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伪造在留卡时|购买一方可能被追究的罪责及其对今后在留手续的影响
2026/09/08
近来接连有报道称,制作、贩卖伪造在留卡者被查获后,从其手中购卡的二十余人陆续被立案。贩卖一方一旦落网,循着记录追查到购买一方,只是时间问题。购卡者往往认为,自己并未伪造,只是买来放着,或是为了工作不得已才买,因此责任有限。然而日本入管法在伪造之外,还把行使、提供、收受、持有分别规定为处罚对象;而且刑事处分结束之后,还有入管审查这第二道关口在等待。
核心要点
- 入管法不仅处罚在留卡的伪造、变造,对其行使、提供、收受、持有也分别规定为处罚对象(入管法73条之3以下)。
- 在就职单位、政府窗口、手机签约等场合出示,即可能被认定为行使;视场合还可能涉及刑法158条1项的行使伪造公文书。
- 实务中通常与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资格外活动(同4号ハ)一并立案。
- 还可能面临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1号、2号),并由此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 使用伪造文件的经历,会在今后的在留特别许可、在留资格变更、永住许可、归化审查中,长期影响对素行的评价。
购买者与持有者同样可能被处罚
先说结论。受到追究的并不限于制作方与贩卖方。入管法在伪造、变造之外,把使用伪造卡的行为、交给他人的行为、收受的行为、放在手边持有的行为,分别规定为处罚对象(入管法73条之3以下)。只是买来而已所以不构成犯罪,这样的理解并不成立。不过,某一行为究竟对应哪一条、法定刑范围如何,会因行为样态与目的而不同。相关条文分支细密,网络上的说明未必准确,请出示资料后向辩护人核实。
所谓行使的场合比多数人设想的更广
放在信封里保管,与向他人出示,评价截然不同。求职时向用人单位出示、递交给市区町村窗口、在手机或银行开户时作为身份证明使用,都可能被认定为行使。在留卡系国家机关签发的公文书,视出示对象与目的,还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行使伪造公文书(刑法158条1项)。在讯问中若把出示的场合轻描淡写地交代,事后要更正并不容易。
伪造卡案件不会单独结束
购卡动机多在于失去在留资格后仍要在日本继续工作。因此侦查不会止于伪造卡本身,通常会同时就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与资格外活动(同4号ハ)一并立案,雇用一方则可能涉及助长非法就劳(同4号ヌ)。此外,中长期在留者负有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入管法23条2项),违反者亦设有罚则(入管法75条之3。20万日元以下罚金)。即便是仅处罚金的罪名,也可能被逮捕、羁押。
退去强制的结构也需确认。仅因刑罚轻重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是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情形(入管法24条4号リ。全部缓期执行的除外),与不问刑罚轻重即该当的毒品类类型(同4号チ)不同。但在伪造卡案件中,往往无须援引该款,非法残留本身已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在留资格取消与长期留存的素行评价
持有在留资格者也不能掉以轻心。若被认定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或在留资格许可,即属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1号、2号),并由此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留期间更新被不许可的风险(入管法21条)也须一并考虑。从更长的时间看,使用伪造文件的经历会在今后的在留特别许可、在留资格变更、永住许可与归化审查中影响素行评价,其影响以年为单位留存。另需说明,自行前往入管申告与被查获后立案,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受到考量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这是实务上的体感。何者更为有利无法一概而论,确定方针之前请向律师咨询。
逮捕后的72小时与初期应对
被逮捕后,警察阶段48小时、检察官阶段24小时,合计72小时内即决定是否请求羁押。供述笔录的骨架在此期间成形,最初三天的应对很大程度上左右结论。目标应放在取得不起诉处分。此类案件即使取得缓期执行的判决,在留审查上的评价依然留存。
- 行使沉默权,对购买经过与出示场合,在记忆不确切时不凭推测陈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除值班律师制度(当番弁护士)外,也可由家属委托选任私人辩护人。
- 确认翻译的水准。是否另有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的翻译,直接影响笔录的准确性。
本所可以提供的协助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東京都豊島区,主要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松村大介弁護士自首次会见起至庭审辩论终结,全部环节均亲自处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以下介绍三件过往解决案例。
- 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并起诉的当事人案件。婚姻与认知尚未办理,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其成立,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从取得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资料,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因冤罪被以助长非法就劳罪追究、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作为特殊詐欺的取款人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通过彻底的讯问应对、对不当讯问的抗议与充分的举证,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其立场是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处分之后所需的在留资格手续,也与合作的行政書士携手,提供一站式办理。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可依据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经验予以应对。
结语
买下伪造在留卡的人,多半背负着不工作就无法维持生活的处境。这一处境本身并不能使犯罪正当化,但在量刑与在留审查的场合,它是应当被如实讲述的事实。从何人处购得、听到怎样的说明、在哪些场合出示过。若能把事实细致梳理并连同资料一并呈现,结论仍有改变的余地。越早咨询,可以采取的手段就越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律师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曾获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