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能力成为争点的外国人案件:精神鉴定、翻译,以及在留
2026/09/05
家属有时会说:「那段时间,他和平常不太一样」「他在国内一直在看病」。日本刑法第39条规定: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予处罚,心神耗弱者的行为减轻其刑。对外国人而言,责任能力的判断还多了一重困难:整个过程往往要透过并非母语的语言进行。本文依条文梳理鉴定程序,并说明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难处,以及这类案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核心要点
- 刑法第39条规定,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予处罚,心神耗弱者的行为减轻其刑。
- 为鉴定而留置身体的鉴定留置,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侦查阶段为同法第224条)。
- 未以母语问诊、透过翻译的局限,以及文化背景差异,都可能使评价出现偏差。
- 即使获得不起诉,也可能转入医疗观察法的程序。
- 即使不起诉或无罪,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与退去强制的判断仍是另行作出的。
刑法第39条究竟规定了什么
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予处罚」,第2款规定「心神耗弱者的行为,减轻其刑」。责任能力所讨论的,是辨识行为是非并依该辨识控制行为的能力,医学上的诊断名称并不等于结论。有疾患与欠缺责任能力,是两回事。为了当事人与家属的尊严,这一点需要准确把握。
简易鉴定、正式鉴定与鉴定留置
实务上区分两种鉴定:羁押期间短时间进行的简易鉴定,以及耗时较长的正式鉴定。二者均为运用上的称呼。至于将身体留置于医院等处所进行的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定期间,将被告人留置于医院或其他适当场所;同条第2款要求以鉴定留置状为之。侦查阶段则依同法第224条第1款,由检察官等向法官请求该处分。鉴定留置有时长达数周至数月。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难处
- 未以母语问诊。诊察若以日语进行,情绪与思考的细微之处便难以化为语言。
- 透过翻译进行鉴定的局限。叙述的方式、停顿、用词的选择本身即是判断材料,中间多一道转译,信息便会流失。
- 文化背景的差异。源自信仰或地方习俗的叙述,可能被直接当作病态体验,也可能反被忽略。
- 母国的就诊与服药记录未被参照。本国的诊疗与处方记录,是佐证行为当时状态的重要材料。
作为辩护人,本所会尽早透过本国家属调取诊疗与处方记录,附上译文提交。此外,被逮捕后的72小时,即警察阶段最长48小时、移送后再有最长24小时,检察官须在此期间判断是否请求羁押;在这段时间内把身体状况、服药情况与日语理解程度留在记录中,对日后的鉴定同样具有意义。
获得不起诉后,可能转入医疗观察法的程序
检察官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对象行为,且属心神丧失者或心神耗弱者而作出不起诉处分,依「心神丧失等状态下实施重大他害行为者医疗及观察等相关法律」(医疗观察法)第33条第1款,原则上应向地方法院提出申立。对象行为列举于同法第2条第1款。
对外国人尤须留意:同条第1款但书规定,若正在进行外国人退去强制相关法令的程序,可在该程序终结之前不提出申立;同条第2款则规定,对象者为外国人且已出国时,不得提出申立。
与在留的关系:不起诉或无罪,判断仍是另行作出
入管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在留期间的更新仅在有相当理由足以认为更新为适当时方可许可,可否更新须由入管另行审查。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5项、第6项还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未从事对应活动,或持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该活动而在留,均属在留资格的取消事由。因住院或鉴定留置而中断工作时,应能对该情事作出说明。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违反兴奋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等而受有罪判决,不问刑罚轻重。
- 同条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但受刑罚全部缓刑宣告者除外。
- 同条第4号イ:专门从事在留资格以外的、伴有收入的活动;同号ロ为超过在留期间而滞留。
- 同条第3号之4: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等助长非法就劳的行为。
在多数类型中,即使在公判取得附缓刑的判决,也无法守住在留资格。本所之所以自起诉前阶段即将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原因正在于此。能多早备齐鉴定所需的前提资料,直接关系到这一目标能否达成。
呈现医疗支援与身元保证的体制
无论在处分阶段、判决阶段还是入管程序中,被追问的其实是同一件事:今后将在何种支援之下生活。稳定的就诊医院、服药的管理、可用母语咨询的窗口,以及身元保证人。把这些具体地组织起来,并以书面与资料加以呈现,往往左右最终结果。
初期阶段的三项建议
- 沉默权:身体状况未稳定时不要反复供述,说话的范围与辩护人共同商定。
- 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在羁押决定之前行动,决定为鉴定所作准备的余地。
- 翻译的水准:除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外,另行确保足以应对医疗场景的翻译。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接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处理在留资格与签证手续。
- 在一起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最终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
- 本所在含国际因素的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中均有处理实绩(案例E-1)。
结语
当心理状态不佳的人被置于刑事程序之中,本人与家属都会承受难以言说的不安。有疾患与被追究责任是两个问题,把二者细致地区分开来,正是辩护人的工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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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版(日本語):責任能力が争点となる外国人事件 精神鑑定と通訳、そして在留のこ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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