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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了就能早点出去」是真的吗 外国人刑事案件在决定认否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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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了就能早点出去」是真的吗 外国人刑事案件在决定认否之前

「认了就能早点出去」是真的吗 外国人刑事案件在决定认否之前

2026/09/09

在留置场里最先浮现的念头,多半只有一个:什么时候才能回家。讯问中被告知「承认了就能早点出去」「否认只会拖得更久」,于是连自己并无印象的部分也一并承认。在接见中遇到的当事人里,走过这段经历的并不在少数。然而,决定释放时点的并不是是否认罪。本文先确认从逮捕到释放的制度构造,再说明认否的选择为何不止影响刑事处分,还会波及在留。

核心要点

  • 逮捕后人身拘束的期间由法律划定框架,并非因为认罪就会自动缩短。
  • 羁押的判断以毁灭证据之虞与逃亡之虞为轴心,外国人的逃亡之虞在实务上容易被形式化地看重。
  • 认罪反而可能使共犯关系的侦查扩大,导致羁押延长甚至再度逮捕。
  • 一旦制作的供述调书,事后推翻并不容易(刑事诉讼法322条1项)。
  • 认否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从逮捕到羁押,时间框架由法律划定

「认罪几天就能回家」的理解与制度构造不符。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以内把案件送交检察官,检察官接收身柄后须在24小时以内判断请求羁押还是释放(刑事诉讼法203条、205条)。自逮捕之时起算,上限为72小时。

法官准许羁押的,羁押期间原则为10日(同法207条、208条1项);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延长,最长再加10日(同条2项)。在这一框架内,并未设置因自白而自动缩短期间的机制。要实现尽早释放,需要向法官具体展示本案不符合羁押要件。

决定释放时点的是羁押要件

准许羁押,须有足以怀疑其犯罪的相当理由,并且存在住所不定、毁灭证据之虞、逃亡之虞其中之一(刑事诉讼法60条1项各号)。是否认罪,纵然可能影响其中部分要件的评价,本身却并非要件。

外国人当事人在此面临的,是逃亡之虞的评价。生活基础在海外、家人身在国外、在留资格期限有限等情形,在实务上容易被形式化地当作支撑逃亡之虞的事由。无论认罪与否,若未备妥针对这一点的反驳,身柄就不会解除。反过来说,扎实地累积住所确实存在、与家人同住、工作延续、有身元引受人等事实,才是通往释放的捷径。

认罪反而可能拖长

自白往往不是侦查的终点,而是下一轮侦查的入口。一旦供述承认共犯的参与,侦查便会扩展到共犯关系,为取得印证而继续羁押。在特殊诈欺这类组织性案件中,就其他被害事实重新申请逮捕状、多次再逮捕而使羁押长达数月的情形并不少见。

「为了早点回家而认罪」的选择,结果却招致最长的拘束,原因正在于此。

一旦制作的调书,事后难以推翻

讯问中制作的供述调书,可能在公判中被用作证据。录取被告人供述的书面,在其内容为承认不利益事实等情形下,可以在一定要件下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322条1项)。

到了公判才说「那与事实不符」,必然被要求说明当初为何那样陈述;说明若不充分,反而可能被评价为事后的辩解不足采信。讯问阶段的一句话之所以成为公判主张的沉重负担,正源于这一构造。

经由翻译的讯问会发生什么

中文与日语之间,有不少词无法直接对换。「知道」「明白」「以为」的区别,「被请托」与「被指示」的差异,关于金钱性质的措辞。这些细微差别,足以左右故意的有无与共谋是否成立这一核心。

讯问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当事人自行确认译文是否忠实于本意的手段十分有限。对调书内容无法认同时,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刑事诉讼法198条5项);在宣读时也可以申请更正。请不要在没有弄懂的情况下签名。

保持沉默会不利吗

不会成为不利推认的根据。宪法38条1项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述。刑事诉讼法311条1项亦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保持沉默,也可以就个别讯问拒绝陈述。

沉默是法律正面承认的权利行使。仅因行使权利本身而给予不利对待,并不被允许。当然,视案情不同,也有在早期说明事实关系更为有利的场面。开口还是沉默,属于看过证据后与辩护人商量再定的事项,而不是在讯问室里独自作出的抉择。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认否的选择不止于刑事处分。入管法24条4号リ把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获得全部执行犹予的可从该号中排除,但同条4号チ对毒品相关犯罪、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等,采取不问刑罚轻重亦可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结构。

再者,羁押长期化的,其间在留期间可能届满,进而叠加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的问题。不起诉与有罪判决之差,直接分开在留可否的场面,现实中确实存在。

另外,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本所已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中。此点并非可以断言的定论。

把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

据此,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把执行犹予判决当作最终目标并不妥当。应当追求的,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没有前科,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对素行的评价将截然不同。

在从逮捕到羁押期满的有限时间里,梳理事实关系、推进被害人应对、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这份密度决定结论。

初动应对中值得把握的三点

  • 了解沉默权。说什么、何时说,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定。
  • 尽早选任辩护人。至羁押判断为止的时间极短,这段时间的活动决定身柄的走向。
  • 确保翻译质量。除侦查机关的翻译外,能否另备一位为当事人而工作的翻译,直接影响供述的准确性。本所常驻有专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首次接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均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办。本所在同一张图纸上一并检讨刑事程序的前景与对在留的影响,必要时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同,处理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

B-2 特殊诈欺的受け子案件,当事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倾力于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A-1 当事人因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D-2 一位女性因冤罪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在讯问室里,时间感会消失。觉得今天承认明天就能回家,是人之常情。可是那一句话会留在调书上,在公判中,在此后的在留审查中,一路跟随当事人。承认、争辩,还是沉默,这是看过证据之后建构的策略,而不是在疲惫与不安之中作出的选择。在下决定之前,请先与辩护人见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認めた方が早く出られる」は本当か 外国人の刑事事件で認否を決める前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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