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借投资或恋爱名义的诈骗团伙中担任翻译、客服时|诈骗罪共同正犯与帮助犯的分界
2026/09/08
只因为会中文和日语,就被介绍去翻译投资介绍文案,或者接听客户咨询。时薪不低,待遇也说得过去。可后来才发现,其真实面目是假借投资名义或利用恋爱感情实施的诈骗。这样的咨询近来接连不断。媒体也报道过以投资名义募集的被害款项在多个账户之间转移、涉嫌洗钱而有数人被查处的案件,以及冒充警察等公职人员之手法的指示者被查处的案件。本文梳理翻译与客服这类看似外围的角色,从哪里开始构成共同正犯。
核心要点
- 诈骗罪依刑法246条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依刑法250条未遂亦予处罚。
- 纵为翻译或客服,认定为刑法60条的共同正犯还是止于刑法62条1项的帮助犯,结论差异极大。
- 若具有组织性则适用组织的犯罪处罚法3条1项,参与被害款项转移另涉同法10条、11条。
- 在留方面以入管法24条4号リ为中心,考虑到实刑的可能性,应把不起诉设为目标。
涉及哪些条文
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即成立刑法246条1项的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依刑法250条未遂亦受处罚,因此纵使被害人最终未汇款,只要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仍属处罚对象。若被认定为在分工之下反复实施,则适用组织的犯罪处罚法3条1项的组织性诈骗,法定刑更重。此外,若参与将被害款项转入其他账户、提取现金或兑换为加密资产等行为,还会另行触及同法10条的犯罪收益等隐匿与11条的收受。
我只是翻译,这类辩解的实际处境
我只是把文章译出来,我只是按照拿到的手册回答,这样的说明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奏效。因为在分工型组织里,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的角色,恰恰被视为承担着欺骗行为本身。刑法60条的共同正犯,让分担其中一部分者对全体承担责任,翻译者或客服人员只要在认识到组织目的的情况下持续参与,就有被评价为正犯的可能。反之,若参与属于一次性,对组织目的的认识淡薄,对实行的贡献亦属有限,则仍有止于刑法62条1项帮助犯的余地,其刑依刑法63条应予减轻。
故意的认定与最高裁判例思路的延伸
最高裁曾就所谓取款人的案件表示,只要在认识到可能收取诈骗被害款项的情况下参与,故意即无欠缺(最判平成30年12月11日刑集72卷6号672页)。这是把心存或许是诈骗的疑虑仍予承接的情形认定为有故意的思路,而它并不限于取款人,对翻译、客服这类外围角色同样可能适用。侦查机关会把报酬水平、业务内容的不自然、是否受指示冒充身份、是否使用保密性较高的联络手段层层叠加。辩护的关键,在于核实招募经过与实际经手文件的内容,厘清在哪个时点能够知悉什么。
程序的走向与翻译带来的陷阱
一旦被逮捕,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再于24小时内提出羁押请求。这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面,只有辩护人可以接见。此类案件尤须留意经由翻译进行的讯问:隐约觉得可能是诈骗,这样一层微妙的语气,经过转译后可能变成读起来像是知道那是诈骗的笔录,而签字之后再想推翻绝非易事。对记忆模糊之事不作推测性陈述,尽早选任辩护人,并确保有站在本人一方的翻译,这三点是初期应对的要害。
对在留的影响与把不起诉设为目标的理由
退去强制事由的核心是入管法24条4号リ,即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宣告刑之全部缓期执行者不在此列,但组织性诈骗法定刑较重,视被害金额与参与期间,实刑并非遥远之事,可以说这是仅以缓刑为目标便无法守住在留的类型。即使未至退去强制,在留期间的更新依入管法21条属于裁量事项,其中会考量素行;申请内容若有虚假,还可能面临入管法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不过,诈骗属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类型,与毒品这类侵害社会法益的类型相比,通过赔偿被害与和解个别化解反社会性的空间较为宽广。正因如此,应在起诉之前尽力完成被害回复与主观方面的主张,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首要目标。
本所可以提供的协助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专注于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
- 就被指参与特殊詐欺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综合主张来自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欠缺犯意等主观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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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村弁護士自会见的初期应对起,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其立场是为委托人本人而工作。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的行政書士衔接,刑事与入管两条程序并行推进。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可依据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经验加以应对。
结语
仅因懂外语而被人招揽,回过神来已身处组织的一角。这样的经过并不少见。但参与的深浅、知悉的内容,每个人都不相同。是共同正犯还是帮助犯,故意究竟在何时形成,只要依据事实把这些细节重新描摹清楚,结论仍有改变的余地。建议在讯问不断累积之前,尽早前来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律师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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