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何罪|诈骗与盗窃之别及在留资格
2026/08/13
使用捡到的银行卡或他人名义的信用卡消费,会依使用场景分别构成诈骗罪、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或盗窃罪。即便取得名义人同意,在与特约商户的关系上仍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点在实务上尤为重要。上述罪名均属刑法第三十六章或第三十七章,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直接关联强制遣返。本文梳理不同使用形态下的罪名差异及其对在留的影响。文末并就取得持卡人同意的情形为何仍具风险,作出说明,并提示初期应整理的事实要点。并说明面对面消费、网络支付与ATM取现的条文差异。
核心要点
- 在店铺出示他人名义卡片购物的,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
- 在网络输入卡号完成支付的,成立刑法第246条之2的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 在ATM取现的,因侵害金融机构对现金的占有,构成刑法第235条的盗窃罪。
- 上述罪名均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章内,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缓刑亦该当。
使用方式不同,罪名如何变化
结论是:面对人还是面对机器,适用条文并不相同。在店铺收银台出示他人名义卡片购物的,因使人误信其具有正当使用权限,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在网络支付页面输入卡号的,因系向计算机而非自然人提供虚假信息,成立刑法第246条之2的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法定刑同为10年以下拘禁刑。在ATM取出现金的,则因取走金融机构占有的现金,构成刑法第235条的盗窃罪。此外,就取得卡片本身的行为,还可能另行成立盗窃罪或遗失物等侵占罪。此外,若同时取得了卡片本身,还须就取得方式另行说明,以厘清是否另成立他罪。
取得持卡人同意就没问题吗
实务的理解是:纵有名义人同意,在与特约商户的关系上仍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信用卡的使用依约仅限本人,商户是以「由本人使用」为前提交付商品的。因此,即使是借用家人或朋友的卡,只要在店员面前装作本人加以出示,仍有被评价为存在欺骗行为的余地。当然,是否真的会被立案,取决于与名义人的关系、使用金额、还款履行情况等;家庭成员之间且已完成还款的案件,很少走到起诉。尽管如此,仍应理解,从法律构造上看这并非安全的行为。因此,向店员出示他人卡片之前,宜先确认所属发卡机构的使用规约。此外,若卡片系拾得而来,取得行为本身还可能另行构成犯罪。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诈骗罪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属刑法第三十七章,盗窃罪属第三十六章,均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章节之内。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上述各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便附有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留学生或技能实习生仅为小额购物而冒用他人卡片被立案的,结论同样如此。须特别注意,被害金额的大小虽会影响刑事处分的轻重,却不左右退去强制事由本身的该当性。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号,问题在于被判1年以上实刑时的第24条第4号リ。因此,与其纠结于被害金额,不如集中精力争取罪名与处分层面的有利结论。
为争取不起诉可以做什么
核心仍是被害填补与和解。卡类案件中,最终承担损失的究竟是发卡公司、特约商户还是持卡人,因案而异,故须尽早确定赔偿对象。金额较小、系初犯,且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获得起诉犹予的可能性相当大。由于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便获判缓刑也难以维持在留,在处分作出前解决问题就具有决定性意义。初期应准确整理卡片的取得经过、使用次数与所购物品的去向;物品仍在的,返还可减少被害。讯问时,关于「有无同意」的陈述直接关系犯罪成否,须审慎应对。另外,若所购物品尚在,及时返还可直接缩减被害金额,宜尽早处理。另外,若使用次数较多,还须逐笔核对交易明细,以确定被害金额。
常见问题
金额很小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不论金额多少,只要因诈骗罪或盗窃罪被判处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被害金额会影响量刑与起诉判断,但不左右条文上的该当性。被害金额较小的,虽在起诉犹予或罚金上更为有利,但一旦判处拘禁刑,结论并不因金额而改变。
使用家人的卡也会被立案吗
理论上可对特约商户成立诈骗罪,但家庭成员之间且已完成还款的案件,走到起诉的并不多见。不过,一旦发卡公司以盗刷名义申报,侦查即会启动,仍应避免随意使用。若每次使用均事先取得名义人同意,该情节会影响故意的评价,相关沟通记录应予保存。此外,发卡机构的使用规约通常明确限定本人使用。
为何在ATM取现算盗窃
因为机器并非自然人,不存在被欺骗的对象,故评价为违背金融机构意思取走其占有的现金。同为冒用卡片,面对面购物与ATM取现所适用的条文并不相同。罪名一旦变动,对在留的影响亦随之改变,故准确确认使用场景与事实关系十分重要。因此,应逐笔确认交易发生于线下、线上还是ATM。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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