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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进口仿冒名牌商品所涉商标法违反 外国籍人士的在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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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进口仿冒名牌商品所涉商标法违反 外国籍人士的在留风险

销售与进口仿冒名牌商品所涉商标法违反 外国籍人士的在留风险

2026/09/09

从海外渠道低价拿到的货品挂上二手交易平台,某天却接到警察的联络。在社交软件上收集订单,再请海外一方小批量寄进国内,最后连仓库存货都被扣押。围绕仿冒品流通的此类查处接连出现。在咨询现场,我们听到最多的说法是「我以为是真货」「东西还没卖出去,应该没问题」。然而商标法的思路,与这样的认知相去甚远。

核心要点

  • 侵害商标权而销售商品属商标法78条的处罚对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
  • 纵使尚未售出,仅以销售为目的持有,商标法37条已将其规定为视为侵害的行为,依同法78条の2受罚。
  • 自海外进货的形态另涉关税法69条の11第1项9号、10号所定禁止进口货物,依同法109条连同未遂一并处罚。
  • 令和4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法明确,海外业者向国内个人寄送仿冒品的行为亦属进口。
  • 关税法违反未列于入管法24条4号中不问刑罚轻重即该当的罪名,故须依同号リ的要件判断。

销售仿冒名牌商品所涉罪名

就指定商品销售附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权侵害。处罚依据为商标法78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视商品性质还可能叠加其他法令:商品形态或标识若属周知、著名表示,须检视不正竞争防止法21条的罚则;若复制了图案或设计,则可能落入著作权法119条的范围。罪名未必只有一个。

「还没卖出去」并不成为理由

此处误解极多。只要以销售为目的而持有,即已可能进入处罚范围。商标法37条列举了若干本不构成直接侵害、但视为侵害的行为,其第2号即将为让与、交付或出口而持有附有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之商品列入其中;同法78条の2则规定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换言之,尚未接到订单的库存、等待发货的包裹,只要能认定具有销售目的,均在处罚射程之内。

「我以为是真货」的辩解与供货来源的查核

商标法违反的成立需要故意,因此相信那是真品的说法本身是有条理的防御。问题在于,实务会追问这项主张得到多少客观情事的支撑。受关注的情事包括:进货价格相较正品市价是否低得异常;供货方是否属于正规流通渠道的业者;是否查验过发票与正规代理证明。既然处于进货并反复销售的地位,就被要求尽到查核真伪的注意,怠于查核的事实会朝着推认故意的方向发挥作用。若进货时留有查核记录,那便是有力的防御材料。

自海外进货的形态与关税法、修正后的商标法

透过跨境电商或海外熟人进货的形态,还会叠加关税法问题。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列于关税法69条の11第1项9号,构成不正竞争防止法上一定行为的物品则列于同项10号,均属禁止进口货物,罚则规定于同法109条,未遂亦在处罚之列。过去的整理认为,个人为自用而少量携入不构成侵害;然而令和4年10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与意匠法修正明确规定,位于外国的业者使他人自外国带入日本国内的行为亦包含于进口之中。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此类案件既有自突然逮捕开始者,也有经搜索扣押后以在宅方式推进侦查者。身体受拘束时,自逮捕起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声请羁押,原则羁押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其间决定处分。扣押物的解析需要时间,侦查往往趋于长期。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的分号结构

入管法24条4号逐项列举退去强制事由,其中如就毒品相关法令违反所设的チ,不问刑罚轻重即可能该当。但关税法违反与商标法违反并未列入这些号别,故应依同号リ判断,亦即是否属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且受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

但这并不意味着危机已过。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经营事业者,一旦因经手仿冒品而被查处,该事业本身的适正性即受质疑;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者,若发生离职或业务内容变更,在留资格该当性亦将重新受审。入管法22条の4的在留资格取消,以及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亦须一并检视。另须说明,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本所已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目前仍在系争中。

目标应设定为不起诉处分,而非缓刑

此类案件同样应把不起诉处分设为目标。有罪判决纵然附有缓刑,在更新或变更的审查中仍会被列为素行方面的消极情事;对经营事业者而言,还会以事业适正性受质疑的形式造成双重不利。而在此类案件中,起诉前可着手的工作相当多,例如与商标权人和解、销毁库存、重整进货审核体制。着手越早,可选项目越广。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审慎考虑行使沉默权。关于供货来源与真伪认知的说明,直接关系到日后故意的认定。
  • 尽早选任辩护人。扣押物的发还、库存的处理、与权利人的交涉以及交易记录的保全,越早着手效果越好。
  • 确保通译的品质。此类往来含有大量专业词汇,通译精度直接左右供述的准确性。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首次接见起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通译;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一位经营批发业的依赖人遭遇骗取货款的诈欺,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份,取得7500万日元的解决金(解决案例C-1)。本所亦曾于外资企业的支配权纠纷中为依赖人一方取得胜诉(解决案例H-2)。另有一位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而遭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本所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解决案例D-1)。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仿冒品交易多在屏幕之后完成,罪责的分量因而不易被真切感受。可是从扣押到起诉的过程中,堆叠起来的资料往往远超当事人的想象。即使已收到海关通知,能采取的措施依然存在。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偽ブランド品の販売と輸入で問われる商標法違反 外国籍の方の在留リス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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