合,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心情不难理解,但日本的刑事程序并非如此构造。被害人的意愿能够左右程序入口的罪名,只限于很小的范围。另一方面,被害人已经谅解这一情事,在决定是否起诉以及量刑时,的确会被相当看重。本文梳理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的区别、撤回告诉的效力,以及外国人无法回避的在留影响。

核心要点

  • 没有告诉便不能起诉的罪名(亲告罪)范围有限,多数罪名不问被害人意愿即可起诉。
  • 被害人的谅解只是判断起诉与否及量刑时被重视的情事之一,并不因此使程序自动终结。
  • 撤回告诉仅限于提起公诉之前,且撤回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告诉。
  • 即便是非亲告罪,赔偿被害与取得谅解仍然重要。检察官依起诉便宜主义可以作出不起诉处分。
  • 涉及社会性法益的类型,仅凭和解难以消解在留审查上对素行的评价。

亲告罪的范围有多大

先讲结论。没有告诉便不能提起公诉的罪名,即亲告罪,范围是有限的。具有代表性的有毁损器物(刑法261条、264条)、毁损名誉(刑法232条1项)、毁弃私用文书等(刑法259条、264条)。这些类型的被害停留在个人领域,公开追诉反而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思,因此把追诉的入口交由被害人判断。

关于亲属之间的窃盗等,刑法244条2项规定,对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亲属以外的亲属实施的,非经告诉不得提起公诉。上述规定终究属于例外,而非原则。

非亲告罪会发生什么

伤害、窃盗、诈欺均非亲告罪。即使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侦查机关仍会开展侦查,检察官仍可提起公诉。即便尚未提出被害申告,也可能因他人报警、监控录像、其他案件的侦查等端绪而立案。

关于性犯罪,经平成29年刑法修改,已不再属于亲告罪。由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诉来决定能否追诉的机制,被指出会给被害人带来沉重负担,出于对其心情的顾及而作了修改。因此,认为只要被害人不表明意愿程序就会停止,并不准确。

撤回告诉能够与不能够做到的事

告诉可以撤回,但有时间限制。刑事訴訟法237条1项将撤回告诉限于提起公诉之前,起诉之后再行撤回,不会产生欠缺诉讼条件的效果。并且依同条2项,撤回告诉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告诉。实务中,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往往在和解之中一并作成,其内容与时机的拿捏,直接关系到处分的走向。

非亲告罪中和解依然重要的理由

即便不是亲告罪,赔偿被害与取得谅解仍然极为重要。刑事訴訟法248条规定,考虑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状,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无追诉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这一机制称为起诉便宜主义,被害已获回复的情事,在此判断中占有很大分量。

时间上的紧迫也需留意。遭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在这72小时,以及羁押后的10天与延长的10天之内,处分的走向逐渐成形。初期应对有三点要紧:知道在讯问中可以行使沉默权,尽早选任辩护人,以及翻译的质量。有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参与,可以更好地避免认识上的偏差被固定在笔录中。

从保护法益出发

若不看罪名表面的异同,而从究竟侵害了什么这一保护法益的角度观察,和解的意义会随之改变。在侵害被害人个人财产或身体的类型中,和解的对方具体存在,通过赔偿被害与取得谅解,反社会性有较大空间被个别地消解。相对地,在涉及毒品、出入国管理秩序、公众卫生、儿童保护等社会性法益的类型中,或者不存在可以和解的个人,或者即使存在,仅凭和解也难以消解在留审查上对素行的评价。

对在留的影响,以及以不起诉为最优先目标的理由

即便获得不起诉处分,接受过侦查这一事实仍有可能为入管所知悉。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的审查会考察素行,还可能出现在留资格被取消(同法22条之4)的问题。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的入管法24条,各号构造并不相同:4号リ指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情形(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除外),量刑即为分水岭;涉及毒品的4号チ则不问刑罚轻重;非法残留涉及4号ロ,资格外活动涉及4号ハ,助长非法就劳涉及4号ヌ。既然存在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也无法保住在留的类型,在起诉之前争取不起诉处分,便成为最优先的目标。

最后是一项提醒。请不要由本人或家属直接去请求被害人撤回被害申告或达成和解。与对方接触这一事实,可能被评价为存在毁灭罪证之虞,进而导致羁押或禁止接见等后果。交涉原则上应当通过辩护人进行。

本所可以提供的协助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弁護士主理。作为被害一方代理人进行交涉的经验,同样反映在和解方案的设计上。

  • 在深夜偷拍的被害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交涉,达成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长期持续的纠缠骚扰行为的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取得了1,000万日元的解决金。
  • 就被认为参与特殊詐欺取款行为的20多岁女性,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处境、欠缺犯意等主观方面的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松村弁護士自接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应对。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其立场是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在留资格与签证手续可与合作的行政書士衔接,一站式办理;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也可依据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既往经验予以应对。

结语

被害人不希望处罚这一情事绝非没有意义,反而是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会被相当看重的情事。只是它并非自动终结程序的钥匙,而需要辩护人在恰当的时机、以恰当的方式呈现出来才能发挥作用。与其抱着对方不生气就没事的想法任由时间流逝,不如先把案件的判断与推进步骤梳理一遍。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律师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被害者が処罰を望んでいないから事件にはならない」という理解について|親告罪と非親告罪、告訴取消しの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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