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买卖账户):法定刑、诈骗风险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有偿转让已不使用的银行账户,或大量收购他人名义的账户,均明确构成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犯收法)违反。以留学、技能实习结束即将回国者为对象,成套收购存折与提款卡的手法屡见不鲜;一旦该账户被用作特殊诈骗的收款渠道,侦查便会迅速向诈骗共犯扩展,罪名与在留后果随之改变。本文梳理犯收法的条文与法定刑、案件是否升级为诈骗的分界,以及对在留资格与今后再次入境的影响。此外亦说明账户被冻结后,与被害回复分配金程序的关系及应对方式。
核心要点
- 以冒用他人名义接受存款服务等为目的,受让、受交付或受提供存折、银行卡的,依犯收法28条1项,可处1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
- 明知对方具有上述目的仍予转让的,依同条2项处相同之刑;以营业方式实施的,依同条3项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
- 犯收法违反本身不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若以诈骗罪被判拘禁刑,即使附缓刑亦落入该号。
- 账户会被迅速冻结并进入被害回复分配金程序,故须在刑事与民事两方面同时应对。
买卖账户依据哪一条处罚
依据为犯收法28条。同条1项禁止以冒用他人名义接受特定事业者提供的存款契约服务、或使第三人为之为目的,受让、受交付、受提供存折与提款卡等,违者可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同条2项对明知对方具有该目的仍转让、交付或提供者,处以相同之刑。同条3项进一步将以营业方式实施者提高至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本罪的特点在于:不仅买方,卖方同样是处罚对象;且不以账户实际被用于诈骗为要件即可成立。换言之,在被害尚未发生的阶段,交出账户的行为本身便已构成犯罪。因此,不能以账户尚未被使用为由认为无需处理。
在何种情形下会成为诈骗共犯
分界在于对账户将被用于诈骗的认识,以及参与犯行的程度。若仅出售闲置账户,多数止于犯收法违反;但若曾以名义人身份指定汇款账户、负责取现或转账、多次提供账户并收取报酬,则被认定为诈骗罪(刑法246条)共同正犯或帮助犯的可能性显著提高。侦查机关会以报酬金额、与招揽者的往来、开户时间与方式、参与资金进出的情况等推认其认识。此处关键在于:诈骗罪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旦被判拘禁刑,纵为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能否止于犯收法违反,直接决定在留的走向。因此,能否将案件限定在犯收法违反的范围内,是辩护上的首要课题。
对在留资格与今后再入境有何影响
只要止于犯收法违反,因该法不属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附缓刑的拘禁刑或罚金不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超过1年的实刑则符合同条4号リ。相对地,若以诈骗罪处断,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不问刑之轻重均落入4号之2,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一旦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并被遣送,即依入管法5条1项第9号产生上陆拒否期间:退去强制经历为第一次的为5年,第二次以后为10年;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为1年。需注意,永住者与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4号之2,故即便因诈骗获附缓刑判决,也不当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重点转为是否符合4号リ。
初期应当着手的事项
首要目标是避免被以诈骗共犯立案,争取不起诉。为此,应在记忆尚新时按时间顺序整理交出账户的经过、招揽方式、所得金额及其后有无参与,并保全聊天记录与汇款明细。讯问中会集中追问是否已预见账户会被用于诈骗。经翻译进行时,借名、提供账户、报酬等用语的语感极易走样,可能形成看似承认认识的笔录,故应尽早创造辩护人可以介入的环境,并要求核对译文。被害人已明确的,进行被害赔偿、退还报酬、注销账户并作出防止再犯的承诺,都是起诉犹豫判断中的具体考量因素,宜以书面形式固定。此外,主动向金融机构申报交出账户的事实,亦可作为反省态度的佐证。
常见问题
因为要回国,把账户转给朋友也算犯罪吗
无论有偿或无偿,只要明知对方意在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账户仍予转让,即可能依犯收法28条2项受罚。回国前不再使用的账户,原则上应在金融机构办理注销而非转让。若已经转让,账户被用于犯罪的风险会随时间上升,请尽快咨询并考虑向金融机构申报。此外,向金融机构主动申报,可减轻被推定为默许使用的风险。
我并不知道会被用于诈骗,也会被处罚吗
认定为诈骗共犯需要对诈骗的认识;但犯收法28条的成立,只需认识到对方意在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账户即可。实务上常从报酬金额、招揽内容与所交出账户的数量推认认识,故应保全与招揽者的往来记录,并以客观材料说明事发经过。另外,同时交出印章与密码等情节,亦会强化对认识的推认。
账户被冻结了,能解除吗
依汇款诈骗救济法的冻结,将经金融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的程序进入被害回复分配金的支付。若能释明与案件无关,可在公告期内通过权利行使申报争取;但该程序与刑事程序并行推进,主张内容可能影响刑事处分,故方针应与辩护人统一决定。此外,公告期与刑事处分的时间常有重叠,须留意期限。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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