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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运送金条时|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的成立场面与对外国人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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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运送金条时|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的成立场面与对外国人在留资格的影响

被委托运送金条时|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的成立场面与对外国人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08

回国时顺便带一件行李,机票由对方承担,另付一笔谢礼。有人这样开口,你答应下来,结果在海关检查中被查出金条,当场被限制人身自由。近年来,这类咨询反复出现。据报道,曾有将金条藏于玩偶内部、行李箱夹层,或缠绕于身体带入日本的案件,也有从境外带入的黄金在日本国内加工后变现的案件。仅以运送者身份参与其中的外国籍人士,往往因关税法违反或消费税法违反的嫌疑而接受侦查。

核心要点

  • 未向海关申报即带入金条,可能被以关税法111条的无许可输入等罪立案。
  • 在日本国内出售取得消费税相当额的做法,存在依消费税法64条1项以消费税免脱立案的类型。
  • 即便只负责运送,也可能依刑法60条成立共同正犯,或依刑法62条1项成立帮助犯。
  • 最大争点在于故意,报酬金额、往返次数、隐匿手法的精巧程度都会成为推认未必故意的材料。
  • 在留方面以入管法24条4号リ为中心,是否被判处实刑构成分水岭。

涉及的两部法律

先说结论。未向海关申报而将金条带入日本国内,可能构成关税法111条的无许可输入等罪。金条属于输入时应课征消费税的货物,欠缺申报的带入行为即已触及该条的构成要件。此外,出售给国内收购商时,价格中所含的消费税相当额直接留存为获利,这一环节亦被视为问题所在,可能依消费税法64条1项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免脱消费税的类型被立案。两部法律同时展开侦查的情形并不罕见。

只是受托运送这一说法的界限

不知道里面装了什么,这样的说明本身并不构成免责理由。指示者、出资者、运送者、国内变现者虽各司其职,但刑法60条的共同正犯,正是让分担其中一部分者对全体承担责任的规定。运送者在物理上实现了带入这一核心环节,若事先约定报酬,共谋的存在便更容易被推认。纵使难以评价为共同正犯,仍有依刑法62条1项成立帮助犯的余地,帮助犯依刑法63条应减轻正犯之刑。此项区分与在留的走向直接相连。

最大的争点是故意

所要认定的,是对所运送之物为金条的认识,以及未经申报而带入的认识。并不要求确定性的认识,只要抱着可能如此的想法仍予接受,即所谓未必的故意,也足以成立。侦查机关会把报酬相对于一次旅行明显偏高、短期内反复往返、采用衣物夹层等精巧隐匿方式、联络仅限于保密性较高的通讯手段等情节层层叠加,据以推认故意。辩护工作的重心,在于核实受托的来龙去脉、对方就报酬所作的说明、行李交付时的情形,从推认的前提本身入手加以争执。

被逮捕之后的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海关查获往往直接导向现行犯逮捕。自逮捕起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再于24小时内提出羁押请求。这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面,只有辩护人可以与本人见面。初期应对有三个要点。其一,对记忆模糊之处不作推测性陈述,沉默权源于宪法38条1项。其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其三是翻译的质量,是否有站在本人一方的翻译参与,直接影响留存于笔录中的措辞是否准确。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核心条文是入管法24条4号リ,即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但宣告刑之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需要留意的是各号结构并不相同:以毒品犯罪为对象的同条4号チ不问刑之轻重一律适用,而关税法违反并不在该列举之中,因此是否被判实刑构成分水岭。不过,未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并不等于高枕无忧。在留期间的更新依入管法21条属于裁量事项,其中会考量素行,前科可能成为不予更新的理由。申请内容若有虚假,还可能面临入管法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以短期滞在入境者在被退去强制后,还会受到入管法5条1项上陆拒否事由的影响。仅以争取缓刑为目标的思路,在若干场合并不足以守住在留,应当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本所可以提供的协助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 曾就被以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起诉的委托人,逐一检视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
  • 具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国际报道之案件的处理经验,也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 曾办理以观光目的入境者丧失在留资格而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将一度不被受理的婚姻与认知自宪法角度交涉促成,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松村弁護士自会见的初期应对起,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其立场是为委托人本人而工作。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的行政書士衔接,刑事与入管由同一窗口推进。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可依据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经验加以应对。

结语

在受托者看来,运送金条不过是提着行李搭一趟飞机的简单差事。但在法律上,这正是输入行为本身的实行,责任并不轻微。即便如此,只要把受托的经过、报酬的意义、行李交付时的情形一一梳理清楚,对故意认定仍有争执的空间。尽早整理事实,制定连同在留影响一并考虑的方针,才是守住此后生活的可行之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律师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金地金の運搬を頼まれたとき|関税法違反・消費税法違反に問われる場面と、外国人の在留へ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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