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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如何被认定:知情性的争点与对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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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如何被认定:知情性的争点与对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

洗钱如何被认定:知情性的争点与对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洗钱」在日常语境中被广泛使用,但刑事案件中真正被追究的,是《组织犯罪处罚法》与《麻药特例法》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受人所托反复汇款、分散名义提现、变现后以现金交付等行为,是否构成隐匿或收受犯罪收益,往往成为争点。而核心问题在于「知情性」,即是否认识到该笔资金源于犯罪。本文说明认定框架与反证方法,并解析毒品来源资金对在留资格的特殊效果。此外,也说明家属在协助整理资金流向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不同前提犯罪所导致的在留后果差异。

核心要点

  • 就犯罪收益的取得或处分伪装事实、或予以隐匿者,属《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的对象。
  • 明知情形而收受犯罪收益者,可依同法第11条处罚。
  • 知情性以未必故意为足,常由报酬异常与交易不合理等情节推认。
  • 涉及毒品犯罪收益的《麻药特例法》违反,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チ,纵获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洗钱

使犯罪收益的来源或归属难以辨明的行为即属对象。《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处罚就犯罪收益等的取得或处分伪装事实、或予以隐匿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同法第11条则处罚明知而收受犯罪收益等的情形。实务中的典型态样包括:经由他人名义账户中转、拆分金额汇款、兑换为加密资产或贵金属、向境外汇出等。若资金源于毒品交易,则适用《麻药特例法》第6条、第7条,处理框架更为严厉。前提犯罪的内容,将显著左右适用条文与量刑。另须留意,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报酬,并非成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纵未获报酬,只要认识到系犯罪收益而协助其流转,仍可能成立本罪。

主张「我不知情」能被接受到什么程度

知情性系由客观情节推认,仅凭主观辩解并不足够。法院会综合考量:报酬与劳务内容是否相称、对汇款理由是否获得合理说明、是否被指示分散名义与路径、是否刻意回避出示证件等。由于通说认为不以确定认识为必要,抱持「可能是犯罪收益」的想法仍予接受的未必故意即足,因此「我没有细问」的说法有时反而不利。作为反证,应收集与委托方的合同书面、业务的实际存在、就汇款理由所获说明的记录等,具体呈现该交易在通常商业往来中的合理性。此外,若曾就资金来源向对方提出询问,而对方以「货款」「代收」等含糊说词搪塞,该段对话本身即可能被双向解读,故有必要连同前后脉络一并说明。

初期应如何应对

首要之务是原样保全显示资金流向的材料,切勿自行加工。此类案件的骨架由存折、汇款明细、聊天记录、请款单等客观资料构成。侦查启动后删除记录或注销账户,隐匿行为本身即会招致新的嫌疑。讯问时,应清楚区分「确有汇款的事实」与「是否知悉系犯罪收益」两个层次,避免因承认前者而被解读为承认后者。此外,经翻译进行时,中文「洗钱」的一般语感与日本法构成要件之间存在落差,极易产生误解,应透过辩护人将争点准确传达。此外,家属若接获本人指示而代为转账或提现,亦可能被卷入案件,应先向辩护人确认后再行处理,切勿贸然照办。此点务请事先向家属明确交代。

对在留资格产生何种效果

前提犯罪是否为毒品,将导致结论截然不同。因涉及毒品犯罪收益而以《麻药特例法》违反被判有罪者,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チ,纵使宣告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号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故永住者或日本人配偶者等亦在适用之列,须特别留意。相对地,若仅止于《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则不在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内,若被判一年以上实刑,则涉及第24条第4号之リ。另外,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在何种程度上要求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正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但不宜对结论作出预断。综上,前提犯罪的性质、适用罚条与刑罚种类,须在侦查初期即一并研判,并据以设计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应对方案。

常见问题

只是受托汇款也会构成犯罪吗

若认识到资金系犯罪收益,即可能落入《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或第11条。有无报酬、对方是否说明汇款理由、有无分散名义的指示等,都是推认认识的材料,故保全显示经过的资料相当重要。若仍保有对方的指示讯息与汇款回单,请勿删除并妥为保全,该等材料在厘清认识范围时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把小额资金分几次汇出也算隐匿吗

拆分汇款常被评价为使来源难以辨明的典型态样。但若存在汇款限额、手续费等合理原因,可提出说明与佐证材料,主张并无隐匿意图,此点在认定上会被斟酌。此外,请一并保存显示汇款限额、手续费差异的银行说明与账户流水,用以佐证拆分确有客观且合理的缘由。必要时可请银行出具书面说明。

事后才知道是毒品案件的资金

若行为时并无认识,收受罪或隐匿罪的故意有被否定的余地。惟知悉之后如何处理该笔资金将成为问题,请勿花用或转移,应尽速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应对方式。在厘清资金现状之后,再与辩护人研究返还、提存或任意提交的可行性,避免因擅自处置而被评价为隐匿。擅自处置往往适得其反,务请审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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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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