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剐蹭逃逸、物损事故未报警就离开时|道交法72条1项的措置义务与报告义务违反、与人身事故的区分、对驾照和在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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剐蹭逃逸、物损事故未报警就离开时|道交法72条1项的措置义务与报告义务违反、与人身事故的区分、对驾照和在留的影响

剐蹭逃逸、物损事故未报警就离开时|道交法72条1项的措置义务与报告义务违反、与人身事故的区分、对驾照和在留的影响

2026/09/14

在停车场开门碰到了旁边的车,在窄路上蹭到了电线杆或护栏,深夜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接触。因为没有对方在场,或者对方似乎没有察觉,就这样开走了。几天后,警察打来电话说「想就事故的事情了解一下情况」。剐蹭逃逸的咨询,大多以这种方式开始。人们往往以为只是碰坏了东西算不上什么罪,但道路交通法规定,肇事的驾驶人负有在现场采取措施和向警察报告的义务,离开现场的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而如果对方实际上受了伤,则会作为人身事故的肇事逃逸,罪责的严重程度天差地别。本文梳理剐蹭逃逸在法律上的定位、与人身事故的区分、对驾照与在留的影响,以及事后主动到案的推进方式。

核心要点

  • 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负有道交法72条1项前段的防止危险等措置义务以及同项后段向警察报告的义务,物损事故也不能免除。
  • 物损事故中违反措置义务的,依道交法117条之5第1号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违反报告义务的,依同法119条1项17号处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
  • 对方受伤的,作为救护义务违反适用同法117条1项、2项,因驾驶行为引起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与过失驾驶致伤罪一并追究。
  • 过失造成的物损本身不构成器物损坏罪,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因此绝大多数案件只要不离开现场并报警,本不会成为刑事案件。
  • 物损剐蹭逃逸通常不会达到入管法24条4号リ的实刑要件,对在留的影响以在留期间更新的素行审查为主;但一旦发展为人身事故,退去强制事由就会成为现实问题。

只是碰坏了东西,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因为离开现场的行为,作为道路交通法上的义务违反被独立处罚。道交法72条1项前段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驾驶,救护伤者,采取防止道路危险等必要措施。同项后段规定,应当向警察报告事故的日期时间与地点、死伤者人数与受伤程度、损坏的物品及其程度、已采取的措施。这两项义务不限于人身事故,也适用于物损事故。

违反的罚则有所区分。在没有人员死伤的事故中违反措置义务(前段)的,依道交法117条之5第1号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违反报告义务(后段)的,依同法119条1项17号处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在剐蹭逃逸案件中,通常两者一并追究。

这里需要把握的是,过失碰坏东西本身并不是犯罪。刑法261条的器物损坏罪是故意犯,不小心碰到的情形不适用。仅在因业务上的过失或重大过失损坏建筑物时,道交法116条规定了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与蹭到邻车这类案件无关。也就是说,只要当场停车并向警察报告,本来只是民事赔偿与保险问题的事故,因为离开现场而变成了刑事案件。

如果对方受伤了,会有什么变化

罪名、刑罚的轻重、对在留的影响,全部都会改变。在有人员死伤的事故中违反措置义务的驾驶人,依道交法117条1项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死伤因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引起的,依同条2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就是所谓的肇事逃逸。

除此之外,就事故本身还会追究关于处罚驾驶汽车致人死伤行为等的法律5条的过失驾驶致伤罪,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在肇事逃逸案件中,救护义务违反与过失驾驶致伤作为并合罪处断,实刑判决并不罕见。

区分物损剐蹭逃逸与人身肇事逃逸的,是客观上是否有人受伤,以及驾驶人是否认识到这一点。接触的对方是自行车或行人,或者对方车上有人乘坐的,即使轻微接触也可能诊断出挫伤或颈部扭伤,事后转为人身事故。驾驶人即使表示「没想到车上有人」「没有撞到的感觉」,从车身损伤状况、行车记录仪影像、现场情况推认其具有认识的情形也并不少见。

「没有察觉到碰到了」这种解释能否成立

因案而异。道交法72条1项的义务以驾驶人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为前提。若确实没有察觉接触,则缺乏故意,措置义务违反与报告义务违反均不成立。在窄路上轻轻蹭到、驾驶大型车未能感知后方的轻微接触等案件中,「没有认识」的主张有时能够成立。

但这一主张会受到客观情节的严格检验:接触时冲击声与震动的大小、车身损伤的程度与位置、接触后是否减速或踩下刹车、之后是否停车查看车身、行车记录仪是否留有声音或影像。这些都是侦查对象。若留有接触后瞬间停车再驶离的影像,「没有察觉」的解释就极难成立。

初期阶段的要点,是不要在记忆模糊的状态下断然表示「察觉到了」或「没有察觉」。认识的有无,应当在与辩护人一同梳理事故全貌之后再作说明。

驾照会怎样

物损剐蹭逃逸的,作为防止危险等措置义务违反记入行政处分的基础分数,加上安全驾驶义务违反的分数,即使没有前历的人一般也会受到吊扣驾照的处分,期限因累计分数与前历而异。驾照的吊销与吊扣是公安委员会依道交法103条作出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分别推进。

人身肇事逃逸的,作为救护义务违反记入大幅分数,即使没有前历也会被吊销驾照,并设定一定期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欠格期间。道交法103条2项4号规定,对实施了同法117条1项或2项违反行为的人,公安委员会可以吊销其驾照。

对于工作中需要用车的人,尤其是从事运输业、配送业的人,驾照的吊扣与吊销直接意味着收入的丧失。以就劳资格在留的,就劳的持续本身就会动摇,并波及后文所述的在留问题。

事后主动到案,应当怎样推进

结论是,建议在警察联系之前,与辩护人商量后自行到案。剐蹭逃逸通过被害人的报案、监控摄像、行车记录仪、车牌查询,多数情况下都能锁定驾驶人。被锁定后被传唤,与主动到案,侦查机关的态度完全不同。若构成自首,依刑法42条1项可以减轻刑罚;即使不构成自首,自发的到案与申报也会在起诉与否的判断中作为有利情节予以考虑。

到案之前有几件事需要准备。第一,与辩护人一同准确梳理事故经过:日期时间、地点、接触的方式、接触后的行动、察觉的时点、离开的理由,使自己能够依据记忆作出无矛盾的说明。第二,准备对被害人的赔偿。能够确定对方的,通过辩护人取得联系,提出赔偿修理费并道歉;对方不明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准备好表明赔偿意愿。第三,确认任意保险的对物赔偿。未报告事故就离开现场本身可能影响保险金的支付,需要核对合同内容。

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赔偿与道歉被接受的案件中,物损剐蹭逃逸以不起诉处分了结的例子很多。反之,若不应警方传唤,或在讯问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就会被认为有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被逮捕的危险随之增大。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物损剐蹭逃逸多数不经逮捕,以在宅状态推进侦查。应警方传唤接受讯问、参加现场勘验、制作供述笔录后,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根据损害程度、赔偿情况、认识的有无、前科前历,决定起诉犹豫、简易程序的罚金,还是提起公判。

另一方面,人身肇事逃逸被逮捕的可能性很高。一旦逮捕,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勾留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对外国人而言,住所的稳定与身元引受人(担保人)的存在对勾留判断影响很大,由辩护人迅速提交在留卡、雇用合同、家属的身元引受书,是早期释放的关键。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物损剐蹭逃逸的罚则上限为1年以下拘禁刑,实际上多以罚金或起诉犹豫了结,通常不会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道路交通法违反也不包含在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同条4号之2的对象罪名之中。因此,物损剐蹭逃逸单独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通常难以想象。

但在在留期间更新的场合则另当别论。入管法21条3项规定,仅在有足以认定更新为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方可许可,入管厅的指导方针要求素行良好。即使只是罚金,道交法违反的前科也会影响素行评价,尤其是肇事后离开现场的事实,会被视为令人怀疑守法意识的情节。永住许可的审查对素行要件看得更严,剐蹭逃逸的罚金也可能成为永住许可的障碍。

一旦发展为人身肇事逃逸,局面就会彻底改变。救护义务违反为10年以下拘禁刑,过失驾驶致伤为7年以下拘禁刑,作为并合罪处断时判处超过1年实刑的情形现实存在。此时该当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除非附加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否则将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此外,危险驾驶致伤罪(关于处罚驾驶汽车致人死伤行为等的法律2条)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属于4号之2的对象罪名,因此伴随酒后驾驶或严重超速的事故,即使缓刑也该当退去强制事由。

为什么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物损剐蹭逃逸是通过赔偿、道歉与主动到案,很有可能以不起诉处分了结的类型。而不起诉就不会留下前科,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许可审查中需要解释的事项也就少了一项。不应认为「罚金了事就没问题」,而应把连罚金前科都不留下作为目标。

发展为人身事故时,起诉与否左右在留的去留。通过与被害人和解、赔偿医疗费与慰问金、就救护义务违反的认识进行细致的主张与举证,避免起诉;即使被起诉,也要争取避免超过1年的实刑。本所自事故发生后的最初阶段起,就把刑事处分与在留两方面纳入视野构筑方针。

警察联系之后,首先应该做什么

第一,理解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受强迫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在讯问前予以告知。剐蹭逃逸案件的核心,是是否察觉接触、何时察觉的认识问题。凭模糊的记忆说「察觉到了」,就会作为笔录留存,事后难以推翻。到案之前,请先与辩护人梳理事实关系。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剐蹭逃逸多数是在逮捕前的在宅阶段辩护人就能介入的类型。在这一阶段整理好对被害人的赔偿与主动到案,是通向不起诉的最短路径。等到被传唤或被逮捕后才行动,积累有利情节的时间就已流失。

第三,通译的质量。「察觉了」「感觉到了」「觉得可能碰到了」这些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决定着措置义务违反故意的有无。侦查机关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通译,并不站在为本人利益仔细区分这些细微差别的立场。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会见、讯问准备到公判,全程为当事人服务。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在交通案件中,事故后到案的判断、与被害人的和解、对行政处分的应对需要并行推进,由律师本人把握全局并亲自行动,往往左右结果。

在一名因担任特殊诈骗取款人(受け子)而多次被再逮捕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反复主张、举证事实关系,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在剐蹭逃逸案件中,围绕认识有无不让讯问形成不利笔录,同样是通向不起诉的起点。

本所积累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处理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即使是人身肇事逃逸这类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本所也会及早勾勒事故全貌,就救护义务违反的认识与过失内容细致争议。

对一名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分析入管过去的许可事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即使刑事处分波及在留,本所也准备了下一步的应对。

结语

剐蹭逃逸是这样一种类型:本来只要当场停车报警就不会成为刑事案件的事情,因为「离开现场」这一个选择而变成犯罪。而驶离之后的应对,决定着是以不起诉了结、留下前科,还是作为人身案件丧失在留。在警察联系之前,还有很多选择余地;即使已经接到联系,到案的方式与说明的方式仍会改变结果。在独自前往警察署之前,请先咨询辩护人。本所愿从这最初的判断起与您同行。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当て逃げ・物損事故で通報せずに立ち去ったとき|道交法72条1項の措置義務・報告義務違反、人身事故との切り分け、免許と在留へ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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