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密资产收取报酬的刑事责任、追缴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即便以USDT或比特币收取报酬,也未必能保持匿名。交易所的实名认证信息、转账路径分析以及手机中残留的钱包记录,往往足以相当程度地锁定收款事实与金额。若所收资金源于诈骗或毒品交易,则可能触及《组织犯罪处罚法》的收受犯罪收益罪,并成为没收、追征的对象。本文说明以加密资产收取报酬如何被立案、初期应对的注意事项,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具体影响。此外也说明,家属在此期间应如何避免触及资金处理的风险,以及为争取不起诉可以着手准备的材料。
核心要点
- 链上转账可被追踪,并与交易所的实名信息相互比对而锁定收款人。
- 明知系犯罪收益而收受的,可能成立《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1条的收受犯罪收益罪。
- 所收加密资产属没收对象,纵已变现或转出,仍可能被追征相当价额。
- 若原因犯罪为诈骗等,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加密资产的收款是如何被锁定的
通过交易所记录与链上分析的比对,收款人可被相当精确地锁定。境内外的交易业者均负有实名确认义务,转账时通知发送方与接收方信息的机制亦已推行。侦查机关会沿被害款项进入交易业者的路径,追踪地址之间的转账,最终抵达提现账户的名义人与注册信息。此外,扣押手机中残留的钱包应用、拍摄助记词的照片、交易所发送的通知邮件,都是有力证据。即便声称「未经交易所而由个人之间交付」,也常能透过对方的记录或变现时的现金交接被查明。另须留意,纵使本人未曾在交易所注册,只要曾使用他人账户提现,该账户的实名信息同样可能指向本人,故不宜以「未实名」为前提组织陈述。
不知道资金来自犯罪的情形如何处理
知情与否,即是否认识到系犯罪收益,是最大争点。《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1条的收受犯罪收益罪,对明知情形规定七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通说认为不以确定认识为必要,未必故意即足。因此,报酬相对于劳务明显偏高、汇款来源频繁变动、对方不要求出示证件、被催促尽快变现等情节一旦累积,容易被推认为具有认识。反之,正规的业务委托合同、请款单、成果物确实存在等材料,则朝向证明系正当对价的方向发挥作用。此外,若能提出与业务内容相符的成果物、往来邮件与报价记录,便可具体呈现报酬的对价性,这在争取不起诉时往往具有关键作用。
讯问与资产处理上应注意什么
切勿自行操作钱包或转移资产。侦查启动后将余额转往其他地址、注销交易所账户等行为,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或隐匿犯罪收益,既成为羁押理由,也可能引出新的犯罪嫌疑。讯问时,转账履历这类客观证据往往已先行掌握,若就金额与次数作出违反记忆的说明,将损及可信性。另一方面,对资金性质的「认识」属于含有评价的事项,未确认提问意旨前不应贸然肯定。经翻译进行时,「知道」「察觉」「怀疑」的区别极易在译语中模糊,制作笔录时务必逐项确认。另外,家属亦不应代为处分相关资产。纵属善意的保管或转移,也可能被评价为隐匿犯罪收益,反而将家属卷入案件之中。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适用何种罚条,将决定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的刑法之罪,故不因该号被遣返。但若原因犯罪为诈骗或盗窃,并以其共犯被判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缓刑亦可能落入该号。又若资金源于毒品交易而被以《麻药特例法》违反论处,则依第24条第4号之チ,即使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被判一年以上实刑,还涉及第24条第4号之リ。因此,及早判明最终适用的罚条至关重要。因此,应在侦查初期即厘清可能适用的罚条,并据以决定辩护重点;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争取不起诉仍属最稳妥的方案。
常见问题
使用境外交易所就不会被追踪吗
并非如此。境外交易业者亦逐步落实实名确认与转账信息通知,透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链上路径分析追及收款人的案例甚多。以「难以追踪」为前提组织陈述,风险很高。与其寄望于难以追踪,不如及早厘清事实与认识的有无,据实整理并提出佐证,这在结果上往往更为有利。
已收取的加密资产会被如何处理
一旦认定为犯罪收益即属没收对象;纵已变现或转出,仍可能被追征相当价额。主动返还或提存的事实会在量刑上被考量,建议结合处分走向与辩护人共同决定方针。此外,请勿自行将余额转往他处或注销账户,该等操作可能被评价为隐匿,反而衍生新的嫌疑与羁押理由。
报酬金额很小也会被起诉吗
并非仅以金额决定,还须综合认识程度、参与次数、在组织中的角色与被害规模。若属金额轻微的一次性参与,且已完成赔偿并备妥说明材料,仍有获得起诉犹予的空间。因此,应及早整理显示参与期间、次数与所得金额的客观材料,并连同赔偿与防止再发的安排一并提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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