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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家属・释放后如何重建生活|再就职与在留期间更新时的说明、银行账户和手机的恢复、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的取得、接到入管传唤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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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家属・释放后如何重建生活|再就职与在留期间更新时的说明、银行账户和手机的恢复、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的取得、接到入管传唤时的应对

写给家属・释放后如何重建生活|再就职与在留期间更新时的说明、银行账户和手机的恢复、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的取得、接到入管传唤时的应对

2026/09/13

「不起诉,人放出来了。可是公司那边成了离职,账户还冻着,手机也被解约了,下个月在留期限就到了。」得知释放的消息刚松一口气,家属接下来的咨询往往就是这些。刑事程序结束了,但勾留期间失去的工作、被冻结的账户、被解约的手机,以及迫在眉睫的在留期间更新,并不会自动恢复原状。而且对于外国籍的人来说,这些并不是各自独立的问题,而是由维持在留资格这一条线串在一起的。工作没有着落,更新就难以通过;更新不通过,账户和手机也无法重新签约。要切断这条连锁,就需要按照顺序和期限逐一处理。本文从家属的视角整理,释放后的第二天起应当按什么顺序推进哪些事项。

核心要点

  • 获得不起诉处分时,应依刑事诉讼法259条向检察官请求告知,取得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并妥善保管,这是之后一切手续的起点。
  • 勾留期间离职的,根据在留资格不同,负有在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所属机关变更的义务(入管法19条之16),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相应活动的,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同法22条之4第1项6号)。
  • 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中,不应隐瞒被逮捕的事实,而应附上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和再就职证明说明经过,这样反而更接近获得许可。
  • 银行账户冻结与手机合同解除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和合同,需要出示不起诉处分告知书逐一请求解除或重新签约。
  • 接到入管传唤时,应先确认属于违反调查(入管法27条、29条)还是更新审查中的情况听取,在得到律师建议之后再到场。

什么是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如何取得

不起诉处分告知书是检察官以书面证明其已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文件。刑事诉讼法259条规定,检察官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经被疑人请求,应迅速告知。依据该条,本人或辩护人向检察厅提出请求,即可获得书面告知。通常不请求就不会发放,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在释放时就由辩护人向检察官提出请求。

这份文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之后所有场合被问到「刑事案件结果如何」时,它是唯一能够客观回答的资料。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向新单位说明、向银行和手机公司申请解除,仅凭口头说「已经不起诉」都不够。原件应妥善保管,需要时以复印件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处分告知书通常不记载不起诉的理由(无嫌疑、嫌疑不足、起诉犹豫)。理由的区别在某些场合具有意义,建议由辩护人向检察官确认理由并加以记录。

勾留期间成了离职。该做些什么

首先确认在留资格附带的申报期限。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等在留资格在留的中长期在留者,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机关终止合同时,以及订立新合同时,均须自当日起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入管法19条之16第2号)。经营・管理、留学、技能实习等资格,则以脱离或转出所属机关为申报对象(同条1号)。勾留期间被作离职处理的,多数已经超过期限,但即便迟延也应申报。放任不申报,在之后的更新审查中更为不利。

其次是再就职。就劳资格的情形下,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在留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属于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6号)。因勾留而离职有主张构成「正当理由」的余地,但支撑这一主张的,是释放后迅速恢复求职并实际再就职的事实。应从新单位取得雇佣合同书和在职证明书,并确认业务内容符合在留资格。

原单位同意复职的,应取得相应证明。难以复职时,也应确认离职理由能否按「个人原因」处理、离职票如何记载,以便之后说明。本人不知如何说明时,也可以由辩护人出示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向单位解释情况。

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中,如何说明被逮捕一事

原则是不隐瞒。在留期间更新仅在法务大臣认为有足以认定更新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入管法21条3项),审查中会考虑素行是否良好。逮捕、勾留的事实在审查过程中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与申请书记载不符,本身就可能被评价为虚假申请,不仅导致更新不许可,还可能成为之后取消在留资格(同法22条之4第1项)的理由。

说明方式需要讲究。不是简单写「被逮捕但已不起诉」,而是附上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复印件,简要说明案件经过,并以资料证明目前已再就职并从事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已履行申报义务、纳税和社会保险手续没有拖欠。不起诉理由为无嫌疑或嫌疑不足的,可以考虑以辩护人的报告书等加以补充;属于起诉犹豫的,则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展示对被害人的赔偿和防止再犯的措施。

在留期限临近时,请把在期限内提出申请放在首位。申请一经受理,审查期间即使超过期限也可以继续在留。以材料不齐为由推迟申请,是最应避免的选择。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从律师的角度确认更新申请材料的整理方式和说明文的内容。

银行账户被冻结,手机被解约了。能恢复吗

多数情况下可以,但由于依据各不相同,需要逐一应对。

关于银行账户,对于涉嫌被用于诈骗等犯罪的账户,金融机构有停止交易的机制。依据犯罪利用存款账户等相关资金的被害恢复分配金支付等法律的程序一旦推进,经存款保险机构公告后,账户存款的权利可能消灭,因此不能放任不管。应携带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和身份证件到金融机构窗口申请,请求解除冻结或返还余额。有些金融机构是依据警方的联络进行冻结的,此时需要请其向警方确认。由辩护人与金融机构联络,往往推进得更快。

关于手机,有因欠费导致的合同解除,也有因涉嫌犯罪利用导致的停用。勾留期间无法扣款而被解约的,一般结清欠费即可重新签约,但未必能恢复原来的号码。新签约需要出示在留卡,在留期限所剩无几时可能被拒绝,因此先完成更新申请的受理再办理手续更为顺利。

此外,住民税和国民健康保险费可能在勾留期间出现拖欠。更新审查会核查纳税状况,建议到区役所或市役所窗口确认未缴部分,包括商量分期缴纳,尽早理顺。

被请求担任身元保证人。这是做什么的

在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在留特别许可等手续中,有时需要提交身元保证人的书面材料。入管手续中的身元保证人,是承诺就本人的滞留费用、回国旅费、遵守法令承担责任的人,并不像民事上的保证人那样直接承担金钱债务。但在审查中,有在日本拥有稳定生活基础的人为其担保这一事实,会被评价为显示本人定着性的资料。

请在刑事程序阶段担任身元引受人的家属或单位人士继续担任入管手续的身元保证人,是较为自然的安排。身元保证人一方也需要准确了解本人的状况,建议出示不起诉处分告知书、说明之后的再就职情况后再提出请求。

接到入管传唤时的应对

释放后一段时间,可能收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要求到场的通知。此时首先要确认传唤的性质。入国警备官可以对认为符合入管法24条各号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进行违反调查(同法27条),必要时要求容疑者到场接受讯问,并将供述记入笔录(同法29条)。这是处于退去强制程序入口的调查,与更新申请伴随的一般性情况听取意义不同。

已获不起诉处分的,不符合以因刑法特定之罪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的入管法24条4号之2,也不符合以超过1年拘禁刑为要件的4号リ。但是,像资格外活动、非法就劳助长这类,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与刑事处分有无相互独立的类型,即便不起诉也可能进行违反调查。

在入管的讯问中,供述同样会形成笔录,并在之后的程序中被反复引用。如果在刑事程序中的陈述与在入管的供述不一致,可能被评价为其中一方虚假。建议到场前咨询律师,在刑事程序供述内容的基础上整理说什么、怎么说,必要时由律师陪同。另外,关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这一争点,本所曾在一名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当事人案件中提起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同一位当事人之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该争点仍在讨论之中,无法断言结论,但从入管调查阶段起就与刑事案件中关于故意、过失的主张保持一致,会成为之后程序的基础。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释放的形式有何不同

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勾留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期间决定起诉或不起诉。释放有未被勾留即释放、勾留期满以不起诉释放、处分保留状态下释放、起诉后保释几种形式,各自含义不同。

尤其是处分保留下的释放,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检察官的判断仍在继续,日后可能被传唤并起诉。在此状态下不会发放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因此需要通过辩护人向检察官确认处分前景,并持续提交争取不起诉的意见书。生活重建的手续也须以处分尚未确定为前提推进。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整理与释放后在留相关的规定。退去强制事由中,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同条4号之2把因刑法特定章节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不问是否附缓刑,均列为对象。不起诉处分不符合这些规定,但在留期间更新的许可由法务大臣判断(同法21条3项),逮捕的事实和再就职的状况会影响审查。

另外,在留资格的取消(同法22条之4第1项)与有罪判决无关,可以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6号)或虚假申请(1号至4号)为理由进行。释放后的生活重建,同时也是避免制造这些取消事由的工作。取消前会设置听取意见的机会(同条2项),收到通知时请咨询律师。

为什么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本文所述的生活重建手续,都以不起诉处分告知书为起点。反过来说,一旦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即便附缓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也会因罪名而符合入管法24条4号之2,在更新申请之前就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自起诉前阶段起就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是因为刑事程序的结果决定了之后在留与生活的一切。释放后的手续无论推进得多么细致,在有罪判决这一前提之下,效果都会受到限制。

接到逮捕通知时的初动三要点

着眼于释放后的生活重建,逮捕后最初的应对决定一切。第一,沉默权。这是宪法38条1项和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保障的权利,讯问初期制作的供述笔录不仅关系到能否不起诉,在之后入管的调查中也会被引用。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请求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向单位和金融机构说明、准备入管手续,都是应当从刑事程序中途就着手的工作,辩护人介入越早,释放后的重建推进越快。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通译。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会见到释放后的各项手续,站在本人立场传达语言。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中文专属通译,释放后与单位、金融机构、入管的联络也能以本人的语言准确进行。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支援在留期间更新和在留资格变更的申请。

就一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其完成婚姻和认知手续,分析入管过去的许可案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这是一个显示把刑事程序与在留手续作为整体来设计之意义的案件。

就一名作为特殊诈骗收款人(受け子)被多次再逮捕的当事人,本所通过对不当讯问的抗议和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多起案件并行时,就全部案件备齐不起诉处分告知书,是之后在留期间更新说明的基础。

结语

释放不是终点,而是重建生活的起点。取得不起诉处分告知书,遵守申报期限,备齐再就职证明,在期限内提交更新申请,把账户和手机一项一项恢复。只要按照顺序和期限推进,这些事情都会稳步解决。接到入管传唤时,也能以刑事程序中一以贯之的主张为基础,从容应对。家属现在能做的,是整理本人手头的文件,列出各项期限,把不明之处向律师确认。对于释放后第二天起的重建,本所同样会陪伴本人和家属一路前行。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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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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