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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使共犯说出我的名字,只要没有证据就不会被起诉”这一理解|共犯供述的分量与补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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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使共犯说出我的名字,只要没有证据就不会被起诉”这一理解|共犯供述的分量与补强法则

关于“即使共犯说出我的名字,只要没有证据就不会被起诉”这一理解|共犯供述的分量与补强法则

2026/09/08

“共犯好像供出了我的名字,但我自己并没有承认,也不会有证据,所以不至于被起诉。”在家属的咨询和本人的来信中,我们常听到这样的判断。然而在日本的刑事程序中,即便本人否认,共犯的供述也可能成为认定有罪的核心支柱。尤其在指示者与实行者分工明确的案件里,其他关系人的说法往往直接决定一个人的处境。对外国人来说,其后还连着在留资格的问题。本文按条文梳理共犯供述如何被对待,以及在起诉之前可以做些什么。

核心要点

  • 即使本人否认,共犯的供述也可能成为认定有罪的基础。
  • 宪法38条3款与刑事诉讼法319条2款的补强法则,其对象是“本人的自白”,共犯的供述被认为不包含在内(最高法院大法庭1958年5月28日判决,刑集12卷8号1718页)。
  • 正因如此,共犯供述的可信性会被慎重审查:有无拉他人下水的风险、供述有无反复、有无未亲历便无法讲述的细节、与客观证据是否吻合。
  • 一旦被起诉,羁押将持续,可能在无法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的情况下迎来在留期限。

仅凭共犯供述也可能被认定有罪

先说结论。共犯在侦查机关面前说出了本人的名字时,即使本人否认,也可能被起诉并被认定有罪。因为供述证据只要被判断为可信,就可以成为认定有罪的基础。共犯的供述作为了解案件内情者的陈述,常被当作核心证据使用。

补强法则的对象是“本人的自白”

宪法38条3款规定,不得仅以本人的自白作为唯一证据而定罪,刑事诉讼法319条2款也作了同样规定,这称为补强法则。不过,此处所说的“本人的自白”并不包含共犯的供述,最高法院大法庭1958年5月28日判决(刑集12卷8号1718页)即持此立场。因此,从条文的构造上看,仅凭共犯的供述也可能作出有罪认定。“只要自己不开口,证据就会不足”这样的想法,在这一点上并不成立。

共犯供述的可信性在哪些方面被争论

正因为仅凭共犯供述即可定罪,实务上对其可信性的审查相当慎重,通常从以下几点展开。

  • 是否存在为减轻自身责任而把他人拉进来的风险。
  • 供述在侦讯过程中有无变化,变化是否有合理解释。
  • 是否包含未亲身经历便无法讲述的具体事实。
  • 与通信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是否吻合。

辩护人的作用,在于尽早收集用以判断上述各点的材料,并具体指出供述薄弱之处。仅抽象地主张“共犯在说谎”,并不能改变判断。

客观证据的范围比想象中更广

手机通信记录、位置信息、监控录像、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交接记录,都可以用来还原行为的先后顺序。在分工型的有组织犯罪中,越是处于末端的角色,越容易主张“不清楚指示的含义”;但报酬的金额与支付方式是否自然、接受指示的渠道是否具有高度匿名性,这些情节容易被用来推认其已有认识。

程序的时间与初期应对的三点

从逮捕到是否羁押的判断最长为72小时。羁押原则为10日,可延长10日,届满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在共犯案件中,容易被认定存在刑事诉讼法60条1款2项所说的毁灭罪证之虞,并常附加同法81条的禁止会见等处分。家属代替本人去联系其他关系人,本身就可能被视为毁灭罪证的情节,应当避免。

  • 是否行使沉默权的判断(宪法38条1款、刑事诉讼法198条2款)。含糊的回答日后可能被放在不利的语境中解读。
  • 尽早选任辩护人。也可以利用值班律师制度(当番弁护士)与被疑者国选辩护制度。
  • 翻译的质量。笔录以日语制作,可能残留与本人原意不同的语感。一经签名内容即被固定,宣读核对时若觉得与自己所说不符,可以保留签名。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以不起诉为最优先的理由

一旦被起诉,羁押持续,可能在无法于期限内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的情况下迎来在留期限。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可能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附全部缓刑的情形除外)。即使量刑未达该标准,在入管法21条的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也可能被评价为素行不良;涉及虚假申报等情形时,还可能面临同法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毒品案件则不问刑罚轻重,属于同法24条4号チ的对象。

因此,本所把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有些类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也难以保住在留资格。在起诉前掌握客观证据的所在,并向检察官具体指出共犯供述中哪些部分并非基于亲身经历,具有实质意义。

本所可以提供的协助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東京弁護士会)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

  • 在作为特殊詐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彻底的侦讯应对、对不当侦讯的抗议以及充分的主张与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了不起诉处分。
  • 在因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对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亦有大量处理经验。
  • 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与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经验,也曾大量处理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辩论终结,全部工序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口译人员不同,其立场是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在留资格与签证事宜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提供协助;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也将结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经验予以应对。

结语

听到共犯供出了自己的名字,对本人来说很难接受。但供述的出现本身并不是结论。这份供述究竟基于谁的亲身经历、与客观证据是否吻合,都还有待审查。只要辩护人及早介入,掌握材料,把该说明的内容整理清楚,判断仍有改变的余地。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律师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共犯者が自分の名前を出しても、証拠がなければ起訴されない」という理解について|共犯者供述の重みと補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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