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就不会影响在留资格」这一理解并不准确 外国籍少年案件与在留审查
2026/09/09
「儿子才17岁。既然是少年,处分总不至于像成年人那样重,而且听说与在留资格无关。」外国籍子女被警方拘束人身自由之后,家属常常这样问我们。前半句大致无误,但后半句,也就是「与在留资格无关」,并不准确。本文将依入管法条文的结构,梳理保护处分与在留审查之间的真实关系。
核心要点
- 少年案件全部移送家庭裁判所,保护处分并非刑罚,不构成前科。
- 但这只意味着不符合以「被处刑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并不意味着对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毫无影响。
- 入管法24条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全部缓刑者除外。保护处分不该当该号。
- 持家族滞在、留学等在留资格的少年,若因案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在留资格该当性本身就会动摇。
- 令和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法,扩大了18岁、19岁特定少年被移送检察官的范围。
少年案件走怎样的程序
少年案件无法仅凭侦查机关的判断终结。只要认定存在犯罪嫌疑,一律移送家庭裁判所,此即全件送致主义。若是成年人,检察官可作出不起诉处分了结;少年则必须先进入家庭裁判所的程序。
移送之后,多数案件会采取观护措置,将少年收容于少年鉴别所(少年法17条),期间大致为4周。其间,家庭裁判所调查官会与少年面谈,向监护人和学校查询,把握其成长经历;鉴别所还会由心理技官进行鉴别。上述结果,实质上左右审判的走向。
审判结果大致分为四类:审判不开始、不处分、保护处分、检察官送致。保护处分包括保护观察、送交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或儿童养护设施、少年院送致(少年法24条1项),均非刑罚,而是教育性处分。另一方面,对一定范围的案件,家庭裁判所会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少年法20条)。因故意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且行为时已满16岁的,原则上移送检察官(同条2项)。令和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少年法将18岁、19岁者定位为特定少年,对其满18岁后所犯、法定刑为死刑或无期或短期1年以上拘禁刑之罪,原则上移送检察官(少年法62条2项);一旦被起诉,禁止推知报道的限制亦随之解除(少年法68条)。此外,在少年审判中协助少年之人,称谓并非「辩护人」,而是「附添人」(少年法10条)。
保护处分不构成前科,但与在留审查并非无关
先说结论。保护处分并非刑罚,不构成前科;只要停留在保护处分,就不该当以「被处刑罚」「受有罪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各号。但由此推不出「对在留毫无影响」的结论。退去强制事由是一层议论,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是另一层议论。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为对象,并排除受刑罚全部缓刑宣告者。「被处」指被宣告刑罚,保护处分不在其内。涉及毒品等犯罪的同号チ,也以「受有罪判决者」为要件,道理相同。就此而言,案件止于保护处分,价值相当大。
不过,24条4号并非每一号都以刑事处分为要件。例如,不被允许就劳的在留资格持有人,被明确认定专门从事获取报酬之活动的,该当与否与有无刑事处分相脱离。视非行内容,即便未受刑事处分,也可能直接触及在留。
再看更新与变更的审查。更新并非只要具备在留资格该当性就当然获准,而是限于法务大臣认定有足以认为更新为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入管法21条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指南将素行善良列为考虑要素之一,该项评价并不会仅凭有无前科机械决定。受保护处分的事实,以及作为其前提的非行内容,均可能被纳入素行评价。
更容易被忽略的,是在留资格该当性本身丧失的情形。持家族滞在或留学在留资格的少年,若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就会陷入未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状态。此状态延续下去,可能引发在留资格取消问题(入管法22条の4),更新时该当性也会被正面追问。即便既无刑事处分也无保护处分,仅因失去学籍,在留亦可能岌岌可危。
至于经检察官送致并被起诉、判决有罪的情形,少年同样成为被处刑罚之人。超过1年的实刑可能该当24条4号リ;毒品犯罪则不问刑之轻重亦可能该当。避免逆送的意义,不止于量刑轻重。
不起诉处分与避免逆送的意义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不应把取得缓刑判决当作最终目标。视罪名而定,即使缓刑也可能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成年人案件应以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少年案件则应以避免逆送、在家庭裁判所框架内终结为最优先目标。逆送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家庭裁判所阶段的努力。
初期应对需把握的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少年在讯问现场容易迎合,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极易留在笔录之中。说什么、说到哪一步,可以先与辩护人商量再定。
- 尽早选任辩护人与附添人。移送家庭裁判所之前的环境调整,很大程度决定能否避免逆送。
- 重视翻译质量。即便习惯了日语校园生活的孩子,也未必能准确理解法律用语与程序说明。
少年被收容于少年鉴别所之后,辩护人与附添人仍可会面。家属会面有时受到限制,辩护人则不受该限制。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本所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自最初一步至程序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弁护士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所内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 在被认定参与特殊诈欺取款的20岁余女性案件中,就受指使者欺瞒与胁迫等主观情事作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 在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并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在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女性案件中,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少年案件与在留的关系,既非「保护处分所以高枕无忧」,也非「保护处分照样立刻遣返」。哪一号、以何要件、在哪个阶段发挥作用,逐条分辨清楚,眼下该守住什么自然浮现。请不要由家属独自承担,尽早咨询为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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