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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何时确定,对在留有何影响|上诉期间的在留资格与家属归化・永住申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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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何时确定,对在留有何影响|上诉期间的在留资格与家属归化・永住申请的关系

判决何时确定,对在留有何影响|上诉期间的在留资格与家属归化・永住申请的关系

2026/09/18

刑事案件的判决即使已经宣告,刑罚也不会在当天确定。如果提起控诉或上告,判决的确定将推迟至上级法院作出判断之时。对外国人而言,判决何时确定,关系到退去强制事由何时产生,以及在何种家庭关系下接受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在本所于2026年9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中,上告审作出判断、判决确定约6周后,配偶完成了归化,审查按照日本人的配偶者这一类型进行。

核心要点

  • 对第一审判决提起控诉的期间为判决宣告次日起14日(刑事诉讼法373条)。不提起控诉的,该期间届满后判决即告确定。
  • 入管法24条4号の2及4号リ将“被处以拘禁刑者”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判决确定后即属于该事由。
  • 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确定,因此上述退去强制事由尚未产生。
  • 缓刑(执行犹豫)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25条1项)。
  • 配偶的归化或永住申请正在进行中的,应将家属手续的进展情况与刑事辩护人共享。

判决确定之前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宣告次日起14日内提起控诉(刑事诉讼法373条)。对控诉审判决,同样可以在14日内提起上告(依同法414条准用)。最高法院作出驳回上告的决定的,在对该决定提出异议的期间(3日)届满时确定。既不提起控诉也不提起上告的,第一审判决自宣告起约2周后确定。

判决书誊本末尾记载的日期是誊本的制作日期,而非判决确定的日期。在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书或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中填写确定日期时,需要核实上诉经过,填写准确的日期。

判决确定与退去强制事由

入管法24条4号の2规定,以就劳资格或留学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者,因盗窃、诈骗、伤害、伪造文书等罪“被处以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4号リ也以“被处以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在刑事程序中,有罪判决只有在确定之后才可以执行。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确定,因此上述退去强制事由尚未产生。在留资格在在留期限届满前也照旧存续。

在留期限在上诉途中届满的,只要在期限内申请更新,在作出结论之前(自期限起最长2个月)可以继续在留(入管法21条4项、20条6项)。但是,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的更新申请,在品行审查中会被慎重对待。前提是在更新申请书中如实填写刑事案件的情况。

本所案例与时间上的重合

2026年9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越南国籍男性,此前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在留。2025年5月,他因伪造有印私文书・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被判处惩役1年6个月(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缓刑3年。他以判决宣告时关于应向哪个法院提起控诉的告知未经翻译等为由提起控诉,对控诉审判决也以侵害接受裁判的权利为由提起上告。上告于2026年2月被驳回,判决确定。

与此同时,其越南籍妻子的归化手续正在进行中。认定归化许可相当的判断已于2025年4月作出,当时正在等待脱离越南国籍。2026年3月,即判决确定约6周后,归化完成,妻子取得了日本国籍。9天后,该男性的在留期限届满,他主动前往入管出头,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假如当初没有提起控诉,判决于2025年5月底确定,那么退去强制事由将在当时产生,他可能会在妻子仍为外国籍的时期接受审查。在公开案例中,配偶持有就劳资格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本人受过刑事处分的案例,已确认的8件全部未获许可。如果配偶仍为外国籍,视其在留资格,有可能按照这一严格的类型进行判断。判决确定的时间与家属手续的完成相互重合,改变了审查的类型,并最终获得了许可。本案例经本人同意后介绍。

考虑上诉时的注意事项

上诉是在认为判决或程序存在错误时,作为法律认可的权利而行使的。本案也是正面争议判决宣告时的翻译问题。本所并不建议仅以调整在留时间为目的提起上诉。上诉需要费用,处于羁押状态的,人身拘束也可能持续。缓刑期间也自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缓刑期间届满的时间也会相应推迟。

在此基础上,在外国人的案件中,不仅要考虑判决的内容,还需要考虑判决确定的时间对入管手续有何影响,并据此制定方针。特别是存在以下情况的,请务必告知刑事辩护人。

  • 配偶或父母正在申请归化,或正在申请永住许可
  • 家属计划变更在留资格(例:由就劳资格变更为永住者)
  • 本人的在留期限临近
  • 日本国籍子女的出生或认领手续正在进行中

家属的在留地位发生变化,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所适用的类型也会随之变化。这是因为,作为日本人的配偶者时在指导方针中被作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对待的家庭关系,在作为就劳资格者的配偶时,并不会受到同样的对待。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从第一审到上诉审、再到入管手续的全部流程。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一并研究其对入管手续的影响。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职中文翻译,其他语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作办理。

作为入管手续的案例,除上述案例外,还有如下案例: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从刑事审判阶段起即着眼于入管手续进行被告人询问・证人询问,并通过与当局交涉实现了结婚和认领手续,仅经1次审查即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对外国人而言,判决的宣告并非手续的终点,而更接近入管手续的起点。判决何时确定,届时家属处于何种在留地位。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就预见到这一点并制定方针,至关重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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