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或受让本人存款账户:刑事责任、账户冻结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因决定回国、生活困难,或被许以报酬,而把本人名下的存款账户交给他人的咨询屡见不鲜。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处罚之列;案件一旦成立,除刑事责任外,账户冻结与交易停止等严重不利后果亦将长期持续。对在留外国人而言,无法与金融机构正常往来本身就动摇生活与就业的基础,工资收取与房租支付都会受阻。本文站在转让人的立场,依次说明犯罪是否成立、能否解除冻结,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同时说明为何在刑事程序之外,还须尽早向金融机构申报并整理生活基础的材料。
核心要点
- 转让或受让账户,依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8条1项、2项可处1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以营业方式实施的,依同条3项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
- 即使无偿交出,或辩称只是借出,只要认识到对方具有不正利用目的,仍可能成立。
- 账户会依汇款诈骗救济法被冻结,并经被害回复分配金程序而丧失存款债权。
- 犯收法违反本身不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一旦被认定为诈骗共犯,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纵获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仅仅把自己的账户交给别人也构成犯罪吗
构成。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8条2项处罚的是:明知对方意在冒用他人名义接受存款契约相关服务,仍转让、交付或提供存折、提款卡等的行为,法定刑为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收购一方依同条1项受罚;以营业方式实施者依同条3项加重至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是否有偿并非成立要件,无偿交出而明知对方目的者同样成立。此外,若自始即以供他人使用为目的开户,就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而言,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故不能以未收钱为由掉以轻心。因此,认为只是把闲置账户借人使用便无关紧要的想法,与实务并不相符。
账户被冻结后能否解除或提款
解除并不容易。依《关于支付因犯罪利用存款账户等资金所生被害回复分配金等的法律》(汇款诈骗救济法),金融机构可根据侦查机关的信息等停止账户交易,经存款保险机构公告消灭存款债权,用于向被害人分配。名义人可在公告期内提出权利行使申报,但若系本人主动交出账户,实质获支持的空间有限。更严重的是,一旦被列为犯罪利用账户,不仅该行,其他银行亦事实上难以新开账户,工资收取与房租支付都会受阻。从重建生活的角度看,交出账户后应尽快向金融机构申报并说明经过,而非等待事态自行平息。因此,与其等待冻结自行解除,不如尽早说明经过并配合调查更为务实。
对在留资格与更新申请有何影响
只要止于犯收法违反,因其不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罚金或附缓刑的拘禁刑不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超过1年的实刑则符合同条4号リ。反之,若不止于提供账户,还参与取现或转账而被评价为诈骗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因诈骗属该号列举罪名,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使获缓刑判决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4号之2。但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许可审查会正面评价素行,故即便止于罚金,也应备妥说明经过与防止再犯的材料,避免审查时无从解释。此外,若因案件失去工作,活动中断本身亦会成为审查中的不利事实。
为何应尽早委托辩护人
此类案件中,初期供述往往决定全案格局。交出账户的动机、有无报酬、与对方的关系、交出后的联络情况,都会被用作推认对诈骗之认识的素材,故应避免作出与记忆不符的笼统陈述。经翻译进行的讯问中,借出、寄存、出售之别常在译文中消失,可能导致非本意的有偿性自白。辩护上,可通过注销账户并保全余额、退还所得报酬、在被害人可确定时进行赔偿、提交与招揽者的往来以限定参与程度、释明生活状况等,争取不起诉;同时不待判决,并行准备入管程序所需的材料。此外,应保留注销账户的凭证与退还报酬的记录,以备刑事及入管两方面使用。这些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
常见问题
没有收取报酬也构成犯罪吗
犯收法28条2项并不以有偿为要件。只要明知对方意在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账户仍予交出,无偿亦可能成立。辩称受朋友之托交出或只是暂时借出,结论并不改变。是否收钱只影响量刑与情节评价,不影响犯罪本身的成立,建议尽早咨询。此外,主动向金融机构申报,可作为反省态度的佐证材料。
回国后把账户搁置不管会怎样
单纯搁置本身不当然构成犯罪,但一旦被第三人利用,账户即会作为犯罪利用账户被冻结,影响再次入境后的生活与就业。原则上应在出境前到金融机构办理注销。若已交给第三人,请尽快向金融机构申报并说明经过,以免被推定为默许其使用。此外,回国前也应确认有无自动扣款与未结清余额,以免留下隐患。
只是交出账户,也可能成为诈骗共犯吗
有此可能。若曾负责取现或转账、持续提供多个账户,或报酬金额较高,则较易被认定具有对诈骗的认识与参与。一旦以诈骗被判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对在留的影响截然不同,故初期应对至关重要。为此,应尽早整理招揽经过与资金往来,明确自身参与的范围。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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