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与含THC产品的持有及使用 修法后的刑罚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退去强制风险
2026/09/05
自2024年12月12日起,日本已将大麻纳入《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所称的「麻药」范围。除持有、转让之外,使用(施用)行为亦已设有罚则。世界上有些地区将大麻或含THC的产品视为合法,因此把在当地购买的物品带回日本、或在不了解成分的情况下食用相关产品而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不少见。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毒品案件不只是刑事处分问题,更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本文整理修法要点及其对在留的影响。
核心要点
- 依令和5年法律第84号,大麻自2024年12月12日起作为麻药受到管制。
- 持有等适用《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66条,使用适用同法第66条之2,法定刑均为7年以下拘禁刑。
- 毒品犯罪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罚轻重。
- 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无法保住在留资格,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是最优先目标。
- 在进口与持有案件中,对该物品属于管制药物的认识(故意)常成为争点。
修法改变了什么
《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2条第1号将「麻药」定义为附表一所列物质及大麻,第2条第1号之2则将「大麻」界定为《大麻草栽培管制法》第2条第2项所指的大麻。原《大麻取缔法》已更名为该法。据厚生劳动省公布,麻药定位与使用相关部分自2024年12月12日施行,栽培管制部分自2025年3月1日施行。
法定刑
- 持有、转让、受让等,依同法第66条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出于营利目的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得视情节并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使用(施用)及接受施用,属违反同法第27条的行为,依第66条之2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
- 进口、出口、制造依同法第65条第1项第1号,擅自栽培依《大麻草栽培管制法》第24条第1项,均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从境外携带在当地合法的产品入境
即便在购买地属于合法,一旦带入日本,仍可能依日本法律受到处罚。在机场海关查获时,通常被认定为进口而非单纯持有,法定刑更重。Δ9与Δ8四氢大麻酚列于同法附表一第42号、第43号,因此即使是以CBD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只要所含THC超过政令规定的限量,即属麻药。
至于结构与THC相似的合成物质,其中被指定为《药机法》上「指定药物」者,违反该法第76条之4时,依第84条第28号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管制名单会不断更新,「以前没问题」的认知并不可靠。
关于故意,即对所含成分的认识
毒品案件中,行为人须认识到该物品属于管制药物,即须具备故意。侦查阶段常从价格、购买渠道、聊天记录等情节推认「应当知情」,因此需要以购买时的商品标示、支付与通讯记录,以及本人陈述的一贯性逐项加以反驳。在刑事阶段先把这一点争清楚,也会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
从逮捕到羁押决定的72小时
最初三天往往决定后续走向。司法警察员须自人身受拘束时起48小时内办理移送检察官的手续(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自接收时起24小时内声请羁押(同法第205条第1项),且自人身受拘束时起不得超过72小时(同条第2项)。辩护人能否及早会见,将直接影响局面。
对在留的影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特殊构造
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决定性差异在于,不问刑罚轻重即可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规定,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兴奋剂取缔法》等法律而「受有罪判决者」,即为退去强制对象。条文既未提及刑期与刑种,也未以是否宣告缓刑为要件。
与同号「リ」对照,差异更为清楚。「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明文排除受全部缓刑宣告者。换言之,一般犯罪若获缓刑尚有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余地,毒品犯罪则仅因受有罪判决一事即可能该当。纵未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留期间更新仍以法务大臣认有相当理由为限(入管法第21条第3项),亦可能面临在留资格撤销(同法第22条之4)。
因此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既然缓刑判决未必能保住在留资格,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第4号「チ」以「受有罪判决者」为要件,只要不存在有罪判决,即不该当该号。
另外,就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入管实务向来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但这一点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松村大介律师曾承办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处不作断定,惟在故意构成刑事争点的类型中,于刑事阶段先行争执认识之有无,会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主张的基础。
最初的三件事
- 行使缄默权。在记忆模糊、或经由通译沟通不准确的情况下,不要在笔录上签名。
- 尽早选任辩护人。需要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辩护人,由家属联系亦可安排会见。
- 确认通译的品质。毒品案件中,陈述用语的细微差别会直接影响故意的认定。
本所简介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自初次会见起至公判辩论终结止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不同,其立场在于为当事人本人行动。
曾有当事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彻底分析扣押物与侦查经过,并于被告人询问及反诘问中充分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亦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起诉,本所协助其完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过往许可事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大麻相关修法对外国籍当事人的影响,往往不止于刑罚轻重,而体现为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若能在讯问开始之前、或刚开始不久时前来咨询,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