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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翻译制作的供述笔录究竟有多可信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笔录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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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翻译制作的供述笔录究竟有多可信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笔录的证据能力

经翻译制作的供述笔录究竟有多可信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笔录的证据能力

2026/09/09

「记得自己签过字,可上面写了什么,我并不清楚。」在接见室里,接受过翻译陪同讯问的当事人常常这样告诉我们。供述笔录是认定事实的核心材料,而它并非当事人所讲的中文原话,是经过翻译与摘要两道加工之后的日文文章。这一点在思考防御时无法绕开。

核心要点

  • 经翻译的讯问要经历双重翻译:中文发言译成日文,取调官用日文制作笔录,再译回中文宣读。
  • 刑事诉讼法198条3项至5项规定了宣读、增减变更的申立以及拒绝签名盖章。
  • 笔录的证据能力依刑事诉讼法322条1项等判断,任意性常成为争点。
  • 翻译的准确性可通过证人询问及录音录像的精查加以争执,但外国人案件多数不属于该义务的对象。
  • 刑事阶段的笔录记载,可能继续影响其后退去强制程序中的事实认定。

供述笔录是怎样制作出来的

供述笔录并非当事人亲手书写,而是取调官把听取内容加以摘要,以第一人称叙事体用日文写成的书面。刑事诉讼法198条3项规定须向当事人宣读并询问有无错误;同条4项规定若有增减变更的申立,须记入笔录;同条5项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不在此限。签名盖章并非义务。

一旦有翻译人介入,流程更加复杂:当事人用中文陈述,翻译人译为日文,取调官用日文制作笔录,再被译回中文宣读,最后签名盖章。其间至少夹着两次翻译与一次摘要,而留存下来的,只有那份日文成品。

双重翻译过程中流失的东西

  • 第一人称的主体性。「回过神来行李已经在我这里了」,会被整理成「我决定代为保管行李」这样的主动句。
  • 时态与体。中文以了、过、着表达体,译成日文时,究竟是哪个时点的认识,往往变得含糊。
  • 委婉与保留。「大概」「记不太清」之类的语气,容易被换成断定的说法。
  • 对法律用语的草率替换。「觉得不太妥当」被写成「认识到属于违法」,故意有无的评价就此改观。

笔录在公审中如何被使用

记录被告人陈述的书面,依刑事诉讼法322条1项,须以承认不利事实为内容或系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所作,方可作为证据;若认为有非出于任意的嫌疑,则不得作为证据。此项任意性要求,根据在于宪法38条2项与刑事诉讼法319条1项。被告人以外之人在检察官面前所作陈述的记录书面适用同法321条1项2号,其余书面适用同项3号。经翻译的笔录,其翻译过程的准确性,正可能在3号书面所要求的「特别可信情况」上被正面提出。

如何争执翻译的准确性

  • 对翻译人进行证人询问。翻译人同样可以成为证人(刑事诉讼法143条),可核实其所用词汇、翻译方式与讯问现场的实际往来。
  • 精查讯问的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301条の2就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检察官自行侦查的案件规定了录音录像义务,但外国人案件中占相当比重的入管法违反、盗窃、单纯持有毒品等并不在此范围之内。
  • 原声与笔录的比对。若有录音,可逐句对照,漏译、添笔、保留语气的消失都会随之显形。
  • 法语言学层面的检讨。审视笔录中的词汇与句式,是否与当事人的语言能力及平日说话方式相吻合。

须先厘清的前提是:日本并不存在司法翻译的国家资格制度。法院有候补名册,侦查机关有登记制度,但都不是经由法定资格考试产生的专门职业。所谓中文,除普通话外尚有粤语、上海话、闽南话等彼此难以互通的差异;未必的故意、共谋这类法律用语能否被准确传达,仍取决于每一位翻译人的功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条3项(f)规定,凡不通晓法院所用语言者,有免费获得翻译援助的权利。

还须留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讯问这一场合选任的人,并不站在当事人一侧。接见时的商议、供述方针的决定、笔录订正的申立,均属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流。本所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正是出于这一考虑。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笔录会被带入入管程序

退去强制程序自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管法27条以下)开始,继而是入国审查官的认定、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入管法47条至49条)。上述各阶段认定事实时,刑事案件的记录都可能被援用。

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各号结构不同。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为对象,全部缓刑者除外;涉及毒品等犯罪的同号チ,则仅凭受有罪判决即可能该当。无论哪一号,在认定前提事实时都会援引刑事阶段的供述。

这里,故意与过失的问题变得关键。入管实务长期采取的运作是:判断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时,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本所已就此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结论尚不可预断。但实务上可以确定:在刑事阶段就「并不知情」加以争执并留下记录,正是为其后在留特别许可判断(入管法50条)所作的第二、第三道防线的准备。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多数罪名之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因此不应把缓刑当作最终目标,而须自起诉前阶段起,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真正左右不起诉与否的,恰恰是讯问现场累积起来的笔录。

初期应对需把握的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若觉得宣读的内容与自己所讲不符,可在签字前提出增减变更;仍未改正的,可以拒绝签名盖章。
  • 尽早选任辩护人。逮捕后最初的72小时里留下什么样的笔录,往往实际上决定此后的方针。
  • 重视翻译质量。是谁在翻译、用哪种语言翻译、法律用语如何传达,不核实这些便不断陈述,风险极大。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在本所,自接见的最初一步至公审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弁护士亲自负责。所内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可在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另行使用。

  • 在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女性案件中,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在因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凭借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 对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均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笔录上的一行字,在被宣读的那一刻,或许只带来一点违和感。可就是这一行,塑造了公审的争点,日后还会成为入管审查官所读的记录。即便讯问已经开始,能做的事情依然存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通訳を介した供述調書はどこまで信用できるのか 外国人刑事事件における調書の証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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