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之后,何时才能再来日本|入管法5条1项的上陆拒否事由与再入境展望
2026/09/07
受过退去强制的人,或在日本受罚后回国的人,提出最多的正是这一问题。生意伙伴在日本,子女在日本上学,配偶身在日本。生活基础与日本联结越深,这一问题便越发迫切。上陆拒否并非「终身不得入境」的一刀切,各事由分别设有期间,亦存在例外处理的余地。以下梳理制度骨架。
核心要点
- 拒绝上陆的事由,在入管法5条1项中分号列举,涉及刑罚、退去强制经历、毒品等,性质各不相同。
- 受过退去强制者的上陆拒否期间原则为5年;曾有退去强制经历者等则为10年。
-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为1年。
- 毒品相关事由中存在未设期间的类型,与其他类型的结构不同。
逐号结构不同这一点
外国人案件的实务中须反复确认的是:条文逐号的要件与效果彼此不同。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的入管法24条如此,规定上陆拒否事由的5条1项亦然。有的类型以是否被处以超过1年的拘禁刑加以区分,有的类型则不问刑之轻重即行该当。「有前科就一律不能入境」的理解,与「有缓刑就没问题」的理解,均与条文的实际结构不相对应。确定自己的案件落入哪一号,正是建立展望的起点。
期间届满是否即为足够
即便上陆拒否期间届满,签证的发给与上陆审查仍属各自独立的判断。过往处分记录须在申请材料中记载,而说明的方式将左右结果。此时行之有效的做法,是把处分的内容、其后的生活状况、与日本的联结,连同资料一并整理呈现。此外尚有上陆特别许可制度,即使在期间之内,亦可能因个别情事获准上陆。此为依法务大臣判断的例外措施,不宜轻易期待,但依家庭状况等仍值得研究。
平等原则的视角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逐年度公开许可与不许可的案例。这些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宜予许可」的先例集积;对具有同类情事的案件,若无合理理由而作不同处理,从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看即存在问题。本所在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及退去强制程序的主张中,会跨年度精查这些公开案例,特定与本人情事最为接近者,据以构筑主张。此一发想,在上陆特别许可的场合同样有用。
回国之前可以做的事
即便退去强制程序已在推进,仍有左右日后再入境可能性的要素。是否可能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出境时是否留下退去强制经历,都直接关系到其后的上陆拒否期间。而在刑事阶段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许多情形下根本不会走到这一步。本所之所以不以缓刑而以不起诉为最优先目标,正是着眼于这一连串后果。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长期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体处理。曾有委托人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起诉,在婚姻与认知手续一度不被当局受理的困难局面下,本所立足宪法视角进行交涉、收集证据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在涉及不法就劳助长的案件中,本所正面争辩退去强制事由与责任主义的关系,该案其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毒品犯罪方面,本所亦有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关于回国后为再入境而整备资料,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咨询。
另需说明,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何时才能再来」并无划一的答案。确定自己该当哪一号、适用何种期间规定,才能据以设计下一步。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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