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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费用与翻译的费用由谁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与免费获得翻译协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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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费用与翻译的费用由谁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与免费获得翻译协助的权利

审判的费用与翻译的费用由谁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与免费获得翻译协助的权利

2026/09/08

想委托律师,却担心连审判的费用也会被要求承担;安排了口译,那笔钱是不是也要自己出。在外国人的咨询中,这类问题往往很早就被提出。在日本的刑事程序里,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与法律上的“诉讼费用”是两回事。而口译人员的费用如何处理,围绕条文的构造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系,长期存在讨论。本文按条文加以梳理,并说明如何避免因为担心费用而在程序上蒙受不利。

核心要点

  • 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与“诉讼费用”是不同的两件事。
  • 刑事诉讼法181条1款规定,宣告刑罚时应由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或一部,但被告人因贫困显然无力缴纳时不在此限。
  • 根据刑事诉讼费用等相关法律2条,应支付给证人、鉴定人、口译人员、笔译人员的旅费、日津贴、住宿费、报酬等属于诉讼费用。
  • 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条3款(f)保障免费获得翻译协助,实务上广泛采取不令被告人负担口译费用的处理方式。
  • 即使被命令负担,也可以依刑事诉讼法500条1款向法院申请免除执行。

辩护人的费用与诉讼费用是两回事

先确认区别。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来自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委任合同。诉讼费用则是为推进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中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法院可能在判决中命令由被告人负担。两者的依据与性质均不相同。

规定诉讼费用负担的条文

刑事诉讼法181条1款规定,宣告刑罚时,应令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或一部;但被告人因贫困而显然无力缴纳时,不在此限。其具体内容由刑事诉讼费用等相关法律2条规定,包含应支付给证人、鉴定人、口译人员、笔译人员的旅费、日津贴、住宿费与报酬等。国选辩护人的报酬,在制度上也被视为可能包含于诉讼费用之内。

围绕口译费用长期存在的讨论

日本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14条3款(f)保障:在不懂或不会讲法院所使用语言时,可以免费获得翻译的协助;宪法98条2款则规定应诚实遵守条约。另一方面,若形式地阅读前述两个条文,口译人员的费用也可能由被告人负担。这两套规范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理解,是长期存在讨论的论点,本文不作断定。就运用而言,实务上广泛采取不令被告人负担口译费用的处理方式;不过既然委诸运用,制度上仍保留该可能性,这一点值得事先了解。

被命令负担时的应对

即使判决命令负担诉讼费用,若因贫困而无法全额缴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执行(刑事诉讼法500条1款)。申请设有期间限制,收到判决时请尽快向辩护人确认。

国选与私选的差别在于由谁负担费用

被羁押的被疑者,在资力低于一定金额等情形下可以请求选任国选辩护人(被疑者国选),被起诉后的被告人也会获得国选辩护人。国选与私选的差别,首先在于由谁负担费用。不过在外国人案件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与其说是费用的出处,不如说是能否在统一方针之下,把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入管手续的走向连成一条线。

负担是否因语言而失衡这一视角

费用负担并不只是金钱问题。若只有不使用日语的当事人在程序上承受更重的负担,那就是公平的问题,应当从宪法与条约的角度加以检讨。本所在行政处分的场面,也曾针对“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要故意或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本文并不对结论下断语,但就重新追问形式化处理背后的原则而言,两者的问题意识是相通的。

程序的时间与在留资格的衔接

从逮捕到是否羁押的判断最长72小时,羁押含延长最长20日,届满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在这段很短的时间里,必须决定如何安排沉默权的行使(宪法38条1款、刑事诉讼法198条2款)、何时选任辩护人、如何确保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口译人员是为程序而设置的,并不承担从委托人本人立场提供建议的角色。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也在同一时间轴上推进。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可能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附全部缓刑者除外)。毒品案件依同条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均为对象;非法残留为4号ロ,资格外活动为4号ハ,助长非法就劳为4号ヌ。即便未达上述程度,也可能出现入管法21条的在留期间更新不被许可,或依同法22条之4被取消在留资格的情形。正因如此,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本所可以提供的协助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東京弁護士会)专注于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

  • 在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在因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对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亦有大量处理经验。
  • 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案件中,从一度不被受理的状况出发,以宪法观点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收集有利证据,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辩论终结,全部工序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立场是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在留资格与签证事宜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提供协助。

结语

费用的事情往往难以启齿。但若因为看不清费用而拖延咨询,争取不起诉最关键的时期就会流走。诉讼费用与辩护人费用的区别、口译费用的处理、免除执行的申请,都是可以事先确认的事项。与其独自猜测,不如先一起把整体走向与费用安排梳理清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律师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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