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与日语能力考试舞弊的刑事责任 伪计业务妨害罪与在留资格撤销风险
2026/09/09
近来有报道提及,在日语能力检定考试、大学入学考试、驾驶执照笔试等场合,出现他人代替本人应考的所谓替考案件。碍于人情或为了报酬轻易应允者不在少数,数月甚至数年之后却接到警方联络。对外国籍人士而言,问题并不止于刑事责任。若在留资格的取得以考试成绩或在学身份为前提,该前提本身即可能被推翻。
核心要点
- 替考妨害考试实施机构的业务,可能构成伪计业务妨害罪(刑法233条后段)。
- 在答卷、准考证上签署他人姓名,可能构成私文书伪造罪及同行使罪。
- 委托方与实际应考方双方均可能受到处罚,报酬往来在量刑上不利。
- 在留资格可能依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第1号、第2号被撤销,撤销之前设有意见听取程序。
可能成立的罪名与条文
核心罪名为伪计业务妨害罪;若在文书上使用他人名义,则叠加伪造之罪;若与在留资格申请相关联,还须考虑入管法上的罚则。
- 伪计业务妨害罪(刑法233条后段)。以欺骗方法妨害业务时成立,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私文书伪造罪(刑法159条1项)及同行使罪(刑法161条1项)。在答卷、准考证上书写他人姓名即成问题,法定刑为3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
- 有印公文书伪造罪(刑法155条1项)。伪造公家机关实施的考试文书者,法定刑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 入管法70条1项第2号之2。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相关许可者,属处罚对象。
委托方与应考方均可能被追究
认为自己只是委托、责任因而轻微,此种理解并不正确。委托方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可能成立教唆犯,亦可能被评价为共同正犯。存在报酬往来者,会被视为以金钱为目的利用考试制度。反之,碍于人情难以拒绝、未收取报酬等情节,若不主动附具材料说明,侦查记录中不会留下痕迹。
刑事程序的一般流程
- 案件端绪多样,包括实施机构举报、身份核验记录比对、共犯供述等,侦查有时在考试结束相当长时间之后才启动。
- 多自任意询问开始,其后或维持在宅侦查,或进展至逮捕。羁押最长可达20日,检察官须在届满之前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 在留资格撤销
此类案件最沉重之处在于,无论刑事处分轻重,在留资格本身都可能被撤销。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第1号、第2号规定,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相关许可者构成撤销事由。若留学在留资格系以日语能力证明或入学合格为前提,该前提便会受到追究。
不过,撤销并非单方面径行作出,法律在事前设有意见听取程序(同条第2项以下)。收到通知者可于指定日期出席、陈述意见、提交材料,亦可选任代理人。收到通知却置之不理,是最应避免的应对方式。
撤销之后的结果亦不相同。有的情形会指定出境期间(不超过30日),保留自行出境的余地;而依第1号、第2号撤销时,则可能不指定期间,直接转入退去强制程序。留学在留资格另有在学实态问题,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该活动(同项第6号)亦构成撤销事由。
退去强制事由的构造(入管法24条)
入管法24条按号列举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刑罚全部宣告缓刑者不在其列。但一旦在留资格被撤销、丧失在留依据,其后的滞留可能被视为非法残留(4号ロ)。换言之,即便刑事案件仅止于罚金或缓刑,入管一侧仍另有一条使人丧失在留的路径。毒品相关法令违反等第4号チ所列之罪,更不问刑罚轻重均可能该当。
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既有入管实务,本所已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目前仍在争讼之中。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以取得缓刑判决为最终目标的思路,在外国籍人士的案件中并不充分,目标应前移至起诉之前。是否确有可评价为妨害业务的行为、与在留资格申请的关联程度如何,须自侦查初期即行梳理。纵使不争执事实,通过累积参与程度、有无报酬、向实施机构致歉与赔偿等情节,处分前景仍有变化余地。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沉默权。接受讯问时可以拒绝供述(宪法38条1项、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共犯关系与有无报酬直接牵动量刑与在留。
- 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避免羁押、如何应对考试实施机构,多在最初数日之内定下方向。本人身处羁押之中时,亦可由家属委托辩护人前往会见。
- 通译的品质。除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之外,还需要为本人服务的通译。考试与在留资格用语极易误译。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在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最初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均亲自办理。所内常驻专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通译,贯穿手续全程均可使用。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同处理。
-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而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一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协助非法就劳之罪。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对于被指参与特殊诈欺取款环节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受指使者欺骗与胁迫等主观情节,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考试舞弊的行为本身往往不过一日之事,影响却在刑事与入管两条线上久久不散。即便如此,只要细致梳理事实、准确呈现参与的实态与既往生活的实态,可走之路依然存在。及早确立兼顾刑事与入管两面的方针,并为此选任适当的辩护人,前路自会开阔。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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