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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领事通报?|维也纳公约下的要件与实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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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领事通报?|维也纳公约下的要件与实务运用

什么是领事通报?|维也纳公约下的要件与实务运用

2026/09/04

领事通报是指外国人因逮捕或羁押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把这一事实告知本人本国领事机关的做法。其依据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被拘束的本人提出要求时,应当不迟延地予以通报。

本文要点

  • 领事通报是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国际法制度。
  • 侦查机关必须告知被拘束的外国人享有要求通报的权利。
  • 有些国家因双边协定的存在,即使本人未提出要求也会被通报。
  • 领事官的会面有工作人员在场,不像与辩护人的会见那样受秘密保障。

什么是领事通报?

领事通报是指限制外国人人身自由的国家的当局,把这一事实告知本人本国领事机关。在本国领域之外被拘束的人,既不熟悉语言也不熟悉制度,容易陷入孤立。该制度正是为使本国领事机关能够与本人取得联系并提供必要协助而设。

领事通报并非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而是基于公约的做法。因此,即使作出通报,刑事程序的进行也不会改变,羁押与讯问照常进行。

领事通报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该条规定了三项内容。其一,领事官可以自由地与本国国民通信和会面。其二,被拘束者提出要求时,当局应当不迟延地把该事实通报领事机关,本人致领事机关的信件也应不迟延地转送;当局须不迟延地告知本人享有上述权利。其三,领事官有权探视被羁押的本国国民,与其面谈并为其安排法律代理人;但本人明确表示反对时,领事官应当不采取行动。

在什么情况下会作出领事通报?

按照公约的原则,是在本人提出要求时通报。被逮捕时,侦查机关会告知享有要求通报的权利,并确认本人的意向。

不过,有些国家之间订有双边领事协定,就是否以本人要求为前提、以及领事官会面的时间等,作出了比公约更具体的约定。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也有此类协定。适用的细节因国籍与案情而异,请通过辩护人确认。

领事官的会面与辩护人的会见有何不同?

决定性的区别在于是否受秘密保障。与领事官会面时有工作人员在场,应当以对话会被记录为前提来考虑;而与辩护人的会见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项目领事官的会面辩护人的会见
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刑诉法第39条
是否有人在场有工作人员在场可无见证人在场
秘密保障不受保障受保障
主要内容确认安危、联系本国家属、护照手续法律建议、决定方针、报告和解交涉
禁止会见决定的影响可能受到限制不受限制

领事通报有哪些好处与注意点?

好处在于能够恢复与本国的联系。可以通过领事官向本国家属传达状况,遗失护照时的手续、需要回国时的准备也可以咨询,有时还能获得律师的信息。

另一方面,通报会使本国当局知悉被拘束的事实,也有人并不希望如此。而且领事官并非本人的代理人,详细讲述案情未必总是符合本人利益。讲到什么程度,最好在与辩护人会谈之后再作判断。

未作领事通报时会怎样?

如果未告知要求通报的权利或未作通报,可以主张该处理违反公约。但仅凭这一点是否足以使整个程序无效,尚有争论,并非可以据此直接驳回公诉。

实务上,应当把未告知或未通报的经过留在记录中,作为审查人身拘束是否合法、供述笔录是否具有任意性时的一项情节。视案情不同,也可以考虑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提出请求。

外国人案件中领事通报在哪些场合成为问题?

最常见的是告知流于形式,本人尚未理解其含义,意思确认便已完成。被问及是否要求通报时,若本人根本不了解该制度,也就无从回答。逮捕之初翻译的安排往往并不充分,权利告知可能在缺乏实质的情况下走完流程。

另外,在可能丧失在留资格的案件中,与领事机关取得联系有助于为回国后的生活作准备,但也有人担心在本国受到不利影响。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在一并说明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的前景之后,再由本人判断是否要求通报。

常见问题

问1 被逮捕后一定会通知领事馆吗?

按照公约的原则,是在本人提出要求时才通报。不过,有些国家因双边协定的存在,即使本人未提出要求也会被通报。具体属于哪一种,因国籍而异,请向辩护人确认。

问2 不想让家人知道,可以拒绝通报吗?

可以表明不希望通报的意思。但在存在双边协定的国家,可能不论本人意思都会被通报。至于领事官的探视,若本人明确表示反对,领事官应当不采取行动。

问3 领事馆会安排律师吗?

领事官并不会为本人选任辩护人,但可以提供律师的信息。实际上多数情况下只是介绍律师名册,选任辩护人仍需由本人或家属进行。

问4 与领事官会面也需要翻译吗?

与领事官可以用母语交谈,不必经过翻译。但领事官的会面有工作人员在场,不像与辩护人的会见那样受秘密保障,是否详细讲述案情应当慎重考虑。

问5 未获通报时可以在审判中提出争议吗?

可以就未获通报主张这属于违反公约的处理。但仅凭这一点是否足以使整个程序无效,仍有争论。视案情不同,也可以考虑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结语

领事通报是连接被拘束者与本国的一条细线。但领事官并非本人的代理人,会面也不受秘密保障。应当把它作为恢复与本国联系的手段的意义,与其界限分开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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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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