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遭到搜索的家属须知 被扣押的物品与今后的程序
2026/09/05
清晨,警察持令状进入家中,翻查房间,带走了手机、电脑与文件。有时当事人被一并带走,有时当天获准留在家中。事情来得突然,许多家属完全不明白发生了什么,只能在不安中等待。本文写给这样的家属:搜索现场应当确认哪些事、绝对不能做哪些事,以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按顺序说明。
核心要点
- 搜索扣押许可状上记载有被疑人姓名与罪名,且须向受处分之人出示(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项、第110条)。
- 实施扣押时会交付押收品目录交付书,即扣押物品清单(同法第120条第1项),务必妥善保管。
- 即使未被逮捕而获准回家,侦查仍在进行,日后仍可能被传唤或逮捕。
- 联系案件关系人、删除数据、串供,均会被评价为湮灭罪证,可能成为羁押的理由。
- 外国籍当事人的情形,罪名不同,对在留的影响差异极大。
令状上要确认的事
令状上写了什么,是判断后续走向的起点。搜索扣押许可状由法官签发(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项),其上记载被疑人姓名、罪名、应扣押之物、应搜索之场所与有效期间等(同法第219条第1项),并须向受处分之人出示(同法第110条,侦查程序依第222条第1项准用)。
现场难免慌乱,但请尽量把罪名与被疑人姓名记下来。仅凭罪名一项,辩护人对案件走向的判断精度就会大不相同。
押收品目录交付书务必保管
实施扣押时,须制作目录并交付给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项、第222条第1项)。这是证明何时被带走了哪些物品的公文记录,日后请求发还或就扣押范围提出争执时都会用到,请勿遗失,建议另行拍照留存。
未被逮捕并不代表案件结束
遭搜索但未被逮捕,并不意味着事情已经过去。扣押物的解析需要时间,在此期间相关人员的讯问会持续推进,日后可能出现任意传唤,也可能声请逮捕状。而这段时间,恰恰是辩护人与侦查机关沟通、准备讯问应对、争取避免逮捕的空间最大的时期。
绝对不能做的事
请务必避免联系案件关系人、删除数据与串供。这些行为会被评价为湮灭罪证。羁押要件之一即为「有相当理由足认其将湮灭罪证」(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第2号),并且会影响日后保释的判断。出于好意的举动,反而可能招致人身拘束。
此外,被删除的数据经复原并不罕见,将设备恢复出厂设置这一事实本身,也可能被当作不利情节。有疑问时请不要自行判断,先询问辩护人。
请求发还扣押物的程序
无留置必要的扣押物,无须等待案件终结即应以裁定发还(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项);经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提出人请求,亦得以裁定暂时发还(同条第2项)。侦查阶段的扣押准用上述规定(同法第222条第1项)。实务上由辩护人向侦查机关申请暂时发还。对扣押相关处分不服者,得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处分(同法第430条)。
在留卡或护照被扣押时
在留卡与护照原则上应随身携带(入管法第23条)。既已被扣押,手边没有实属不得已,但请确保能以押收品目录交付书说明情况。更新申请及各项手续都会受到影响,请尽早告知辩护人。
若当事人被逮捕:72小时
当事人一旦被逮捕,最初三天最为关键。司法警察员须自人身受拘束时起48小时内办理移送检察官的手续(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自接收时起24小时内声请羁押(同法第205条第1项),且自人身受拘束时起不得超过72小时(同条第2项)。由家属委托亦可前往会见,请不要犹豫。
外国籍家属还须一并考虑的事
罪名不同,对在留的影响截然不同。此处判断错误,方针就会走偏。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毒品犯罪):仅因受有罪判决一事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罚轻重。
- 同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受全部缓刑宣告者除外。
- 同号「イ」「ロ」:明显被认定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者,以及超过在留期间而残留者。
纵未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留期间更新仍以法务大臣认有相当理由为限(入管法第21条第3项),亦可能面临在留资格撤销(同法第22条之4)。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在若干类型中,即使取得缓刑判决也无法保住在留资格。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将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
另外,就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入管实务向来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但这一点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松村大介律师曾承办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处不作断定,惟在故意构成争点的类型中,于刑事阶段先行争执,会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主张的基础。
最初请务必做到的三件事
- 行使缄默权。记忆模糊时,或经由通译沟通不准确时,不要在笔录上签名。
- 尽早选任辩护人。需要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辩护人,由家属联系即可。
- 确认通译的品质。除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外,还需要站在当事人一方行动的通译。
本所简介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自初次会见起至公判辩论终结止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并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
曾有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欺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处境以及欠缺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被扣押手机中的往来讯息如何解读,成为结论的分水岭。
亦有当事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经彻底分析证据,并于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中充分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结语
遭到搜索的时点,结论尚未确定。相反,这个阶段如何行动,会大幅左右日后的处分。家属能做的事有限,但保管好押收品目录交付书、克制多余的联系、尽快向律师咨询,仅此三项就足以改变局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自宅に家宅捜索が入ったご家族へ 押収された物と、これからの手続の流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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