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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陆特别许可?|拒绝上陆期间内的入境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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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陆特别许可?|拒绝上陆期间内的入境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区别

什么是上陆特别许可?|拒绝上陆期间内的入境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区别

2026/09/04

上陆特别许可是指对不符合上陆条件的外国人,由日本法务大臣特别准许其上陆的制度。即使属于拒绝上陆事由,例如曾被遣返,视具体情节仍可能获准上陆。它与面向已在日本境内者的在留特别许可,是两个不同的制度。

本文要点

  • 即使属于拒绝上陆事由,也可能因法务大臣的判断而获准上陆。
  • 它在入国审查官审查、特别审理官口头审理、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这一流程的最后阶段被判断。
  • 与已在日本者所适用的在留特别许可,场合与材料都不相同。
  • 因遣返产生的拒绝上陆期间原则为5年,有遣返记录者为10年。
  • 能否用客观材料证明家庭关系的实质,是核心争点。

什么是上陆特别许可?

它是对不符合上陆条件的外国人,由法务大臣特别准许上陆的制度。入管法规定,即使法务大臣认为异议没有理由,在存在一定情节时也可以特别许可其上陆。

典型情形是:曾被遣返、正处于拒绝上陆期间的人,为与日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生活而再次入境。此外,持有再入国许可的情形,以及因人口贩运等被置于他人支配之下的情形,也可以特别许可。

在什么程序中作出判断?

上陆特别许可在上陆程序的最后阶段判断。首先由入国审查官审查,被认定不符合上陆条件的,进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仍维持原认定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对该异议作出裁决时,会一并审查是否给予上陆特别许可。由于程序都在机场或港口设施内进行,当场收集新材料在事实上很困难。

拒绝上陆事由与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拒绝上陆事由列举在入管法第5条第1项,其中有定期限的,也有不设期限的。

事由拒绝上陆期间
被遣返出境(第一次)原则5年
曾有遣返记录10年
依出国命令出境1年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刑不设期限
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可能不设期限

与在留特别许可有什么不同?

判断的场合不同。上陆特别许可针对身在日本境外、准备入境的阶段,多出现在因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被遣返后再次赴日的场合。

在留特别许可则是对已在日本境内的人,在遣返程序中判断是否准许其继续在留。在留特别许可由入管法第50条规定,2023年修法明确列举了应考虑的事情,上陆特别许可没有这样的列举。但重视家庭关系与人道考虑这一点是共通的。

会考虑哪些情节?

核心是上陆的必要性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评价。与身为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有实质的关系,在日本有无生活基础,是否有需要抚养的家人,都会被审查。

同时还会考虑导致拒绝上陆事由的经过、其后经过的年数,以及有无再次违反之虞。仅有想见面这一理由并不足够,需要用具体材料支撑赴日的必要性。

未获许可会怎样?

异议被裁决为没有理由且未获上陆特别许可的,会收到退去命令,原则上由承运的运输企业负担并负责送返本国。

此时若日后再度赴日,仅凭与上次相同的材料很难改变结论。婚姻持续时间、子女就学状况等情况变化能否说明,会成为关键。出发前先作评估,最终反而节省费用与时间。

在外国人案件中常在什么场合成为问题?

实务中多见的是:曾因刑事案件受处罚并被遣返的人,希望与留在日本的家人恢复共同生活。刑事案件的内容与已经过的年数会直接成为判断材料。

因此,从刑事程序阶段起就顾及日后入境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概念还有上陆许可基准与再入国许可,建议一并了解。

常见问题

问1 在拒绝上陆期间内还能入境日本吗?

原则上不能,但存在由法务大臣特别许可上陆的制度。关键在于能否具体说明与日本人配偶或子女的关系等应当准许上陆的情节。是否有可能,需要事先评估。

问2 上陆特别许可与在留特别许可有什么不同?

上陆特别许可针对进入日本的阶段,在留特别许可针对已在日本的人在遣返程序中的处理。判断场合与所需材料都不相同。

问3 口头审理在哪里进行?

因属于上陆程序的一环,在机场或港口的设施内进行。其间不得上陆,需在设施内等待。若未事先整理主张与材料,当场很难应对。

问4 没有获得许可会怎样?

会收到退去命令,原则上由承运的运输企业负担并负责送返本国。日后再次赴日时,能否说明情况已发生变化将成为问题。

问5 为获得上陆特别许可,事先能做什么?

可以在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阶段,就用材料说明家庭关系与必须上陆的理由。毫无准备就赴日并接受口头审理,负担很大,并不建议。

结语

上陆特别许可是在机场、港口这样有限的场合作出判断的制度,当场很难重新布置。出发前能把材料准备到什么程度,可能改变结论。为了缩短家人分离的时间,尽早研究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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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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