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了入管就不会知道」这一误解:入管法第62条第2款的通报与不起诉处分的类型
2026/09/05
「既然已经不起诉,入管应该什么都不会知道吧。」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这是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之一。但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依据不同法律、循各自轨道运行,法律上也设有使相关信息传达至入管的机制。本文依条文梳理入管法第62条第2款的通报与同法第63条的结构,说明不起诉处分的不同类型在在留审查中可能具有的不同含义。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62条第2款对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课以通报义务。
- 依入管法第63条,在刑事程序进行期间亦可推进退去强制程序。
- 不起诉处分区分为无嫌疑、嫌疑不足与起诉犹豫,三者在在留审查中的含义可能不同。
- 即便如此,取得不起诉仍是守住在留资格最稳固的基础。
先看条文:通报与告发如何运作
先说结论:认为刑事案件信息不会传到入管,这一前提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入管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在得知其认为该当第24条各号情形的外国人时,均可通报;第2款则规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得知前款所指外国人时,必须通报。对职员而言,这是义务。
入管法第63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对该当退去强制对象者的外国人,即使因刑事诉讼相关法令的程序正在进行而未予收容,仍可推进退去强制程序。同条第4款规定,入国审查官在审查时,若有相当理由足以相信嫌疑人犯罪,应向检察官告发。
不起诉处分并非只有一种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依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状,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无需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此即起诉犹豫的依据。实务上另有无嫌疑与嫌疑不足两类。前两类可作为相关事实未获认定的材料;起诉犹豫则未否定犯罪成立本身,故在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的素行评价中,需就导致起诉犹豫的具体情事作细致说明。
如何确认处分的具体内容,同样是实务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犯罪嫌疑人请求,检察官应迅速告知不起诉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包括理由。规定告知理由的同法第261条,针对的是告诉人、告发人与请求人。由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确认并将来龙去脉整理留档,才是可行的做法。
对在留的影响:更新审查与在留资格取消
入管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在留期间的更新,仅在有相当理由足以认为更新为适当时方可许可。刑事处分的有无与内容,事实上会影响这一判断。另需留意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5项、第6项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未从事对应活动,或持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该活动而在留,均属取消事由。
退去强制事由的结构(入管法第24条)
- 第4号イ:明显可认定专门从事在留资格以外的、伴有收入的活动。
- 第4号ロ:超过在留期间而滞留。
- 第4号チ:违反兴奋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等而受有罪判决,不问刑罚轻重。
- 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但受刑罚全部缓刑宣告者除外。
- 第3号之4: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等助长非法就劳的行为。
毒品类案件(第4号チ)即使附缓刑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不属该号的类型(第4号リ),若为全部缓刑则不该当。罪名不同,刑事上的结果与在留上的结果可能并不一致。
因此,以不起诉为最优先目标
在多数类型中,即使在公判取得附缓刑的判决,也无法守住在留资格。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将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原因正在于此。另需一提:入管实务长期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认定退去强制事由的要件。松村大介律师正在进行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可延伸至此一场面到何种程度。目前尚不足以断定结论,但在故意、过失构成刑事争点的类型中,于刑事阶段细致争执,将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
初期阶段的三项建议
被逮捕后,警察阶段最长48小时,移送检察官后再有最长24小时,检察官须在此期间决定是否请求羁押。供述的基本框架,往往在这72小时之内即已成形。
- 沉默权:在与辩护人商定说什么、不说什么之前,不要急于供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在羁押决定之前行动,直接改变可选择的手段。
- 翻译的水准:除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外,另行确保站在当事人一方的翻译。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接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处理在留资格与签证手续。
- 在一起被指为特殊诈欺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处境,以及不能认定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
- 在一起女性因冤罪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案件中,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
结语
「不起诉了入管就不会知道」这一理解,与制度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但这绝不意味着不起诉没有意义。取得哪一类型的不起诉、如何把相关情事留在记录之中,正是守住在留资格这项工作的起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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