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无法会面」的家属请看|接见禁止决定的含义,以及此时仍可采取的行动
2026/09/07
亲自赶到警察署,窗口却告知无法会面,连物品也无法送入。对家属而言,几乎没有比这更令人不安的处境。这种「无法会面」的状态,在法律上有其原因,即接见等禁止决定。了解制度的内容,就能看清眼下能做什么、又该等待什么。本文面向身在日本的家属,以及试图从中国国内取得联系的家属,作一般性说明。
核心要点
- 接见等禁止决定依刑事诉讼法81条,由法官以有隐灭罪证之虞为由作出。在有共犯的案件与否认案件中较易被附加。
- 与辩护人的接见不得禁止(宪法34条、刑事诉讼法39条),因此唯有辩护人可随时与本人会面。
- 可以申请部分解除接见禁止,亦可对该决定提起准抗告。
- 衣物与现金的送入有时获准;书籍与信件则依是否列入禁止范围而处理各异。
为何无法会面
作为勾留理由被频繁援引的,是隐灭罪证之虞。为防止与共犯串供、通过关系人藏匿证据等情形,外部接触因而受限。在有组织的诈骗案件、毒品案件、入管法违反的集团案件等多人参与的类型中,即便是家属也可能被一律禁止会面。多数场合,这并非怀疑家属本人,而是制度上的类型化判断,这一点值得家属知悉。
外国人家属特有的困扰
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可能专程赴日前往警察署却遭拒绝会面,白白耗费停留期间。出发之前,通过辩护人确认是否已被附加接见禁止,颇为有效。此外,被逮捕的外国人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b),享有要求本国领事接见与通信的权利。实务中亦见告知延迟之例,此点亦可委托辩护人加以确认。
辩护人能做什么
辩护人不在接见禁止的对象之内,因而可以与本人会面,转达家属的话语,并把本人的话语带回。在实务上,这往往是家属唯一的信息通路。此外,当案件性质与证据关系逐渐固定之后,可向法院申请仅就与家属的会面解除禁止。起诉之后限制常有放宽,可与保释请求一并研究。
在此还须确认一点:即使刑事程序结束,对外国人而言,入管程序仍可能继续。被处以超过1年拘禁刑时的入管法24条4号リ、因毒品相关犯罪受处罚时的同号チ等,退去强制事由的结构逐号不同。正因如此,本所并不以缓刑为目标,而将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处理过大量身柄案件的初动应对。曾有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的收货角色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本所亦具备包括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处理实绩。入管方面,则有在公文书取得极为困难的状况下累积证据、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由事务员或其他弁护士代为接见。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向家属共享状况时亦有翻译协同。
另需说明,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无法会面的日子,对家属而言是最漫长的时间。但在此期间程序仍在推进,可动之处依然存在。请先通过辩护人确认本人的状况。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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